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济南公安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王某文、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无证据证明强奸,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这个事情以警方通报为准,虽然有很多疑点不能消除所有网友的疑虑,但是我们要相信警方,相信会给女方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后面可能还会有后续的通报,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通过这件事情我想说的是,女性在外聚会,不管是商务宴请,还是和朋友聚会玩乐,如果身边没有亲人的话,一定不要喝酒,是的,直接就不要喝。因为只要你沾酒了,不管你能不能喝,有些不怀好意的人都会使劲地劝你喝。
为什么我把劝酒者说成不怀好意的人呢,因为我也很反感餐桌上被劝酒,喝不喝是人家的自由,你话到就行了,用话语或者道德绑架别人喝酒,就等于耍流氓行径,非常让人讨厌。
而且女性酒量普遍不好,一旦你喝多了,再稍微有点姿色,可能就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人身伤害。这不是危言耸听,无数案例验证了这个观点。阿里这件事就是证明。所以这个女员工在酒桌上喝酒,就为这件事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当然我们不能怪这个女员工,涉嫌犯罪的还是那两个涉嫌猥亵的男性同事。因为大家都是同事,谁也想不到他们会做出这种事。说到底防范之心不可无啊。
我们老板之前很崇拜阿里铁军文化,的确阿里能取得现在的成就,和他们的拼搏文化紧密相关。但是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到他们也有很大的弱点和不足。估计以后一段时间,我们老板不会提学习阿里了。
根据警方通报,阿里受害女周某被同事王某(曲一)和客户张某"强制猥亵"已经定性,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为什么无证据证明是QJ,因为通报里有两段信息值得关注、值得去细细解读!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强制猥亵"与"QJ"的区别。
何谓"强制猥亵"? 即强制用性交以外的方法,满足实施者性欲的淫秽行为。通俗一点讲,实施者对受害女什么都做了,就差最后一步采取"实质行为"了!
所以"QJ行为"="强制猥亵"+"实质行为"。阿里女员工到底有没有被QJ? 只要看王某和张某有无对她采取"实质行为"。
现实生活中,是有极少数这种人只喜欢在"外围骚扰",不喜欢"进城干活"!
但是王某和张某绝对不是属于这种人,为什么?
通报里有两段信息,值得关注:
(1)关于王某(曲一)的,见附图。
(2)关于客户张某的,见附图。
可知"王某网购了避孕T"和"张某从家里拿来了避孕T"。通过他们的这种行为可以推定他们不是拿TT来吹泡泡的,而是打算用来"干活"的!
那么,王某和张某究竟有无"实质干活"?
(1) 先分析王某,王某第2次进入房间长达20分钟,对周某强制猥亵后又去网购避孕T。从他这个行为分析,他应该无"实质行为"。因为他网购TT的目的是什么? 就是"想干活"。所以在TT买回来之前,他肯定"没干活"。
(2) 再分析张某,张某第二天早上在周某房间长达一个半小时,离开前还带走了周某内裤。他带走内裤的目的是什么? 不是什么怪癖爱好,而是想掩藏什么? 掩藏可能藏在内裤上的证据!
为了更清楚理解,我们用逻辑推理再总结一下:
(1) 如果王某(曲一)已实施了"实质行为",那他干嘛还要去网购TT。
(2) 如果张某未实施"实质行为",那他干嘛要带走内裤。
所以从逻辑推理角度看,可以推出张某QJ了受害女。
但为什么警方在通报的最后仍写了这么一句话: 没有证据证明强奸事实发生,案件仍在进一步查证中。
因为推理是推理,要推理+证据才算得上法律上的实锤!
写在最后,个人觉得这次警方通报里面涵盖了大量信息,做到了"兼顾和平衡"!
关于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通报里的两点疑惑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的通报已经出来了,大家搜索一下即知。关于通报的内容,小鸦有两点疑惑,特拿出来和大家进行分享。
1、渔家灯火的监控坏没坏?
之前渔家灯火饭店受访的工作人员回忆说:当天的监控确实坏了。当时大概有七八人用餐,喝了四五瓶白酒,只有周某一名女性,当时在包间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警方通报里说:当晚共8人用餐(6男2女),1位女士未饮酒,经就餐人员、饭店服务人员证实,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周某饮用白酒约350毫升。
通报和酒家灯火饭店之前受访工作人员的内容存在很大出入,警察调查办案不会仅听工作人员的一面之词,人的记忆会出现偏差,监控则是客观中立的,但通报里没有就监控一事进行说明。
喝了350毫升,这是一个非常精确的数字,饭店员工是怎么精确测量出周某喝了多少酒的呢?饭店员工之前还说只有周某一名女士呢,并说当晚在包间周某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通报说有2名女士)。员工之前采访和后面的证词有前后矛盾之处,通报里对这点也没有进行说明。员工证实的“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这点,自然也存在异议。
员工接受采访说的话和提供的证词前后矛盾,客观中立的监控却在关键时候偏偏坏了?
2、周某的身份证为什么一直在王某文手中?25分钟内一个人可以从喝醉恢复到可沟通确认身份的状态吗?
王某文第一次进周某房间:从灯火渔家吃完饭回到周某住的亚朵轻居酒店,王某文持周某身份证和入住房卡交服务员确认房间号码,将周某送进房间休息。
OK,周某喝醉了,她的身份证可能在自己包里。这时候作为同事的王某文从她包里拿出身份证和房卡交酒店方确认,这点是可以理解的。同行还有华联超市陈某丽,虽然陈某丽是女性,但她是华联员工不是阿里员工。身份证毕竟是敏感证件,由自己的同事代拿更合情合理,这点可以说得通。
问题来了,把周某送回房间后,王某文理应将身份证和房卡都留在周某身边才是啊,这是最起码的常识和逻辑。但通报里说:王某文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并且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王某文就这样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
奇了怪了,王某文你难道早预料到自己会再次进入周某房间,所以故意留着周某的身份证以备给酒店前台核查?
通报里说“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22:51的时候,周某已经喝醉到记不起房间号码,还是王某文拿出周某的身份证和房卡确认后才进的房间。23:16前台电话联系周某时,周某就可以清晰地和前台进行确认了?
我们算算时间,25分钟前还醉得连房间号都记不得,身份证也被同事拿走了。25分钟后却可以和酒店前台清晰确认沟通,这实在违反生理常识啊。难道周某是机器人,醉酒模式和酒醉模式可以任人切换?
要么酒店的工作人员在撒谎,要么王某文处心积虑,故意拿着周某的身份证不肯还。
真相只有一个。
写完这两点疑惑的时候已经是凌晨1:25,通报内容没能全部仔细分析完。明天再仔细看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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