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19楼外偷窥洗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男子19楼外偷窥洗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偷看别人洗澡要受刑事责任吗?
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可以行拘。开始抓进去是治安处罚的,多抓几次就可以判流氓罪,可以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的,但中国的这类赔偿很低的(现在流氓罪好象也取消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以,只能通过《民法》里对于名誉权、人格权的保护来提起诉讼。
而另一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比如说私拆信件,法律上都有“妨害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但偷看了他人的身体隐私,法律却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专家认为,“偷窥是否有罪”目前是一个法律空白。因为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对“偷窥”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规定外,并没有任何一个关于“偷窥罪”的罪名,甚至连“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明确提出。
人们对“偷窥”行为本身的漠视是导致法律出现空白的一个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偷看女生洗澡报案后怎么定罪?
偷看女生洗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12。具体来说,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且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2。
此外,如果偷看行为还涉及到将事件对外散布,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侮辱罪及散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侮辱罪的,可以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
偷看邻居洗脚被拘留后果?
感觉偷看邻居洗脚不会被拘留,这也不是偷看邻居洗澡,如果偷看洗澡会被拘留,偷看洗脚如果被警察抓到最多就是批评教育,没有什么严重的后果,除非被拘留是不是被警察查到此人有前科,否则偷看洗脚是不会拘留的,所以这只是一种道德问题。
男子因偷看少妇洗澡不慎坠亡,家属索赔88.9万,该不该赔偿?
奇葩!男子因偷看少妇洗澡不慎坠亡,家属索赔88.9万.......
这几天,浙江温州发生一起男子因偷看少妇洗澡不慎坠亡事件,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讨论话题,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家属还要求赔偿88.9万。
新闻报道:
一对夫妻与多人合租房屋。妻子熊某在洗澡时察觉有人偷看,随即大喊。丈夫匆忙出门查看时,发现同租的李某从卫生间跑到了自己租住的单间内,闭门不出。
夫妻遂通知房东并报警。警察到达后,要求李某开门未得到回应。凌晨,有人发现李某坠楼身亡。李某家人随后将熊某夫妻和房东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88.9万余元。
看到这里,真是感到气愤又无语!
一个愚昧无知的男人,偷窥她人洗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违法的,从人类的道德底线来讲,也是社会所不允许的!
俗话说“自作孽,不可活”,对于这样一个没有品行低俗的人,本身就应该是被万人唾弃的。现在在做坏事的过程中,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造成了自身死亡的结果,还指望受害者给予赔偿,这是一个多么荒唐的诉讼!
再说新闻中提到的熊某夫妻,在被发现偷窥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和通知房东,而房东前来查看和问询,本身也没有任何不妥之处,在这之中不存在威胁、恐吓李某的行为或者言语。所以,熊某夫妻和房东对李某的死不应该具备任何过错或者关联性行为,对死者又何来赔偿一说呢?
逝者已逝,我们不做过多的指责,但对于其家属的诉讼,我认为却不能让其满足。一个好的社会风气,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维持。
如果说小偷偷东西摔死了,要找主人赔偿;走路看手机撞电线杆了,要状告所属单位;乘电梯自己摔倒,要找商场赔偿;走路摔倒要找政府赔偿;扶摔倒的老人反被要求赔偿......类似的社会乱象已经层出不穷,我们不能任由这样的坏人得逞。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时代新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我们大家应该同心同德,严厉打击诈骗行为,还我们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事情经过。家住浙江温州的熊某夫妻,为了节省生活成本,他们就合租了一个房子,房子是七楼,房东把房子分成了7个单间,其中坠楼人李某也居住在其中,在2021年3月13日,当天晚上劳累了一天的熊某回家在卫生间洗澡,一边洗澡一边还哼着小曲,心情还不错。不过就在这时她觉得有些异常动静,窗户旁边隐隐约约有人影晃动,随后他便叫丈夫陈某出去查看,这个时候熊某的老公发现李某匆忙从卫生间跑回了自己的房间。
后来夫妻两个来到李某房间敲门想要讨个公道,问个明白,但是李某却并不回应,夫妻两个人把这件事告诉了房东,后来看热闹的人群越聚越多,有人建议报警,找警察来处理此事,夫妻两个人随后报了警,即便警察过来敲门也无动于衷,后来有人发现李某从房间内跳窗坠楼,不过即使经医务人员抢救,李某还是不幸离世。
从以上官方报道:我们可以清晰了解以下事实:
1.李某对是否偷看熊某问题上,事实不清,熊某夫妻并没有准确看到李某本人偷看洗澡的事实,只是从当时情形揣测李某存在偷看嫌疑。
2.李某和当时熊某夫妻,李某关着门没有出声,双方没有身体接触,当时有很多人在场,不存在熊某殴打李某的事实。
3.根据当时围观群众了解,李某当时在房屋内,始终没有出声,即使是警察来了也没有出声,他的爬窗行为可能存在以下考虑。一是单纯的怕丢丑,惧怕公安机关处罚,出现的激情自查;二是由于始终没有出声,他想爬窗出去再回来,制造当时不在场证据;三是他本身是一名违法犯罪嫌疑人或网络逃犯惧怕警察,而选择逃逸。
4.由于李某是在警察到来后,选择爬窗行为,坠亡人李某家属,不应该向熊某夫妻索赔,应向公安机关索赔。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对李某家属的索赔进行分析。
熊某夫妻一起敲门要求陈某出来对质,后来请房东带钥匙过来开门以及报警等行为都属于正常维权,是想要解决问题,并不构成李某自杀的必然条件。李某选择跳窗的行为,是因为惧怕与熊某夫妻和周边围观群众对质,惧怕公安机关问询,承受巨大心理压力,内心不够强大而选择了过激行为。所以,关于李某的坠楼行为,熊某夫妻没有必然联系,不应该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坠亡人李某家属应清楚了解,偷看少妇洗澡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2条第6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其实李某的行为并不会有太严重的处罚,但李某还有妻子和孩子,可能是怕未来无法面对家人,他才选择了这种极端的方式,如果李某当时没有逃避,而选择诚心的道歉,相信结局可能是另外一种。
这件案例,我们应该清晰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弘扬社会正气,公平、正义是核心。试问,如果该案李某家属获得了88.9万赔偿,那么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执法者不敢执法,因为执法风险太大,犯罪嫌疑人坠亡,不考虑他的犯罪行为,而是要求因心理恐惧死亡而索赔;犯罪分子更加猖獗,因为入户到你家实施犯罪,几乎没有风险,因为你不敢反抗,反抗了出现心脏病死亡你需要负责,他逃离时由于你家的防护窗不安全,坠亡你需要负责。由于执法者不敢执法,犯罪分子更加猖獗,我们的百姓将毫无安全可言,这就是“破窗效应”,社会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19楼外偷窥洗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19楼外偷窥洗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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