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南京新街口事件如果见义勇为的人现场把凶手反杀算犯法吗?
这是一个有点复杂的问题,涉及正当防卫以及是否防卫过当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有条件的,时间要求是要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能犯罪分子没有犯罪行为就实施防卫,否则是事前防卫。在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实施,构成事后防卫。
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对没有犯罪行为的共犯,如教唆犯帮助犯不能防卫。
防卫的手段和方式要适度,以能阻止犯罪行为为原则。
另一个要说明的是,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也是伤害行为(事实判断,不涉及价值判断)。既然是危害行为,那么防卫人就有避免事态恶化的责任。例如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把犯罪分子打伤(在正当防卫限度内),但如果防卫人不救助犯罪分子就会死,那么防卫人就因为正当防卫行为对犯罪分子有救助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就是正当防卫两难的地方,既要鼓励正当防卫,又不能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
上述是理论规定,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就南京这个案件,吉某在逃串过程中持刀行凶,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如果见义勇为的群众将其打死,不存在违法的情况。
黑龙江男子遭刺后夺刀反杀获刑,二审认为夺刀反刺系报复,你怎么看?
一个徒手之人,在已经被刺到的危急关头被迫拼命夺下向自己行凶之人的凶器的同时予以反击防卫,如果这都还不算是正当防卫,难道还等被凶手刺废了或剌死了再防卫才算正当防卫吗?如果这样,天理不容……
案发经过:
案发是在2017年4月6日,在富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走廊里,黄海龙和冯思铖为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协商,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冯思铖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后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监控录像显示,从冯思铖掏刀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夺刀反刺冯思铖,最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鉴定报告中,黄海龙腹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冯思铖被刺戳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造成急性大量失血死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
本案应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检方认为黄海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是在双方被拉开后的报复行为,“首先你怎么证明对方没有继续侵害的可能了,其次,检方得证明,黄海龙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已经明确得知对方不构成威胁。”
洪道德表示,本案与昆山“反杀案”都是持刀者被反杀,但区别在于,本案存在多人拉架的情况,且反击力度较昆山案轻。“根据现场视频,能看到黄海龙并不是在劝架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再继续伤人。虽然是有人拉架,但两人的双手都处于自由状态,可以击打对方。且本案中黄海龙只有反击一刀,如果蓄意报复,必定还会有第二刀第三刀。这就证明,他第一刀确实是在被完全拉开之前扎的。”
此外,洪道德认为,本案与昆山“反杀案”的另一区别,在于案发是在警方的办公地点,且当着辅警的面,从这点来说,“既然有辅警在,那么应该听辅警的,交由警察处理。而在本案中,对方当着辅警的面对他(黄海龙)实施侵害,因当考虑环境因素,那他进行防卫反击是迫在眉睫的。”洪道德说。
个人看法:
个人倾向支持洪道德教授的观点,本案有正当防卫的可能。目前来看从冯思铖掏刀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夺刀反刺冯思铖,最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这16秒当中事发地点在交警队,而死者依然能够持刀行凶可见黄海龙的反击确实迫在眉睫,而且从常识角度出发,正常人看到持刀捅向自己而且伤害到自己的情况下,确实处于自卫目的立即进行反击,而且死者的死亡是刺中一刀以后发生。
如果这一刀是双方都被拉开以后,黄海龙刺过去的,那么肯定是出于报复,但是在拉扯过程中发生的,不排除黄海龙为了自卫想要抢夺刀避免自己遭受更严重的伤害所为。
碍于我没有看到完整的材料,所以从新闻的表述以及洪道德教授的观点出发,本人认同洪道德教授的观点,仅供参考。
国家应该出台新法,规定,一 双方打架,谁先动手,造成一切后果自负,自卫一方不付任何责任。二 小偷不管在任何地方,地点偷东西,后果自负,被偷人不负任何责任。三 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逼良为娼,后果自负,受害者家属或群众一切行为不负责任。四 如若有摔倒,有别人把你扶起,反被讹诈,一经查实,讹诈方将赔偿被讹诈方两万精神补偿。五 如若有碰瓷行为,一经查实,一切后果自负。如果没死,一经查实,将赔偿被诬陷者三万精神补偿费和修车费。大家感觉这五条刑法怎么样,合适就顶起来,点个赞。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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