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老人景区摔倒后去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老人景区摔倒后去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游客到搞活动免费的景区摔伤,景区有责任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游客在景区摔伤和景区是不是免费没有关系,而是看是如何摔伤的。
如果游客摔伤是景区导致的,那景区必须负责。比如景区的餐厅路面湿滑,游客摔倒了,景区大巴行驶不当,把游客别倒了,我曾经遇到过这么一起事件,游客在乘坐某景点的电瓶车时,电瓶车的安全锁扣坏了,没锁上,拐弯的时候电瓶车速度过快,居然把游客甩出去了,这样的意外事故景区是一定要负责的,不过一般景区都会为游客购买意外保险,所以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报销的。
另外一种情况景区没有责任,那就是游客的摔伤是自己导致的。比如,因为自身的身体疾病而摔伤,如高血压,低血糖,心脑梗发病而摔伤,这种情况景区不必负责。举个例子,有一次我在黄果树瀑布遇到一位游客,在爬山时中暑了,一下子从台阶上摔了下去,大家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工作人员来把他抬走急救去了。这种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游客自己承担。
所以,建议游客们在出行前最好购买一份旅游意外险,万一遇到意外情况也有个保障。
当然有责任,搞活动免费不等于安全出了问题免责。
你说的这个问题对于出门旅游的人们来说很重要。希望大家在旅途中当心自身安全,注意以下几点。
1、无论参加什么活动都要想到自身和家人的安全。比如游乐设备是否够结实,水面湖面是否有周边防护网,再有,是否会因为人多拥挤而摔伤等等。我说的注意,是提醒大家注意观察,别像小苍蝇一样不看路乱撞。
2、应该留心景点的提示。其实很多情况都因为游客疏忽没看提示牌,从而造成伤害。比如我看到的一幕悲剧,在一个游乐场里明明写着儿童区和成人区,爸爸和儿子一同在儿童区玩儿秋千,结果悲剧了,爸爸的秋千绳断裂,把他甩出去,摔得那位老爸半天也没爬起来。结果景区保安叫来医务人员才把他扶起,你说他如果想伸张“正义”,哪里有门儿。像上面提到的那位傻爸爸,是不是你也有份,你心想我把儿子抱到成人区玩耍是不是就安全了,错,同样是错。
3、如果真的出了问题应该想到留证据。意外总会发生不管你是否愿意,我想发生意外后应该拍照,录像,到真维权的时候才能有法律依据。比如,地滑、有很矮的遮挡物撞了头等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你说旅客在免费的景区摔倒了,景区有责任吗?这个问题,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
首先是要判断是谁的责任,咱们从景区来讲:景区的设施,包括道路、栏杆、平台、楼阁等等,如果都是按照标准建设的,而且有专人维护,上面也有提示牌。这可以说明,景区的安全工作已经做到位了。
那从旅客的角度来看,如果旅客是因为自己不小心摔伤,或者是什么别的原因,这个时候就不能去找景区的麻烦,因为是你自己应该负的责任。如果是景区的设施出了问题,或者在一些有危险的地方没有指示牌提示而让旅客出了问题,那么景区应该负责任。
觉得我的说法可以吗?希望得到你的回复,谢谢🙏!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如果是景区设施的问题,虽然景区搞活动免费,那景区管理方还是有责任的。比如说人行道扶梯扶手老化突然倒了,台阶踏板突然断了,或者行人拥挤之处,景区管理方在现场没有设置提示牌或者未及时对现场进行管控,造成人员拥挤而摔伤人员。诸如此类的景区维护与管理问题引发游客摔伤,那景区管理方还是有责任的。
到免费的景区游玩,有些景区内还会有一些骑马、骑骆驼、驾车或骑行越野穿越、攀岩、卡丁车、蹦极、漂流、滑雪、滑沙等动作剧烈的活动。此类活动,景区门票中应含带游客的保险费,一但出现游客摔伤问题,会联系保险公司兑付保险。
如果这些剧烈活动是景区管理方免费提供的。就需要看景区和游客事先有否约定由谁来承担保险费用。假如游客和景区都没有为游客购置意外伤害险,而景区又没有提前告知风险和声明免责,旅客负伤后,景区管理方仍然免不了会承担一定责任。
当然,如果游客在游玩之前与景区活动组织方约定了在游玩期间伤病自负的免责条款。哪免费景区管理方应当是没有多大责任的。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在大的景区内,会有一些小业主私营的旅游活动。比如说在大草原景区内会有牧民私自举行的骑马活动。一般景区管理方都会在景区门口声明对参加此类活动的免责条款。参加了非景区管理方组织的活动造成了摔伤,那么景区管理方一般就没有责任了。
游客在景区摔倒责任属于哪一方?
景区主办方的责任,因为有正常的监护责任,游客在景区受到伤害的过程中,主要是由于景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监管责任应该设置提醒,并且要实时进行看护,所以是景区的责任
一名男子与家人在九华山游玩,途中坐在栏杆玩手机不慎跌落身亡,景区该负责吗?
黄鹤楼下。今年3月13日早上八时许,在安徽池州九华山肉身宝殿风景区,九十九级台阶中段,一名小青葱年方二十,许是游累了,一时兴起,坐在景区栏杆上,浏览手机,当时他的父亲也在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一会他就坠落墙外死亡了。这件事来得很突然,景区方已为他处理了后事。
随着我国的旅游业态强势走劲,方方面面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这件事到底有什么新闻价值呢?
我认为有几个问题值得总结:一是各类人员外出旅游,必须充分提高和加强安全意识,比如有大型动物出没的地方游人不能随意前往,明显攀爬会有危险的地不能攀爬,已有心脏疾病的就不应该搞类似深海潜行的体验等等。
二是随着旅游产业的做大做强笔者建议在有些涉及人身景区安全的地方学一学航空旅行,旅客可以自主决定投保人身安全。
三是要进一步宣传,游客在旅行中对旅行项目,人文历史景观的鉴赏,要开设网络平台提供旅客评论。
如果全国有名的景点,比如黄鹤楼,泰山,华山,每年评选一点鉴赏知识的优胜者,相信会逐步改现在旅行者上车睡觉,下车胡照,下车找个遮阴点看看微信的状况。
这次意外的事件,让人十分悲痛,至于是否牵涉到赔偿问题,我们不能臆断。但有一点是不能忽视的。
这名小伙明知攀爬高处,浏览手机具有风险,仍然坐在高处看手机,这是一般人不能比拟的,他的行为应该存在过错,但愿每一个旅游者对安全出行予以高度关注。
看到这则新闻,首先对逝者的不幸离去表示哀悼!
外出游玩,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却因“一失足而成千古恨”,喜事变悲剧,不禁让人唏嘘感慨人生无常!
下面笔者就各方的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游客买了门票,进入景区游玩,在游客与景区管理者之间就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据此,景区管理者对游客的安全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提供的设施设备要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等。
在此案中,该男子是从栏杆上摔下去的,那栏杆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呢?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低于1.05米,超过24米,则不应低于1.1米。但据新闻报道,案发地的栏杆高度仅为成人的半腰高,应该没有达到该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对景区管理者经营安全的要求。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景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景区管理者承担的责任是有限度的,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此案中,遇难男子二十多岁,已经是成年人了,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作为一个心智正常、具备正常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坐在悬空的栏杆上具有很大的安全风险,但是其却疏于防范,最终造成了灾难结果的发生,对此应负有大部分的责任。
最后提醒广大读友朋友们,外出旅游,我们自身才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如果自己不注意多加防范,景区管理做得再好也是白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老人景区摔倒后去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老人景区摔倒后去世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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