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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威胁并强奸了少女,该如何判刑?要给多少经济补偿?
先不谈赔偿的问题,他威胁并强奸了女孩一下子给女孩带来多大思想负担以及身体伤痛,她的父母,她的家人以及亲朋好友的思想打击,还有一连串的社会反映,总是一块石头压在全家心上,所以就该证据确凿,必杀不可!
我觉得。作为一个母亲,可能会没了分寸,报警,等待法院的判决。可惜,老夫不是母亲,而是父亲,所以我只会想尽办法,让他付出惨痛的代价。比如,没收作案工具,或者,直接没收作案的人。
有人说,当一个男人有了女儿,就有半只脚已经踏进了监狱。
我的想法是必须枪毙,因为你强奸的是少女,伤害了很多无辜的人,首先是少女的父亲想怎么把你杀死,其次是少女谈恋爱,告诉男孩也想杀了你,所以,法律要对强奸少女的人判死刑,要不然,另外两个男人一样去犯罪,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
罪犯威胁并强奸了少女,该如何判刑?要给多少经济补偿?首先要说的是,这罪犯前面犯了什么罪,才能定性如何判。前面犯重的加上强奸罪,少则二十年,多则无期甚至死刑。关于赔偿问题,就看他有没有这赔偿能力。
阿里周某状告王某强奸猥亵,未构成犯罪,王某可告周某诬陷罪吗?
阿里王X文被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事情真相究竟是怎样的?
1、违法分为两种: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严重违法就是通常说的犯罪,如本案中已逮捕的张某。一般违法相对犯罪而言情节较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不触犯刑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本案王X文,行政拘留15天。
2、醉过酒的男人都知道,小弟弟会让你心有余而力不足(阳器不起),当晚喝酒量大于350mL的王X文,第二次进房间二十分钟,心有余而力不足,咋办?咸猪嘴,咸猪手喽!这也能和醉酒的周X的模糊记忆相应证。
3、醉过酒的女性都知道,沉醉的情况下,会胡言乱语,扰闹哭泣,渲泄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不顺,俗称:耍酒疯。这也就是周某给胡X(同时参加酒席的女同事)打电话哭说的原由。还跟远在外地的同事聊天(含糊不清),注意没有撩王X文哦!
4、王妻所说草莓印,是证明周X勾引王X文的证据。港真?为什么警方通报中只字未提,自说自话和自证其罪一样,可怜可鄙可叹!
5、阿里文化中所谓的破冰文化,就是要新进员工放下自尊,抛弃羞耻心,敢于不要脸,善于不要脸,义无反顾的去开拓市场。如:问新进女生,是不是处女?第一次给了谁?要求当众作答。客观的说,破冰文化有其积极的意义,和存在的必要性,但是,这不代表女员工甩掉自尊磨厚脸皮的同时,也丢失了作人的底线,比如随便发生X关系。如此事件中的周X。
总结:事情是这样滴:周X签了一个大单,需定时赴济签约,涉及王X文,当是时,天暴雨刮台风,周X意失期,奈何王X文催促急,周X很心前往。(故言王X文强迫出差),签约后欢庆饮酒,周某矜持言不善饮酒,觊觎其美色己久的张X(己捕),王X文哪肯放过,当然是热情劝酒,尽地主之谊,周某盛情难却之下,不知不觉中饮酒350毫升余(7两),周意识恍惚,张X趁机揩油。
席散,王X文、胡X(女)搭的(di)送周返宾馆,到前台,周X已是沉醉不知归路,故有王X文拿身份证房卡问房号之举。胡X先行离开后16秒王X文离开房间,(为什么不和胡X一块出门是个谜),下楼准备走时,接胡X电话,要其去照看周某安全(可以理解,)王X文上楼在房间呆二十分钟余,其间准备染指周某,奈何酒后疲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好上嘴下手,猥亵一番,至于后来的两进两出,心有不甘罢了。
有网友说周X酒后向王X文求欢,已酩酊大醉的她可能么?用脚趾头想想!
用辣椒水喷人要拘留么?
违法
使用辣椒水喷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需要负赔偿责任,严重的话,比如辣椒水进到眼睛,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扩展资料: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如何看待湖北一男子性侵足浴店保洁员事件?
一个20岁的男人去性侵47岁的保洁员,这得无脑到什么程度?
这男的构成强奸罪是毫无疑问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需等待法律的审判。
问题是又拍裸照敲诈该女子300元,这是自作孽,不可活。古人云:盗亦有道,这男人,简直就是个人渣,这敲诈因数额较小,虽然构不成敲诈勒索罪,但令人作呕,估计法官在量刑时心理潜意识会最大限度的处罚他。
那么,该强奸犯被抓住后,又翻窗逃跑时摔成重伤,对于摔成的重伤,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负,无需他人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足疗店三人对该男子实施了拘禁,这恐怕有问题,构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我赞同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器不能私用,如果允许个人行使公权力,则法律就无公平正义而言。如果三名男子在控制该强奸犯后,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则不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但如果三人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个大概是公安机关逮捕三人的法律依据。
这个案件的警示作用在告知我们遇到犯罪行为或犯罪分子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并扭送公安机关,切不可滥用权力,使自己陷入犯罪的境地,本以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却不知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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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漠北虎,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
我觉得这世道不能让有正义感的人吃亏,我觉得这世道不能让老实人没地方申冤去,你想想看着一个人被侵犯了,周边的同事不说就是陌生人,也得伸手管一管,所以我说这个湖北的20岁的男孩子,做出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侵害了一个47岁保洁员的,全尾的犯罪行为,这种事情我觉得必须要伸手管一管,所以我说即便是同事,也是应该见义勇为,所以我说不应该把这几个人抓起来,赶紧放了吧?否则就没有正义感了。
根据媒体报道,湖北一20岁男子性侵足浴店47岁保洁员,强奸后拍裸照敲诈保洁员300元。该男子被店内3名店员抓住后将其围堵在店内,让其把裸照删除,男子不同意,翻窗逃跑时不慎坠楼摔成重伤。3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批捕。
看到这个报道,就想到之前一个案件。
这个案件就是“男子偷情被撞见后跳楼身亡案”。2019年2月20日,山东高唐县某馅饼店老板杨统朋到员工宿舍换锁时,撞见女员工陈某莉与一男子王某奎偷情。因对该女员工先前提出辞职感到生气,加之想让妻子看看,是陈某莉偷情才没法让她干了,杨统朋暴力殴打并阻止男子离开,后者摆脱控制跳楼摔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一审法院认定杨统朋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杨统朋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12月3日宣判,改判杨统朋有期徒刑六年。
从媒体报道来看,这两个案件在案情上是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同样是围堵,同样是被围堵人跳楼。当然,一个后果比较严重,被围堵人死亡。另一个比较轻,但也是重伤。从事发原因来看,一个是对方性侵敲诈勒索被围堵,一个是偷情,两个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也是不同。
按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从问题来看,将人围堵在酒店,这个自然是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但这个问题也比较特殊,这个男子涉嫌强奸、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对于公民来说,我们与违法行为斗争是我们法律所倡导的行为。当然,男子的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当防卫等前提。足浴店的人员在抓到嫌疑人后应当及时报警,或者扭送到公安机关。我们个人是没有执法权力,不能通过一些威胁或恐吓等手段来要求对方。不过这个案件具体情节也不是很清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是需要根据围堵的时间,是否实施暴力等等情节去考虑。这类问题也应当给所有人予以警示,特别是维权的时候。我们勿以为自己的权利正当,事出有因,便可以违反法律规定维权。这类非法拘禁行为在民间接借贷维权也是常见情况。大家如果遇到纠纷,还是要尽量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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