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高铁施工千头猪死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高铁施工千头猪死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医务人员高铁救人算不算非法行医?
近日有这么一条新闻,在高铁行进途中,一医院五官科主治医生对一名突发病人进行抢救时,被列车工作人员要求出示医师证 ,看后真是让人气愤!我就问一句:医生如果见死不救呢?怎么定性?在特殊环境下进行急救还要等到回去取证才能实施救护吗?
我们都知道,在旅途中,遇到病人、孕妇那是常见的,而这时碰巧有个医生那是多么好的事!在120没来之前,他们的救护行为很可能极有利于挽回一条生命!我们的媒体公益广告也在普及人工呼吸、心脏按摩知识,就是为了让大家掌握急救方法,以利处理类此事件,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只要掌握一定急救方法,任何人都可以对突发病人进行急救!
这种紧急救护行为绝对不是什么“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主要指无资质、无证、以赢利性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某次高铁工作人员的做法十分令人不解,也是非常荒唐的!
欣喜看到今早央视“朝闻天下”节目已就此事请教了专业人士,肯定了那个医生的行为义举,也是值得表扬的。卫生部门也表示在特殊情况下(在非执业场所实施医疗救护时)不需要出示医师证!
高铁方面也已发官微向急救医生与公众致歉。女医生也表示今后再遇到这样的事还要做下去的!
人命关天!救死扶伤人人有责!
谢谢邀请。
法海一粟认为,医务人员高铁上救人,不属于非法行医。
1、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规定,法海一粟认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条件有二: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行医行为,二是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2、医务人员高铁救人不属于行医行为。何谓医疗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法海一粟认为,行医行为属于职业行为。举凡不是职业行为的,则不属于行医行为。比如,高铁上有人突发疾病,而身边正好有一个懂得医疗知识的人,但是,他却不是医生。这里,这个人能否对病人实施救治措施?如果实施了,但是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的,能否认定非法行医?
这里有一个悖论,不救治,病人立即就有危险;救了,则可能造成轻度残疾。对于救人者而言,不救,自己没有任何问题,但是,良心可能会受到谴责。救了,自己却可能被判刑。
因此,法海一粟认为,非法行医罪的打击面不能扩大。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生命面前,先考虑的是如何救人,而不是说是否非法行医,当事后再说这些话难免马后炮的行迹,其实所谓的医生资格证是针对医院医生来说的,还有许多赤脚医生,并没有所谓的这些,可是他们就不会看病吗?也不一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凡事依照情况而定吧!
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唯一的一条就是救命,而不是所谓的看是不是非法行医,要找一个有医师资格证的,在那个特定的高铁上,很难,不过救人的女医生并不是说没有,她救人的全过程也被高铁工作人员全程录像,并且写了所谓的证明,她首先是一个医生,其次在此次的救人中,她没有失败,病人并没有出现生命危险。
所以该事件来说,不能拿所谓的规定来说事,条条框框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并不能搬用,如果一切按照医院的规定来说的话,那就只有一个结果,病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
其实应该像高铁火车之类的交通工具上,应该配置专门的医生,这样在突发状况时,能有个紧急的救治,其实很多例情况都表明,需要配置专门的医疗室。幸好此次突发状况时正好车上有一个女医生站出来,如果没有,后果不堪设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高铁施工千头猪死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高铁施工千头猪死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