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20岁女孩被强奸后生下双胞胎,无力抚养而送人,犯法吗?
- 罪犯威胁并强奸了少女,该如何判刑?要给多少经济补偿?
- 如何看待湖北一男子性侵足浴店保洁员事件?
- 男子强奸女子,被女子一脚揣入粪坑后淹死,算防卫过当吗?
- 女孩被强奸后,对方拿出20万元私了,女孩能不能收下?
20岁女孩被强奸后生下双胞胎,无力抚养而送人,犯法吗?
这个情况是构成犯法。两个孩子对于被强奸者来说实在无力抚养,那么应向当地民政局办理抚养手续,由民政局委托孤儿院、儿童福利院代管,与亲生母亲再无关系。孩子大点了,转交社会爱心人士认养,培养孩子长大成人!
被强奸生了双胞胎,父母和她身边的朋友也不能多说什么,承受这么大悲惨命运太可怜!毕竟是活生生的两条生命况且没有罪,应该活下来。没有养活的经济条件送人,让他过上好日子合情合理,不犯法!
罪犯威胁并强奸了少女,该如何判刑?要给多少经济补偿?
先不谈赔偿的问题,他威胁并强奸了女孩一下子给女孩带来多大思想负担以及身体伤痛,她的父母,她的家人以及亲朋好友的思想打击,还有一连串的社会反映,总是一块石头压在全家心上,所以就该证据确凿,必杀不可!
我的想法是必须枪毙,因为你强奸的是少女,伤害了很多无辜的人,首先是少女的父亲想怎么把你杀死,其次是少女谈恋爱,告诉男孩也想杀了你,所以,法律要对强奸少女的人判死刑,要不然,另外两个男人一样去犯罪,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
我觉得。作为一个母亲,可能会没了分寸,报警,等待法院的判决。可惜,老夫不是母亲,而是父亲,所以我只会想尽办法,让他付出惨痛的代价。比如,没收作案工具,或者,直接没收作案的人。
有人说,当一个男人有了女儿,就有半只脚已经踏进了监狱。
罪犯威胁并强奸了少女,该如何判刑?要给多少经济补偿?首先要说的是,这罪犯前面犯了什么罪,才能定性如何判。前面犯重的加上强奸罪,少则二十年,多则无期甚至死刑。关于赔偿问题,就看他有没有这赔偿能力。
如何看待湖北一男子性侵足浴店保洁员事件?
我觉得这世道不能让有正义感的人吃亏,我觉得这世道不能让老实人没地方申冤去,你想想看着一个人被侵犯了,周边的同事不说就是陌生人,也得伸手管一管,所以我说这个湖北的20岁的男孩子,做出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侵害了一个47岁保洁员的,全尾的犯罪行为,这种事情我觉得必须要伸手管一管,所以我说即便是同事,也是应该见义勇为,所以我说不应该把这几个人抓起来,赶紧放了吧?否则就没有正义感了。
根据媒体报道,湖北一20岁男子性侵足浴店47岁保洁员,强奸后拍裸照敲诈保洁员300元。该男子被店内3名店员抓住后将其围堵在店内,让其把裸照删除,男子不同意,翻窗逃跑时不慎坠楼摔成重伤。3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批捕。
看到这个报道,就想到之前一个案件。
这个案件就是“男子偷情被撞见后跳楼身亡案”。2019年2月20日,山东高唐县某馅饼店老板杨统朋到员工宿舍换锁时,撞见女员工陈某莉与一男子王某奎偷情。因对该女员工先前提出辞职感到生气,加之想让妻子看看,是陈某莉偷情才没法让她干了,杨统朋暴力殴打并阻止男子离开,后者摆脱控制跳楼摔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一审法院认定杨统朋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杨统朋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12月3日宣判,改判杨统朋有期徒刑六年。
从媒体报道来看,这两个案件在案情上是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同样是围堵,同样是被围堵人跳楼。当然,一个后果比较严重,被围堵人死亡。另一个比较轻,但也是重伤。从事发原因来看,一个是对方性侵敲诈勒索被围堵,一个是偷情,两个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也是不同。
按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从问题来看,将人围堵在酒店,这个自然是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但这个问题也比较特殊,这个男子涉嫌强奸、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对于公民来说,我们与违法行为斗争是我们法律所倡导的行为。当然,男子的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当防卫等前提。足浴店的人员在抓到嫌疑人后应当及时报警,或者扭送到公安机关。我们个人是没有执法权力,不能通过一些威胁或恐吓等手段来要求对方。不过这个案件具体情节也不是很清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是需要根据围堵的时间,是否实施暴力等等情节去考虑。这类问题也应当给所有人予以警示,特别是维权的时候。我们勿以为自己的权利正当,事出有因,便可以违反法律规定维权。这类非法拘禁行为在民间接借贷维权也是常见情况。大家如果遇到纠纷,还是要尽量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
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里面疑点众多!从事发到最终的结束,就像是一部悬疑大局,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一竟然不能说话了。下面我将我的疑问一一分析:
第一、47岁保洁员竟然没大声呼救
当夜大家进入梦乡的时候,47岁的保洁员阿姨遭受了20岁青年的毒手。足浴店中显然不止保洁员阿姨一人留宿,但是保洁员阿姨竟然没有呼救,这么小的空间,如果大声呼救,显然可以阻止犯罪的发生。
这名20岁的男子兽欲大发之后,并没有停止犯罪的过程,反而变本加厉,给保洁员拍裸照,又把保洁员仅有的300元转给自己。
第二、20岁男青年为何留宿
我对此疑问的是,现在的足浴店可以给客人留宿吗?这个男子留宿的目的是什么?无家可归还是另有企图?
根据多方描述,店内留宿的出了这个20岁的男青年其余的全是女的,这不是引狼入室?
第三、拍裸照可以认为是特殊癖好,抢钱的动机存疑
男青年可以花费279元做足疗,看样子也不是差那300元的人。为何在作案后继续实施抢劫,把受害人的300元转到自己手机里面?
难道这个男青年的微信不是实名制的,或者这个男青年不知道微信或者支付宝是实名制?
这不等于明摆着告诉别人:杀人者武松!
第四、案发后为何不在第一时间报警
47岁保洁员被性侵后,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报警而是告诉店内的其他店员;
其他店员第一时间想到的也不是报警而是告诉老板;
老板到场后第一时间想到的也不是报警而是私了;
最后报警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跳楼摔成重伤,不得已而为之!
第五、老板到场后删除关键证据
明眼人都知道,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裸照都是犯罪证据。老板拿到手机之后,应该保留证据而不是删除。
删除照片不是替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吗?
第六、强奸、抢劫属于刑事案件,老板有没有权利要求私了
老板到场后协调各方,大家都同意私了。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奸、抢劫都是刑事案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有将刑事案件私了的权利吗?
这个问题有几个疑点,那个姓董的不就是去洗个脚吗?为啥还可以开房睡觉?他去的保洁阿姨的房间是瞎碰上的还是早就知道那间房是保洁阿姨住的?他做完了案为啥不走?他的家庭背景是什么?作为经商的,我能理解,一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大事化小最好,所以最先并没有报警而是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但是,那个姓董的自知理亏,一看周围都是人家的人,心虚害怕,慌乱中采取了错误的做法“夺窗而逃”,结果导致自己摔伤,后果本应自负,然而,洗脚房大概处于能压事儿就压事,拿钱平事儿的想法,先垫付了几万医药费。可是,不知警察是怎么想的,却把洗脚房的人给拘捕了,大概,在警察的眼里,洗头房,洗脚房本身就不是好地方,所以主观的心向姓董的人了。
现在有些执法者本身在工作中就是带着有色眼镜在工作,这样一来极容易制造出许多错误的事儿来。也非常可怕!现在网络非常发达,有点事儿很快就会传播很广,这也是一种监督,许多人在做事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其实都在大众的监督之下。所谓“离地三尺有神灵”,希望这件事儿能公平公正的获得解决,毕竟大家都不容易。
我是事发店的店员。足浴店刚刚开没有几个月,就发生了这样事。
今年7月14日晚,20岁的董某来足浴店洗脚,凌晨进入保洁阿姨的房间,强奸并拍了裸照。威胁阿姨不能报警,如果报警,就将阿姨裸照到处传播,还会杀了她。另外,还强行将阿姨手机微信里的300元钱抢走。如此大摇大摆犯罪之后,不仅没有着急逃跑,而是返回自己的房间继续睡觉。
当时阿姨很害怕没有报警,我们店员得知后,给我打电话。因为我是孕妇不方便过去,我老公、以及老公的朋友就赶到现场。在301房间内,叫醒了董某,问事件经过,并要求把手机交出来删除裸照。店员准备报警,董某很害怕并求饶,阿姨也不想报警,怕被报复和名誉影响,都同意私了。
董某在店里走动,并联系亲戚朋友过来,打电话打了20分钟。我老公几人松懈,董翻窗户逃跑,不慎摔成了重伤。出于人道主义,店里垫付了9万的医疗费。但董某的家属,却声称是我老公等几人将人从窗户扔出去的。自己明明是强奸犯,却包装成了受害者。
事后,我老公他们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了。他们三人明明是见义勇为,跟双方都无亲无故的,只是中间人的身份。期间,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和逼迫的手段。是董某翻窗逃跑,自己摔下去的,与我们没有半点关系,非法拘禁太冤枉了。
董某是强奸、抢劫的人。希望公安可以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从重处罚。
男子强奸女子,被女子一脚揣入粪坑后淹死,算防卫过当吗?
真有这样的事吗?若是真的,这强奸男也可谓“死得其所”,遗臭万年了!!而被奸女子的行为动作纯粹是出于自我保护本能表现,既非防卫意识的行动,更无过当之嫌,至于强奸男被蹬跌落粪坑致死完全是其咎由自取,与人无关。[捂脸][捂脸][捂脸]
不算。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强奸行为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事,正当防卫的时机必须恰当,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伤害已经造成,此时再采取防卫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犯罪。
谢头条邀请,这名男子强奸女子,而女子奋起反抗一脚揣入粪坑后活活淹死了,问,这女子算防卫过当吗?,这男子自找的,谁叫你去干这丑事的,活该,死了自己到霉。难道叫女子为你死来承担责任吗?,后果自负。
女孩被强奸后,对方拿出20万元私了,女孩能不能收下?
不建议私了,强奸为刑事案,对方拿出20万元私了,这是想拿钱买平安,对受害人来说有诸多不利。
1.私了不告,怕将来有后遗症。
如果女孩收下20万私了不告,那么过一段时间,女孩发现有了身心上伤害的后遗证,再追诉此事就很难,因为不及时报警,取证难,很难对侵犯者定罪量刑。
2.怕侵犯者反告的风险。
女孩收钱私了不告,过了一段时间,强奸证据逐渐消失,若侵犯者反告女的敲诈勒索,女孩有口难辩。当证据不充分时,侵犯者说女孩当时是自愿的,事后说强奸敲诈勒索20万,女孩怎么证明是不自愿是强奸的呢?怕到时候,权益没有得到维护,钱也没得到,还落了敲诈勒索的罪名。
3.正当维护权益,侵犯者刑事、民事责任都得负。
女孩及时报警,若查证强奸属实,侵犯者得负刑事责任,造成身体和心里上伤害的,得赔偿治疗费、营养费、精失损失费等,也能得到一笔赔偿。
综合来看,女孩还是正规渠道维权,别私了,否则,就有可能吃亏了。
大家说说,就这事能私了不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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