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南京新街口事件如果见义勇为的人现场把凶手反杀算犯法吗?
这是一个有点复杂的问题,涉及正当防卫以及是否防卫过当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有条件的,时间要求是要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能犯罪分子没有犯罪行为就实施防卫,否则是事前防卫。在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实施,构成事后防卫。
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对没有犯罪行为的共犯,如教唆犯帮助犯不能防卫。
防卫的手段和方式要适度,以能阻止犯罪行为为原则。
另一个要说明的是,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也是伤害行为(事实判断,不涉及价值判断)。既然是危害行为,那么防卫人就有避免事态恶化的责任。例如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把犯罪分子打伤(在正当防卫限度内),但如果防卫人不救助犯罪分子就会死,那么防卫人就因为正当防卫行为对犯罪分子有救助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就是正当防卫两难的地方,既要鼓励正当防卫,又不能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
上述是理论规定,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就南京这个案件,吉某在逃串过程中持刀行凶,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如果见义勇为的群众将其打死,不存在违法的情况。
涞源反杀案中,案件王新元、赵印芝夫妇能不能申请见义勇为?
拉倒吧!你还想沾他们的光是不好沾的。这样就很好了,谁有那么多精力和他们争?能平平安安的过日子就万事大吉了。不要以为他们是救世主,他们也要吃饭,这个钱谁拿?就靠两头吃,结果你这是群众的力量,他们改变不了吧?这个路程没有能受得了的。
这个反杀案和许多正当防卫案一样,是属于自身安全受到严重伤害时,出于本能的自卫反应作出的防卫行为。在敌强我弱,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即使防卫行为过激,防卫后果严重,也不应当有刑事责任。
这个案子受到瞩目,是因为它又一次让无限防卫权进入公众视野。
以前,不管受害者受到何种程度的伤害和侵犯,只要受害者防卫后果严重,都会受到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对防卫者不公平,有违法律精神。
最近多起防卫过度的案子,都不与追究刑事责任,让一直沉睡的无限防卫权苏醒过来,这是法律公平的表现。像这种外人(并且是长期威胁人家的外人)携带武器,闯进家里,并且已经实施伤害行为,受害者无法判断被伤害的后果有何等严重,不知道伤害会不会停止,他们就应该有无限防卫权。
这个反杀案也是这样,是属于自己受到侵害下,行使防卫权发生的行为。而见义勇为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帮助别人的行为。可见防卫行为跟见义勇为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按见义勇为来定性。
肯定不是见义勇为。王磊半夜携刀、甩棒,翻墙入室行凶,王新元一家三口的生命处于歹徒的淫威之下,是被迫反抗自救,最后反杀凶徒,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也称特殊防卫权)。说简单点,王新元一家是为了活命,被逼反杀凶手的。毛主席曾经打了个比方:武松喝多了,稀里糊涂上了景阳岗,碰到了老虎,怎么办?跑?肯定不行,在山上,你跑得过老虎吗?只能死得更快;叫警察,深更半夜的,警察正搂着老婆睡觉,等他们来,只怕骨头不剩了;武松只能拼了。
见义勇为可以是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不一定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目的是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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