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被困电梯徒手扒开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被困电梯徒手扒开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半是蜜糖半是伤袁帅为什么不找江君?
因为袁帅查出来了江君爸爸真正的死因,为了保护江君所以才和江君提出了分手。但是江君对于这件事是不知道的,还以为袁帅是对这段感情看的太轻易,心灰意冷。
江君妈妈让袁帅答应自己不要成为让江君哭的人,所以袁帅查找江君爸爸死因的一事,并没有告诉她。
而且在他的调查过程当中发现,这件事真正的幕后凶手就是MH的林泰墨,知道真相之后的袁帅,赶紧赶回上海,但是林泰墨已经让江君同组的沈馨去设计她了,导致江君被困在了电梯里面,袁帅徒手扒开电梯,这才救下了江君。
女婿拧开电梯门,老丈人坠落8米电梯井身亡。这样算过失杀人吗?
我们先看看什么叫过失杀人。
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这件事情之前曾有媒体报道,但并未说明真实原因,现在后续报道说明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女婿周先生是事发小区物业公司的电工,平时也做一些关于电梯的检查和故障修理,这就解答了他为什么有钥匙能拧开电梯门了。
此外,“无线石家庄”的视频显示,周先生是和老丈人在一起等电梯时发现电梯存在故障,于是便用钥匙拧开了电梯门。
周先生既然负责电梯维修,应该知道电梯发生故障之后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拧开电梯门后,他是否尽到了提醒义务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如果周先生曾出言制止或者提醒老丈人不要上前,那么这事件就是一起意外事故,而且小区物业和电梯公司估计都要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周先生没有出言制止或者提醒老丈人不要上前,那么周先生本人显然存在疏忽大意的行为,而这个行为最终也造成了老丈人的死亡,显然属于过失杀人的范畴。那么周先生就应该为此承担更多的责任,物业公司不应该为此担责,或者顶多给一定的人道补偿。
综上所述,目前周先生在接受采访时并未记得自己说过类似的提醒话语,而且从视频来看,也没有类似的阻止和提醒的举动。个人认为这位女婿周先生应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不应该向物业公司索赔。
最后,附上相关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着人性本善的出发点,女婿并不是出自有意,因为没有谋害的出发点,关系和谐,没有经济纠纷,而女婿作为本小区的电梯修理工,只是出于职业的本能打开检查看看,而老丈人也好奇心很大,毕竟很多人也没有见过电梯井里都是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动下,老丈人上前探头查看,没有注意脚下,意外失足。而女婿则是没有做到提醒,和安全防护,两者的疏忽大意造成了这场悲剧,这个时候不要在过分指责女婿的过错,这件事他自己就会内疚一辈子,此事件给我们的警示就是,安全面前无小事啊
周先生是小区物业的电工,自身携带了电梯门钥匙。是不是过失杀人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看吧。
1.如果当时女婿周先生是在上班时间,那么周先生属于一种工作状态。
a.既然是工作状态,那就应该按照电梯的维修检查规范。进行电梯故障确认,确认故障后,应该随身携带救援工具前往机房,进入救援平台进行操作,安抚乘客恐慌情绪,以确保乘客安全救出。
b.救出乘客后,应该在电梯入口贴出电梯维修标语,并设置警示牌,并将电梯设置为检修状态。禁止非专业人员进入电梯进行操作。
c.按照电梯维修操作规范要求,检修电梯应该不低于两人。当需要打开门检修时,一人进入电梯轿厢或者操作平台进行检修,另一人在门口警示无关人员进入维修区域,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2.如果周先生当时不属于工作,那么周先生是确实有过失杀人的嫌疑了。
a.作为普通业主身份,应当遵守乘客使用电梯的规定。文明候梯,不得有踢打、扒门、长按电梯按钮等行为。
b.作为普通业主,不应该有电梯专用工具,纵然是有,也不应该使用,哪怕你是专业人员也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c.当时电梯属于工作状态,由于心急就私自打开电梯门,这本身就是一种违规行为。是有很强的危险性的。不仅仅会危害自己,更会将电梯中的乘客置入危险境地。可以说这就是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了。
d.当其老丈人前往时,周先生应该阻止并及时关闭电梯门,而不是让一个没有专业知识的人探头进入。如果轿厢正在运行中,纵然人没有掉下去也会被轿厢砸进去。这个行为虽然不能说是谋害,最起码作为过失杀人还是说得过去的。
综上所述,如果周先生是职务行为,那么周先生涉嫌违反操作规范,没有持证上岗,且未尽到安全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如果周先生是个人行为,那么周先生本人要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是不是涉嫌过失杀人或者故意杀人,这个只有法律才能给个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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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被困电梯徒手扒开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被困电梯徒手扒开门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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