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巨石滚落砸穿住宅楼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巨石滚落砸穿住宅楼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东莞一3月大女娃被高空抛下的苹果砸中头部,对此你怎么看?
3个月的孩子,头部受伤,已经进行了2次手术,现在仍然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对于这个3个月的孩子来说,可谓是飞来横祸。
好好的走在路上,却被一个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可怜!那个高空抛物的人,可恨!
事件回顾
当天一家人出去玩儿,回来的时候,余先生的妈妈抱着三个月的孩子在后面走,经过5栋二单元的时候,忽然一个苹果从高空坠落,砸中了自己刚刚3个月的孩子。
孩子刚刚3个月,头部还比较脆弱,最怕头部受到重创,目前孩子的脑组织挫伤严重。
孩子的疼痛自不必多说,可恨的是,警方成立了调查小组,到现在也没发现高空抛物的嫌疑人。
高空抛物行径恶劣,已有多起伤人案件。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高空抛物的案件还真不在少数,轻则导致人受伤,重则导致人死亡。
或许有很多人认为,自己随手扔下去的东西很轻,不会有什么大的危害。可是事实北非如此,从高空坠落的哪怕小到一枚钱币都有可能致人受伤!
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意愿,好奇,就做出伤害他人安全的事儿!
公认的高空抛物危险品
1、烟头,未熄灭的烟头可能引发火灾。
2、刀具及类似铁器。刀在手上随便就能划个口子,高空坠落后果可想而知。
3、酒瓶等玻璃瓶。啤酒瓶高空着陆会炸裂,碎片溅开伤及无辜。
4、花盆。花盆砸死人的新闻也有。
5、砖石。砸到人身上,轻则伤,重则没命。
6、爆竹。吓坏路人,引发火灾等危害。
7、晾衣杆。如果带着金属弯钩,容易袭如人体头部,构成致命的威胁。
高空抛物危害大,杜绝危害靠大家!
可是高空抛物的却屡屡发生,其间不乏有小孩子好奇,贪玩儿,从高空扔下东西,对别人造成人生伤害。
家长第一要提高自己的意识,不往楼下扔东西,其次教育引导孩子,垃圾要扔垃圾桶。
保护好自己,也不要伤害别人,抵制陋习,从我做起。
对于本案中的高空抛物者,人家刚刚3个月的孩子已经进了重症监护室,你还躲着不出来,心里过意的去吗?错就是错,错了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是大大神叨叨叨,喜欢记得点赞+关注哦!
真见特么缺德!这个小女娃真是太可怜啦!希望她能早日康复。
说实话,高空抛物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为什么会屡禁不止呢?我认为高空抛物的原因是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有家中物品摆放在阳台、窗户被风刮落的。这种情况主要还是业主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没有想到自己随意摆放在阳台或窗台的物品会掉下楼。现在的资讯如此发达,当你看到媒体上关于高空坠物的报道时,就不会想想自己家里是否存在同样的安全隐患呢?别等到自家的东西掉下去伤了人,警察上门,那才是追悔莫及呀!😓
2、家有有熊孩子顽皮故意扔下的。对于这种孩子,家长真得好好管教管教。只要家长注意加强这方面的安全教育,孩子的坏习惯还是可以纠正的。比如我家小孩在半岁左右时,就喜欢把安抚奶嘴扔下楼,他看到大人急急忙忙下楼去找,他高兴的咯咯😄。我当时就觉得这种苗条不对,进行坚决的制止,他扔一次,我就打他手一次。几番较量下来,他再也没有扔东西下楼的举动了。试想,如果当时我没有进行及时的制止,指不定以后孩子会往楼下扔什么东西呢?
3、还有没有公德心的成人随意丢下的。我认为最为可恶的就是这种。小孩扔东西还可以解释为不懂事,那你这么一大人,也不懂事。我看是没有社会公德心,低素质,缺乏教养。对于这种人,一旦发现,就要给予坚决严厉的打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他,让他受到法律的严惩。
所以呀!书香哥劝告这些没有社会公德心的人,及早收敛你的恶习。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到时候没你好果子吃。
满意我的回答,敬请关注和点赞书香哥哦!
本案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案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据此,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中归责采取过错推定责任。
而本案中至今肇事者尚未找到,则根据《侵权责任法》,除可以证明案发当日自己不在家或不满足相关案发条件之外,则应由其他的不能证明的人共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即不能自证清白的该楼的其他业主共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当今,它是居民小区最为担忧、最为头疼、最为痛心的卑劣行径。最近一二年,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例比较少见,但是3月9日发生在广东东莞市的一起案例,再次将人们对这一丑陋行径的呵斥推向风口浪尖。
3月9日下午4点左右,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一个怀抱中的3个月女童,不偏不倚,被楼上抛下的苹果砸中。目前,该女童正在深圳市儿童医院进行抢救。孩子脑部挫伤严重,已经动了两次手术。
事发后,家属向塘厦镇石鼓派出所报了警,塘厦分局立即组成专案组,对事发点进行走访调查,目前还未找到高空抛物的嫌疑人。
提起高空抛物,它与高空坠物有一定区别。两者同样有危害性,但是高空抛物相比具有主观意愿,且因外力及抛物线更具杀伤性。说高空抛物令人担忧,是它具有突发性,无法预见;说其令人头疼,是它往往找不到肇事者;说它令人痛心,是它难以抵挡的伤害程度。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找不到究竟是谁实施的侵权行为,那么楼上所有的业主都应承担责任。如果被告业主有证据能证明在侵害发生的这一时间段不在现场,不可能造成侵害,那么可以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让我们来看看曾经引起全国关注、深圳高空抛物最典型案例"好来居高空坠落玻璃案"——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左右,上小学4年级的小宇在放学回家路上,途经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好来居大厦旁的人行路面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到头部而死。案子直到4年后的2010年6月10日才尘埃落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山法院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宇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2.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改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户业主(其中一户业主有两套房)每户赔偿4000元,总计29万6000元。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巨石滚落砸穿住宅楼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巨石滚落砸穿住宅楼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