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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这次浙大的迷之操作?
近期,连续几起高校对学生的处罚操作引发了群众围观和探讨。
前有#浙大回应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依据本校的《学生工作手册》对已被判强奸罪(中止)的学生努XX留校察看,后又有#哈工大两名大四学生因作弊被开除学籍#。
作弊和强奸相比较,很明显触犯刑法的强奸罪是性质更加恶劣的行为,但是根据两个学校的校规规定,结果却是作弊者被开除,强奸犯反而得以获得谅解和改造的机会。
从结果上,这样的对比看,的确让人看起来觉得操作成谜。
这两个现象对比看来,本质上涉及到高校管理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但一看浙江大学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17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努XX开除学籍处分”,这是根据校规的自由裁量的处理结果,并无错误。
但是,两个例子对照起来看,体现了高校行使管理权尺度差异化的问题。学籍是一个学生接受教育的资格,这两个案例的前后爆出,却集中体现了高校在作出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决定时,存在着处分标准不一致等具体问题。
高校在行使关于学籍管理等方面的校规制定上,自由裁量权过大,标准不统一,特别是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依据的标准不同,导致了“轻错重罚”“重错轻罚”的状况
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与学生存在着一种准行政管理的关系,我国《教育法》第29条和《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了学校享有对学生学籍管理的权利。作为学校,在授予学历、处理学籍等问题时候,与学生存在着实际上的管理关系。
但是,高校在行使这一管理权限时候,自由裁量权过大,标准不统一,特别是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依据的标准不同,导致了“轻错重罚”“重错轻罚”的状况。
另外,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高校要保障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个人认为,有必要统一规范高校在行使开除学籍这种涉及到一个学生的基本权利和重要利益的自由裁量权,让处分标准、处理结果趋向于统一和平衡,统一和畅通学生在丧失学籍时候的救济方式,避免发生上述处理标准不统一带来的巨大差异。
你好,很高兴问答您的问题,我是一名在武汉创业的90后,对于这次浙大的新闻,我也一直在关注,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有人发现浙大官网上,出现了这么一则声明,叫《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文件里面说,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XX犯强奸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
然后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这个事一出来,网友炸了锅。
一方面节奏,在说怎么一个强奸犯也能判缓刑?不能理解法院的判决。
另一方面节奏,则在说怎么一个强奸犯还能被浙大留校查看,不立马开除?
整件事里,最让人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强奸犯可以缓刑。
所以最早,在事情没有任何信息的时候,引起了轩然大波。
网友什么猜测都有,有说犯罪嫌疑人有个好爸爸的,有说他后台硬的,有说是因为民族问题的。
反正说什么的都有,也不知道该信谁。
浙大果然是“包容万象”,什么问题学生都可以有容身之处。
无论罪责多大,最终的处罚结果都是——
留校察看。
难怪浙大可以如此厚脸皮,处罚下得如此直截了当。
这样的处罚方式,说白了就是在告诉那些心存歹念的学生:
“没事的,做错什么事情浙大都会保你学业前途都不会有事的。”
看出去,原来中国最好的大学其实是浙大。
浙大的处罚,简单说就是在做表面功夫,做个形式用来应付一下媒体记者和舆论。
但如果浙大不重新考虑加重惩罚。
那无疑是给社会传达了一个信息:浙大的强奸犯是用来保护的。
你给了强奸犯肆无忌惮的权利。
可受害女生的公平,你给了吗?
我还是那句话,素质教育问题。
很多人提到,努某某的身份比较特殊,少数民族,(伪)贫困家庭。但是只有少数民族做实之外,其他都是假的。他更像是一个花花公子,以及彻头彻尾的学渣,家里有没有钱不知道,反正他挺有钱的。
浙大也不是第一次对学生这么宽容了,根据官网上的学生通报,我们可以查到很多学生因猥亵、xidu等各种原因进去了,但还是有学上,浙大一视同仁,都是处分加留校察看。
这样就会形成一种很差的校风,因为处罚结果不痛不痒,事后他们不会有什么心理负担,就行是努某某,照样天天发朋友圈,照样到处逛,比路人还路人。
本身来讲,大学除了文化知识之外,更应该注重素质教育和心理教育,每个人心中都有恶魔和邪念,就看谁能控制的好。
浙大在校规处罚上太过松懈了,实施上很多学校的校规都是这样,只是用来约束学生在文化教育方面的。
举个例子,考试作弊或者是学分不够,就能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毕业情况,甚至会被劝退开除。而其他的,比如说是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甚至是浙大行为,惩罚行为可能只是一张检讨、一个处分,对于毕业丝毫没有影响。
这样就助长了另一方面对歪风邪气,如果不能够很好的解决,让他们在学校相安无事的话,只会为社会培养更多的衣冠禽兽。
浙大对因性犯罪判缓刑的学生网开一面保留学籍,将自己置入了舆论漩涡。
公众几乎异口同声指责浙大对犯罪学生的无限度的包庇。
浙大一时百口难辨,只好以退为进,信誓旦旦后续一定彻查,给社会一个公开公正的交待,以弥息公众的愤愤不平。
浙大这番保留犯罪学生学籍,操作上左支右拙错漏百出,反映了其处境的尴尬为难。
浙大起初的处理决定,也并非毫无理由:
犯下性错的学生据说有少数民族身份。顶格执行民族政策,处理好民族关系,这一政治性考虑渗入了对有过学生的处分。在既有语境下,不能说浙大做错了。
据说性错学生属犯行未遂,所以只得了个缓刑的判决。即罪错尚属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相应浙大没有祭出权限內开除学籍这个最大最具震慑的学校行政处罚。所罚与过错相当,这多少解释了浙大的行为原因。只是后来有人揭发这有性错学生是惯犯,不可轻言放过,浙大此时才觉兹事体大,态度变得严峻起来,表明要进一步严查,若坐实,绝不宽贷云云。
浙大于其中当然有母性护稚的泛滥,其不想陷偶然犯下轻微过错的年轻人于万劫不复之心昭然。对此社会舆论应予一定的理解宽容。
只是这事经舆论发酵,权势介入、暗箱操作、民族政策执行太偏向等这些不平之论已让浙大坐不住了。我臆测,浙大还没这胆量乱判案,黑手长臂干涉浙大作出了这处分没有事实根据。当前的社会管理态势,料浙大也不会轻举妄动一味袒护犯错学生。
浙大自认其对该学生的处力出自公心,还是要承认的,只是度上是否拿捏准确,是否号准了民心民意,还真是有得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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