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涞源反杀案中,案件王新元、赵印芝夫妇能不能申请见义勇为?
拉倒吧!你还想沾他们的光是不好沾的。这样就很好了,谁有那么多精力和他们争?能平平安安的过日子就万事大吉了。不要以为他们是救世主,他们也要吃饭,这个钱谁拿?就靠两头吃,结果你这是群众的力量,他们改变不了吧?这个路程没有能受得了的。
肯定不是见义勇为。王磊半夜携刀、甩棒,翻墙入室行凶,王新元一家三口的生命处于歹徒的淫威之下,是被迫反抗自救,最后反杀凶徒,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也称特殊防卫权)。说简单点,王新元一家是为了活命,被逼反杀凶手的。毛主席曾经打了个比方:武松喝多了,稀里糊涂上了景阳岗,碰到了老虎,怎么办?跑?肯定不行,在山上,你跑得过老虎吗?只能死得更快;叫警察,深更半夜的,警察正搂着老婆睡觉,等他们来,只怕骨头不剩了;武松只能拼了。
你拉倒吧,老百姓经不起折腾,本来一开始就能认定是正当防卫,经过多长时间才被认定的,这个过程经历了多大的周折,老两口在看守所里内心的那种煎熬,我们旁人是无非理解的,老百姓就希望能过上平平安安,和和睦睦的小日子,至于是不是能申请见义勇为都无所谓的事情,要这个虚名干嘛,这家人经历了这么大的一个事件,还是别在打扰这家人了,让他们安安静静的,舒心的过日子吧。
这个反杀案和许多正当防卫案一样,是属于自身安全受到严重伤害时,出于本能的自卫反应作出的防卫行为。在敌强我弱,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即使防卫行为过激,防卫后果严重,也不应当有刑事责任。
这个案子受到瞩目,是因为它又一次让无限防卫权进入公众视野。
以前,不管受害者受到何种程度的伤害和侵犯,只要受害者防卫后果严重,都会受到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对防卫者不公平,有违法律精神。
最近多起防卫过度的案子,都不与追究刑事责任,让一直沉睡的无限防卫权苏醒过来,这是法律公平的表现。像这种外人(并且是长期威胁人家的外人)携带武器,闯进家里,并且已经实施伤害行为,受害者无法判断被伤害的后果有何等严重,不知道伤害会不会停止,他们就应该有无限防卫权。
这个反杀案也是这样,是属于自己受到侵害下,行使防卫权发生的行为。而见义勇为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帮助别人的行为。可见防卫行为跟见义勇为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按见义勇为来定性。
见义勇为可以是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不一定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目的是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东莞命案,3600元引发3条命案,凶手会被判死刑吗?
法院最终具体会怎么判目前还无法确定,不仅要看律师的水平,还要看收集到的证据,另外,社会舆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最终的量刑。
东莞命案发生后,新闻媒体报道了凶手冷血无情杀害三名中介,但是,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同情凶手的遭遇,甚至有不少人认为这三名黑中介是咎由自取,欺负老实人被杀完全是活该。与无差别杀人报复社会的案件不同,这次的杀人案没有牵连无辜,冤有头债有主,凶手只杀了三名黑中介,没有伤害无辜群众,在杀人后原地等待警察并且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良好,这些都有利于减轻判罚。
目前各大媒体掌握的消息主要是凶手殷某某打工期间被三名黑中介合伙坑骗了近4000元的工资,讨要多次无果,还被黑中介曾某某等多人语言侮辱,进而到工厂门口讨厌说法,殷某某与黑中介曾某某本来就矛盾很大,在工厂门口就吵起来了,曾某某电话叫来了另两名黑中介魏某某和张某,打算以多欺少。据说就连刀也并不是殷某某带去的,而是黑中介曾某某用来吓唬殷某某的,再加上又有另外两名黑中介拉偏架,殷某某不想吃亏的话只能开始反杀了,三名黑中介死得一点不冤,虽然不是像昆山龙哥那样嚣张跋扈的黑社会,但也不是什么善茬,所以事件发生后,无数人替凶手殷某某发声和站队。
我认为,如果能证明作案刀具是黑中介的,而不是凶手殷某某的,并且三名黑中介存在以多欺少的霸凌行为的话,案件或许会有重大转机,凶手殷某某的最终定罪也就不会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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