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智障者奸杀少女疑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智障者奸杀少女疑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贵港男子猥亵智力残疾女童,将其杀害并分尸,16日被执行死刑, 你怎么看?
多谢征询,对贵州男子奸杀弱智女孩的看法。还用讲吗,杀。智障女孩本是一个家庭的不幸,这贵州男子还在别人伤口里洒把盐,这已是亳无人性禽兽所为。还要夺人性命,更惨无人道。这种乘人之危,诱奸智障女孩,法律已难容,还狠下杀手夺人性命,更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冤魂也不得安息,更不能震撼凶莾之徒,社会难有太平。
「大一学生因厌世刺死滴滴司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死缓,如何看待这一判决?
有精神类病史的犯罪嫌疑人量刑要分情况,看民意。
此案的情况就是,该大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杀人壮胆,事前买凶器,网约车,有目的,有计划,这样的行为完全是正常人的主观支配下进行的,即便是抑郁,也不应当是杀人的借口和开脱刑罚的依据。
据统计,2020年中国有9500万人的抑郁病患者,全球有3亿多人患此病,沉默、抗拒、消极、有自杀倾向是主要的症状。但也只是自杀,而不是杀人!假如都有杀人的倾向,这个社会该有多乱,假如杀人后都开具精神鉴定,对受害人又有多么不公平。
此案中,杨某为自杀而杀人,结果呢?20多刀造成他人死亡,自己屁事没有,自己不敢自杀,非不敢,而是不想!你自己厌世,就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哪样的道理?
一个心存死志的人,又怎能在一两句的劝说下自首?是希望法律来判他死刑,借他人之手完成自己的愿望?那又何必再搞什么精神鉴定?这个鉴定有没有水分?背后有没有人为操作?
死缓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相信法律,但这两年中变数太多,立功了怎么办?病情严重了怎么办?能不能保外就医?会不会出现人为因素?不是没有前例!假如很多年后杨某服刑出来了,受害人家属仅仅获得几万元的补偿,何以服众?何以彰显公平与正义?
杀人偿命,千古道理!事实如此,民意如此,何况审判的结果对后来的案例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慎用死刑,不是不用死刑,还需斟酌!
“大一学生因厌世刺死滴滴司机”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杨佰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我估计死者家属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肯定不服,应该会提起上诉。
抑郁症是否可以作为“挡箭牌”?
按照这起案件的性质,以及被告人杨佰淇的主观故意,结合其作案手段之残忍(用匕首连刺被害人20余刀),还有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判处杨佰淇死刑立即执行也不为过。
但是之所以判处其死刑缓二,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那份精神鉴定意见书,称杨佰淇有抑郁症,属于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我们都知道精神病人在犯病期间实施违法行为,是免于刑事责任的,看来抑郁症也属于这个范畴之内,只是适当减轻处罚而已。
让人疑问的是,抑郁症作为一种病症,是否有严谨的科学检测手段可以确认事发之时被告人是在发病期?还是说抑郁症患者一天24个小时都处在发病期?
现在抑郁症患者人数众多,假设抑郁症要是作为刑罚的一个“挡箭牌”,将会产生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后果。
真的存在无缘无故的“恨”
人们常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但是在这起案件中,还就真的存在了无缘无故的恨。
被告人杨佰淇时年19岁,是一名大一学生,而他之所以行凶杀人,源自于自己厌世,不想活了。
可笑的是他自己不想活了,但是又没勇气自杀,就想临自杀前“杀个人试试,看看自己有没有胆量”,这样的想法你该怎么去解读?
因为自己的想法使然,就拿一个无辜的滴滴司机来做“实验”,枉顾他人生命,用及其残忍的手段将滴滴司机杀害。而这名滴滴司机是家中的顶梁柱,他这一走,留下孤儿寡母,让人唏嘘不已。
杨佰淇和滴滴司机有矛盾吗?没有,一点都没有,据车载视频显示,他上车后和司机没有任何交流,也就不存在什么言语冲突。他“恨”司机吗?很明显他也不恨他,他只是简单的想“练练胆”,除了无语和愤怒,我没有其他的情绪。
同样是杀人案件,这样类型的案件更应重判
在很多重大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有很明显的作案动机,或为钱财,或为报复,起码让大众明白了是怎么一回事。
可这样的案件会让很多人觉得很“无厘头”,两人之间远日无怨近日无仇,却只是因为偶然相遇,便遭来杀身之祸,实在是“冤”。
一直以来,抑郁症给人们的感觉就是更容易对自己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比如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
但是通过这个案件,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因为抑郁症也有可能转化为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我们不知道谁患有抑郁症,也不知道患者的患病程度有多深,所以也就没办法去预防,这是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虽然是个例,但是也反应出了一些问题:抑郁症延伸到犯罪的可能性会不会提高?
既然无法预防,那么重判应该可以起到一些震慑作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智障者奸杀少女疑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智障者奸杀少女疑云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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