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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内蒙古一男子与瘫痪母亲相约投河自杀,男子生还被判五年这件事?
最近,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院审理的一宗案件的一审裁判文书,案件内容让人扼腕痛惜:内蒙古49岁男子李某和相依为命的母亲,因为生活不顺相约一同自杀。他将自己和瘫痪的母亲用绳子绑在摩托车上后,开车冲进河里。
最终,李某从绳索中挣脱,母亲溺亡。
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院审理李某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是一个典型的相约自杀案件,今天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是指2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一般来说,如果相约自杀的人都既遂了——即死亡,那么是不存在什么刑事责任的问题的。但如果未遂的话,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需要讨论了,一般来说,按照《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解》的观点来看是需要查清主观想法来分情况看待:
第一种情况,如果两人相约自杀,然后分别各自自杀,一方未遂,一方既遂的话,未遂的一方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一方实施了自杀行为还没有死亡,另一方突然反悔,不愿意自杀,且他没有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一方进行积极救治,那么在理论上来看,他需要承担先行行为责任,一般会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第三种情况,同第二种,但没有自杀一方不仅没有积极救治还故意隐瞒或者阻碍的话,属于放任的心态,此时很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四种情况则是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在将对方杀死后,自己自杀未遂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还有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况,如果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遂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但这种情况同只是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例如,提供毒药,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杀未遂的,对提供条件的一方应按帮助自杀处理,但可以比一般帮助自杀者处罚轻一些,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情况看来,如果李某供述的情况属实——进入河里后,自己仰面飘起后就从绳子里钻了出来,并尝试解拴住他母亲的绳子,因为解不开,想去附近找人帮忙,从河里爬上岸后晕倒了,之后被人送到救助站,在救助站待了两天,回家后自己想要自杀。
那么本案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所以在我看来,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总的来说,这还是一场悲剧,生命是可贵的,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坎,想不通只是一时的,活下去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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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被逼无奈谁会傻傻地投河?若非抱了必死决心,谁愿意载着母亲去赴死?所幸法律看似无情却有情,并没有给给予男子过重的惩罚。
首先,很多朋友会觉得自杀不犯法吧,为什么好要给蒙古男子判刑?其实,题中的男子与母亲是相约自杀。这种自杀是法律上的特殊形式,相约中蒙古男子给与母亲自杀提供了帮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男子带着母亲,瘫痪的母亲不肯能实现自杀想法。男子带着母亲自杀,如果双方都丧失了生命,毫无疑问,蒙古男子不会被判刑,因为法律责任仅限活着的人承担。但因为意外,作为儿子的并没有真的死亡,尽管他尽全力救助自己的母亲,但是终究没能救回母亲,所有的权益在生命面前都是渺小的,所以无论什么理由,母亲的生命终究失去了,所以蒙古男子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法律亦有情。我国《刑法》中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有显著的较轻情节才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司法判决的时候考虑到了蒙古男子家庭的实际状况,且男子是在为生活所迫才同意和母亲一起赴死,并不是故意要致母亲于死地,主观恶性比较小。因此,法律对男子进行了较低的刑事处罚,仅判处5年有期徒刑。要知道这个惩罚在“故意杀人罪”中属于非常低的刑罚了,足可见法律并非不讲清面的!
最后,真是一件悲剧,若非绝望到没有办法,男子肯定不会载着母亲赴死。如果可以,宁愿他的母亲也能救的回来,这样男子就不会被判处刑罚了,而且经过这事,肯定会引发大家关注,帮助他们的人也会很多,或许就能度过眼前难关了!只希望,将来无论怎样,请珍惜生命,尤其被判刑了的蒙古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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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困苦到什么程度?以至于娘俩相约一起自杀。读这新闻,本人心里酸酸得无法言表。可以想象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亲,对今后的生活看不到任何希望,想尽早解脱,不再拖累儿子,所以才告诉儿子不想活的念头。而49岁的儿子同样生活困顿,意志消沉,或许早有作以了断的想法,只是担心老母亲无人照顾。现在母亲主动提出来了,所以娘俩才会一拍即合,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这起案件,发生在内蒙古。因生活不顺,49岁男子李某和相依为命的母亲相约一同自杀。他将自己和瘫痪的母亲用绳子绑在摩托车上后,开车冲进河里。最终,李某从绳索中挣脱,并尝试解救他母亲,然而并未成功,母亲溺亡。2017年12月21日,李某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读到这,或许有人会说,这儿子一定是个孽子,不孝顺。其实,案件发生前,据亲戚邻居证实,李某是个大孝子。母亲患严重风湿病10多年,都是他照顾。特别最近两年,老人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常年累月都是李某,无微不至服侍。对此,邻里百舍,都赞不绝口。而且因为照顾母亲,不能走远,儿子只能就近打打短工,干点零活,钱挣得少,一月才300多元,又没有低保,娘俩只能相依为命,艰难度日。 曾有亲戚提出每月资助他们娘俩100块钱,但是被李某拒绝了,他说他有能力养活母亲。可是没想到,最终还是因为生活艰难,娘俩一起赴死。
当被河水吞没的那一刹那,儿子一定后悔了。都撑这么多年了,怎么也得继续撑下去啊!再苦再难,也不能这样带着母亲一起死呀!但是于事无补,因为为时已晚。当他想解救母亲,力不从心,无能为力了。母亲已随摩托车一起沉入了河底。待他爬上岸,回家再次自杀时,被逮捕,想自杀也没有机会了。
相约自杀,一方去世,一方苟活,苟活者会以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如果是有意蓄谋,假借相约之名,行谋杀之实,严重的要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等重刑。而经公安部门和法院调查取证。本案中李某,平时非常孝顺,确实是因生活困难才和母亲相约自杀,所以从轻宣判。
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着。生命无价,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活着,才有希望,命都没了,什么都便都没了。有多大的困难,多大的坎,过不去?逼自己一把,或许努力加时运,说不定什么时候,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一切都会好起来呢!
还有,无论情愿或不情愿,我们都没有权利,剥夺别人的生命。相约自杀也不行,也是故意杀人。自己有责任有义务,把绝望者,从困顿和生活绝境中,拉回来,那才是我们需要做的,才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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