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凌晨打车被强制猥亵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凌晨打车被强制猥亵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见她穿着少起色心”,广州的士司机猥亵18岁少女被刑拘, 你怎么看?
无论什么理由,该司机必须严惩!你穿的少是你的自由,也没有什么说法是你穿的少就该被性骚扰。而要取决骚扰你的人是个什么心态。男人变不了爱色的事实,所以色狼多得是,男人爱色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这个外人也解决不了的。但是也建议你在展现自己身材的时候,着装少也可以,但是要得体。被骚扰你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进行自我保护。练练防身术或者带一些防狼(色狼)喷雾的一些东西。
穿着少是被猥亵的理由吗?如果一个人本身没这种想法,那就是裸着站你面前也不会有反应吧?为什么其他人不会这样做,因为他们有足够的自制力,而这个司机没有。如果不给予该有的惩罚,那么很难保证他以后不会做错其他事,更会让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
首先来看,司机觉得少女穿的少所以起色心,男人都好色不假,可是国家允许娶妻生子允许自由恋爱,但是一切都是在法律和道德的规章制度之内,的士司机这样做触犯了道德的底线更违背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不仅给乘坐出租车的姑娘就下了心理阴影也弄丢了自己的饭碗,更是给自己的家庭和工作单位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希望有关部门能按照法规严肃处理,也希望女孩子们乘坐出租车时尽量要坐在后面,这样也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也不给这些败类可乘之机?
最近新闻经常报道女乘客被猥琐、被骚扰、性侵、遇害等的事件发生,社会上什么样的人都有。我们无法控制每个心理扭曲的人,女生一人在外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已。因为你不知道对你有伤害的人何时会在你面前出现。希望社会上多一点正能量的人。司机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阿里女员工被性侵事件,同样是强制猥亵,两人为啥判罚不一样?
之所以会有判罚不一样,应该是两人的行为性质不一样,做出判罚都是按照法律和嫌疑人的行为相互匹配的,我们应相信公安机关的通报。
大家看看猥亵罪和一般猥亵的区别后就不难理解为啥两人的判罚会不一样了。
猥亵罪与一般猥亵的区别: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王周谁猥亵谁?中国法律只有男的有猥亵,女的没有,但从整个事件来看,明显王男是被动的,周女是主动的,没点自制力,还真的要坐牢了。
至于张与周,事情描述的不太清楚,具体情况不得而知,只能按警方结论去推理。
所以,职场如战场,酒场就是江湖,保持一颗平常心太重要了。
阿里事件哪位专家来普法一下,什么叫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
说白了,有猥亵行为,但猥亵的严重程度达不到刑事案件标准。虽然具体的案件细节没有透露,但估计是这样:经过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并呈捕,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的情节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立案标准,也就是不构成犯罪。如果是以其它理由不批捕,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且会对案件继续侦查。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对嫌疑人不予批捕,由此公安机关才会对该人转为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很严肃的,对于这样的网络热点事件,相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是慎重对待,作出的结论也是经得起考验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的方法,使他人不得反抗。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难以反抗的手段。
已经有律师分析过。猥亵要暴力胁迫行为才能入罪,就是受害人要反抗要明确说不。这个受害人或者没有,或者没证据证明,但是介于酒醉状态,也不能视为主观意愿的愿意,所以引用治安条例里猥亵精神病和智障者,15天治安拘留。有律师说这是治安处罚里最高的了,是司法机构认为与犯罪一步之遥了。个人觉得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患者和智障者的无知和不懂反抗而去猥亵,应该重判就应该是刑事罪。至于这里,酒醉状态女性可能表现主动行为,但男性如此行事也是一种犯罪,现在警察如此判罚也是在表达这种观点。
强制猥亵当然构成犯罪,本案中的王和张都是涉嫌强制猥亵被公安机关留置的,其中张某强制猥亵证据成立,检察院已经批捕。王某强制猥亵证据不成立(重点是强制),故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但王某猥亵的事实在本案中是确定的,所以行政拘留15天也是有法可依的。(但王的猥亵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到需要行政拘留15天的顶格处理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周女士有精神疾病,王拘留15天就很合理,如果周女没有精神疾病的话这个情节特别严重就看不出来了。当然以小人之心推测也可能是由于王某的留置时间已经超过15天了,只能给他把时间凑凑满)
就像打架,公安局以打架斗殴罪刑拘嫌疑人。收集完证据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公安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除以拘留处罚。同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了就是犯罪,不严重只需要行政处罚。
6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有了新进展: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随后,济南槐荫公安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什么叫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阿里女员工的控告是否构成诬告?中新网就此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郑飞。
中新网:什么叫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对王某文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说明什么?
郑飞:警方通报不构成犯罪,说明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可能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构成犯罪”等类型。
既然作出了15天治安拘留处罚,说明王某文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该行为可能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新网:此前通报显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网友疑问,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是否是对此前公安措施的否定?
郑飞:刑事程序依次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刑事程序能否走下去,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层层审查,看案件证据是否满足进入下一阶段的要求。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不同的强制措施对人身限制程度不同,侦查机关可根据案件的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
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证据确实充分的,才能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双方没有必然联系。
中新网:张某和王某文都涉嫌强制猥亵,处理结果并不相同。请问强制猥亵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
郑飞:在实践中,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以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来区分。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这在实践中还需要联系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来确定。
因此,只有在强制程度和猥亵程度都比较强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否则就要优先考虑适用行政处罚。
猥亵的程度怎样才算是“强”,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来判断。可考虑要素包括接触原因、方式、次数、被害者意愿等,这些需要以在案证据加以证明。
中新网:王某文妻子此前发文称丈夫是“被诬告的”,通报出来后,她称在考虑是否起诉。控告者的行为到何种程度构成诬告?
郑飞:诬告陷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面包含几个要件:
首先,诬告的对象必须是“他人”。
其次,行为要求必须是自发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做虚假陈述不算诬告陷害。
行为内容则是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等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捏造”是指凭空编造犯罪事实,或者在发生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凭空编造犯罪人,也就是违背客观真实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另外,告发要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诬告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如果不足以引起刑事追究活动,应当视为情节轻微。
在本案中,周某的行为也必须达到其所控告的事实是凭空捏造的,且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才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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