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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当今社会还会出现个别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
可能提问者对中国法律有什么误会。
关于人口贩卖的问题,中国刑法这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二百四十条界定了这么几个:
题主的问题是:买家和卖家同标准判刑你支持吗?
买家和卖家同属于拐卖人口,彼此量刑的本身并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本身就属于同标准。
但是每个案件不一样,比如说买家和卖家是不是有其他加重性质的行为,这才是关键。
比如说卖家是不是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比如说卖家是不是多次拐卖,卖家是不是用了暴力手段绑架等等。
而对于买家来说,有没有强奸妇女,有没有胁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有没有造成拐卖妇女及其近亲属的重伤或者死亡等等。
之所以一般情况下卖家判的重,有一个问题就是卖家更容易触犯刑法里面的加重情节,比如说不用暴力或者胁迫,麻醉的办法,怎么能让妇女乖乖的跟着卖家走?往往拐卖妇女的卖家,通常都会多次作案等等,因此导致卖家的量刑远比买家重。
这些情节是不一样的,每一个案件量刑的标准都不一样。
终于有人说到点子上了,买家才是重要的。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没有这个市场,何来拐孩子一说?你把卖的杀了,依旧有人要买,所以还会有人伸头一刀。但是你把买的杀了,那卖的就没市场了。
这是个沉重的话题,首先是人贩子的道德底线已经不复存在,极端的自私、极端的财迷心窍不能自拔,这些人往往不学无术,怕苦、怕累不愿诚实劳动过自食其力的生活。思想上存在着侥幸的心理,以为自己所做的坏事很神秘,不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有就是一些文盲加法盲,他(她)们目不识丁,毫无法律观念,世界观人生观发生扭曲,容易铤而走险进行贩卖人口。
也有一些人交了一些狐朋狗友,病态扭曲的心理互相传染,臭气相投,于是组成了贩卖人口的团伙,他(她)们会进行分工合作,危害最为严重。
要解决贩卖人口的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用法律手段严厉制裁,用宣传教育提高一些人的守法意识,形成一种对人贩子像“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使人贩子没有藏身之地。
这种事情有什么好问的,答案很简单,拐卖妇女与儿童是不是变成钱了。当今社会什么是评判标准,是钱!是钱!还是钱!什么有责任心呀!什么有良心呀!什么遵章守纪呀等等呀……!都没用。那么老实人还能坚守线,再的挖空心思,想尽一切办法,采取多种渠道捞钱!捞钱!继续捞钱!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出轨求子无果杀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出轨求子无果杀人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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