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5名日本人持刀入室抢劫2名中国人,居然被反杀,是不是正当防卫?
- 黑龙江男子遭刺后夺刀反杀获刑,二审认为夺刀反刺系报复,你怎么看?
- 如何看待魁梧男追求女大学生遭拒,持械闯对方老家遭反杀?
- 凌晨入室砍人被反杀,法院判决反杀者防卫过当,你怎么看?
- 门锁小曼是谁杀的?
5名日本人持刀入室抢劫2名中国人,居然被反杀,是不是正当防卫?
这是一伙(5名)“日本强盗”持刀入室抢劫2名中国人的严重刑事案件。
中国有一首太经典太难忘的歌曲《我的祖国》,其中有一句特别令人振奋:朋友来了有好酒,若是那豺狼来了,迎接它的有猎枪!
这个刑事案件里的两名有刚强血性的中国人,为了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免遭日本凶手的侵犯,这两名中国人奋起杀敌自卫,充分显示出中国人民威武不屈的英雄气慨。这在国家法律上完全属于正当防卫,无需任何质疑!
我说必须是正当防卫!有人会说防卫过当,请问防卫过当有什么界定?打一拳问他还能还手不?不能还手就拉倒,我们优待瘸乳。要能还手接着再来一拳,再问能还手不?可笑不?
老话:骂人没好言,打人没好拳。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根本没法掌握“过当”的尺度,都站着说话不腰疼!再迟疑就自己彻底躺下啦!我对过当这词儿真不理解!正气压倒邪气到什么时候都应该是正当防卫!
我要审理此案就判定5人全躺下也是正当防卫!为民除害啊!
持刀抢却的众犯罪嫌疑人在入室后反遭杀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依据无疑,因为对持有致命的凶器在面对危险时所采取的自救措施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无论是什么样的人、或国籍)、所以受害人在其人生面对危及生命时所采取的“回击”行动就是 战胜暴力的最后手段之一(也可以报警结案)!
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攻击或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的行为。根据日本法律,当人在无法避免袭击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时,这种防卫行为可以被视为是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抢劫者使用了必要的手段进行自卫并导致了抢劫者的伤亡,这种自卫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这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被抢劫者使用的防卫手段是否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则、是否有避免遭受攻击的可能、攻击的性质和程度等等。因此,必须对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
AI大葱认为必须正当防卫!
3.21日,据日媒报道:
五名日本持🔪入室,将室内2名中国人捆住,抢走了现金100万日元以及其他财物,其中一名强盗在与中国人的缠斗中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室内男子受轻伤,女子未受伤。
公寓内有两名中国人,分别是一名40余岁的男子和一名30余岁的女子。
5名男子谎称自己是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入室内,用刀威胁两名中国人,之后抢走了100万日元、手机、银行卡账簿等财物后逃跑。
在他们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绑着的中国男子挣脱了绳子,与其中的一名入室男子发生缠斗,最终致对方脖子受刀伤,经送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被抢劫的两名中国人,一名受轻伤,一名未受伤。
事发之后,两人报警。
据富士新闻网报道,所有强盗成员均说日语,东京广播公司则报道称,这些强盗是日本人。
目前,日本警方认定这是一起强盗伤害事件,正在追捕其他在逃人员。
这是抗日英雄!
黑龙江男子遭刺后夺刀反杀获刑,二审认为夺刀反刺系报复,你怎么看?
案发经过:
案发是在2017年4月6日,在富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走廊里,黄海龙和冯思铖为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协商,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冯思铖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后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监控录像显示,从冯思铖掏刀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夺刀反刺冯思铖,最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鉴定报告中,黄海龙腹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冯思铖被刺戳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造成急性大量失血死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
本案应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检方认为黄海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是在双方被拉开后的报复行为,“首先你怎么证明对方没有继续侵害的可能了,其次,检方得证明,黄海龙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已经明确得知对方不构成威胁。”
洪道德表示,本案与昆山“反杀案”都是持刀者被反杀,但区别在于,本案存在多人拉架的情况,且反击力度较昆山案轻。“根据现场视频,能看到黄海龙并不是在劝架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再继续伤人。虽然是有人拉架,但两人的双手都处于自由状态,可以击打对方。且本案中黄海龙只有反击一刀,如果蓄意报复,必定还会有第二刀第三刀。这就证明,他第一刀确实是在被完全拉开之前扎的。”
此外,洪道德认为,本案与昆山“反杀案”的另一区别,在于案发是在警方的办公地点,且当着辅警的面,从这点来说,“既然有辅警在,那么应该听辅警的,交由警察处理。而在本案中,对方当着辅警的面对他(黄海龙)实施侵害,因当考虑环境因素,那他进行防卫反击是迫在眉睫的。”洪道德说。
个人看法:
个人倾向支持洪道德教授的观点,本案有正当防卫的可能。目前来看从冯思铖掏刀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夺刀反刺冯思铖,最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这16秒当中事发地点在交警队,而死者依然能够持刀行凶可见黄海龙的反击确实迫在眉睫,而且从常识角度出发,正常人看到持刀捅向自己而且伤害到自己的情况下,确实处于自卫目的立即进行反击,而且死者的死亡是刺中一刀以后发生。
如果这一刀是双方都被拉开以后,黄海龙刺过去的,那么肯定是出于报复,但是在拉扯过程中发生的,不排除黄海龙为了自卫想要抢夺刀避免自己遭受更严重的伤害所为。
碍于我没有看到完整的材料,所以从新闻的表述以及洪道德教授的观点出发,本人认同洪道德教授的观点,仅供参考。
一个徒手之人,在已经被刺到的危急关头被迫拼命夺下向自己行凶之人的凶器的同时予以反击防卫,如果这都还不算是正当防卫,难道还等被凶手刺废了或剌死了再防卫才算正当防卫吗?如果这样,天理不容……
这是典型的自卫,法官大人。试想,一人拿刀进攻并已经伤害到你的身体致使你受伤,这时你夺刀过来,进行自卫反击,怎可称为报复呢?在此情况下能想到的只有怎么活下去,怎么才不让歹徒再继续伤害我,拿有时间想是不是报复啊!判其有罪,有待商榷。
黄首先在对方先把尖刀捅进黄的腹部之后黄才由于人的本能反射才夺刀反击冯Ⅹⅹ假如,冯作为一个正派人能随便带刀在身上吗?况且发生口交即出刀伤人,然而黄夺刀反击理所当然无可非议,至于冯死亡也是恶人的报应!死有余辜!
所以,对黄的行为乃是正当防卫没既无杀人动机,又无杀人预谋。冯之死,罪有应得死不足惜,难道足黄被冯用刀捅了腹部生命受到威胁不能夺刀反击吗,按刑法规定怎么说黄“的行为是被迫夺刀自卫合法行为何罪之有!恩格斯,严正指出,一切公务人员在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一般的法庭上,按照一般的法律向每个公民负责!
国家应该出台新法,规定,一 双方打架,谁先动手,造成一切后果自负,自卫一方不付任何责任。二 小偷不管在任何地方,地点偷东西,后果自负,被偷人不负任何责任。三 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逼良为娼,后果自负,受害者家属或群众一切行为不负责任。四 如若有摔倒,有别人把你扶起,反被讹诈,一经查实,讹诈方将赔偿被讹诈方两万精神补偿。五 如若有碰瓷行为,一经查实,一切后果自负。如果没死,一经查实,将赔偿被诬陷者三万精神补偿费和修车费。大家感觉这五条刑法怎么样,合适就顶起来,点个赞。
如何看待魁梧男追求女大学生遭拒,持械闯对方老家遭反杀?
外人入室行凶在法律上坚决不能含糊,只要能证明的确是入室行凶.行凶,室主人对入室行凶者的反抗.不管什么后果都应视为室主人是正当防卫,入室行凶太猖狂了吧,六七十年代地皮流氓们打架都不敢进别人家里打,喊你出来在打,因为他们知道进人家打的话是重罪,不出来就在你家门口等着你。只要你不出去还算是安全的。现在社会在进步法律在不断的健全,怎么会在家里也不安全了呢?人们遇到潜在的危险人民警察为什么还要受威胁者去躲一躲呢,滑天下之大稽。法律主要的作用是震慑和惩罚,不能只是震慑安分守己的人吧。为什么现在大爷大妈没有人敢扶,为什么占座的那么理直气壮,人民警察被人捅了都不敢有人帮。现在真的到了不需要正义的勇敢了吗,法律对安分守己人的反抗一点底线也没有了吗。入室行凶后果自负。
谢邀请∽我认为男女双方发生恋爱关糸,如一方认为不适合中止了恋情己分手,应该各走各的路才对。而不是固执的抱有怀恨心里以杀害夺命的方式继续纠缠威胁强迫对方,这是属于犯罪心里。然而行凶男人恰恰是这种无法无天践踏法律的行凶杀人行为。并多次串入女方家进行野蛮的强制性威胁态度,还多次公然威胁扬言要杀全家,己充分表现了黑恶分子性质的面目。当他再次带刀等凶器串入女方家时,己打算准备将女方杀死,但不如愿碰到人家父母一起在家,在他己动手把刀连续捅入女方之后,其父母怎能眼静静的让歹徒把自己的女儿杀死呢?愤怒的情绪终于逼其父母为救女心切,于是出于防卫阻止目的,愤而合力反杀了该男的行为。无论如何对方岂然不惧法律的约束胆敢入室杀害女儿,杀红了眼的凶手此刻定会恶从胆边生,最后势心定会杀死全家灭口再跳之。如其父母三人不进行防卫反杀手段,全家三口人将被全灭口的凄惨下场!提醒:在中国最忍讳的是别串入它人房屋行凶,行凶者必将遭到灭顶之灾的反杀自卫手段。至于凶手大多是站着进去横着出来把自己的命搭上!处于危及生命紧要关头,任谁都顾不上什么法了。对于入室行凶人其行为都是已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也必然受到社会大众群而指责和唾弃!也将受到法律正义的审判!邪恶终不胜正义,正当的防卫保命手段终会受到社会的公认!</p></p>
所有问题都在于为何被反杀,不是被杀害!反杀就是你要行凶把我杀死,而我在危机时刻奋起反击而将凶手反杀!原本是要杀人,结果被被害人而反杀!被害人属于正当防卫!也如同我在路上行走,而你拿刀追杀我为了保命而反击致凶手死亡,这在生命受到威胁,你死我活的危机中,不反抗只有死了!应该启用无限防卫权!维持良好秩序打击犯罪,提倡和肯定正当防卫!否则百姓哪有安居和乐业呢?
凌晨入室砍人被反杀,法院判决反杀者防卫过当,你怎么看?
刚刚看了一下《大宋提刑官》,里面有何老二杀人案件,何老二杀的就是入室打劫的匪徒,最后无罪释放,法律的立法精神就是惩恶扬善,入室杀人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怎么能去把握好防卫的尺度?
如果情况真是如此,真让人寒心,入室杀人了都还无法保障,难道为了占有法律道理,要不让对方杀死,要不逃跑掉才行?我觉得只要强行入室都可以反击打死打残,何况入室者还有杀人动机!锤子得很
此案和昆山杀人案有相同之处,对有备入室杀人者,不管什么情况杀了入室者都不应用防卫过当来定罪,即有杀人之意谁能保障要被杀之人的人身安全呢:。在这种不是你死就是我死的情况下,杀了予谋罪犯是理所应当的,否则公理何在。
谢邀请,法院判决有失公允,间接纵容犯罪,试问.,抢劫者抢法院,拒不伏法,制止过程中抢劫者被打死,法官判法院工作人员,防卫过当?。没有防卫过当,给果会是被盗者被杀,所以没有防卫过当一说。
依法治国,法律必须要坚定不移的维护广大奉公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坚定不移的维护守法公民的正当防卫;必须要坚定不移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要坚定不移的从严从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门锁小曼是谁杀的?
是物业杀的,多方调查,帮助京敏调查的闺蜜被凶手杀害,为了京敏安全,送京敏回家的科长也没凶手杀害。多次找到疑似凶手的人,但是还是没能找到凶手。最后无法,京敏在家里安装了小摄像机,最后拍到了凶手,就是之前京敏住的公寓的物业,是个惯犯。最后京敏靠自己反杀了凶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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