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南阳一幼儿园负责人涉强奸4岁幼童被刑拘,当事女童被鉴定为处女膜破裂,女孩母亲曾与该负责人发生争执。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4月8日20时许,杨某某报警称怀疑其四岁的孙女在幼儿园遭到性侵。 4月9日,幼儿园负责人孙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该案。
发生这样的事情,女孩母亲与嫌疑人发生争执很正常,我觉得发生肢体冲突都很正常,生而为人却禽兽不如,对四岁女孩下手,孙某某已经犯了强奸幼女罪,必然遭到法律的严惩。
说到这里我好奇一下,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的一个机构,虽然是非义务教育,但毕竟也有教育学龄前儿童的职责,那么政府就该对幼儿园的所有教职员工有个任职上岗前的资格审查,审查范畴应当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仪容仪表以及思想品德,其中思想品德应该是前提条件,因为只有思想品德高尚的教师才能培养出思想品德高尚的学生。那么请问,如果审查严格,孙某某如何成了幼儿园的负责人?亦或根本就没有资格审查?
醉酒女子半夜走错房间,与陌生男子发生关系,男子是否构成强奸?
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根本原则是:是否违背女性意愿。醉酒女子走错房间,与男子发生关系,是否构成了强奸罪,得看女子清醒后的态度。
因为女子醉酒后,走错房间了,肯定是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个时候,女子已经失去反抗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失去控制,就像是一个智障者,是否自愿与男子发生关系只能以女子清醒后的态度来确定,如果女子不追究男子的行为,可以视为其当初是自愿,否则就应该是违背了女性的意愿。
另外,这名男子的行为也太丑陋了,就算在其花言巧语下,醉酒女子同意与其发生关系,也有诈骗、诈骗之嫌;就算女子当初没有反抗,做为一个清醒的人也不应该乘人之危。
从以往的判例来看,类似的事情多数是按强奸罪判决的。
醉酒女子半夜走错房间,与陌生男子发生关系,男子是否构成强奸?
只要女方提出控告,并且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关系,那么强奸罪名几乎不可能脱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这个酒后就是“其他”手段的一种情节。
典型案例
2018年9月8日凌晨,女子卢某和朋友酒后到某养生会所洗脚按摩,并在808房间留下过夜休息,凌晨3时许,起床如厕,回来后误入对门房间,巧的是在对门住的罗某也是酒后和朋友到该会所按摩休息。卢某进入对门后,躺下就睡,还扯罗某被子,罗某则误以为是朋友给自己叫的“小姐”,遂与其发生关系,期间女子虽迷迷糊糊的,并无反抗。事后清醒过来弄清自己走错房间后,卢某追打罗某,因罗某不给钱(两万元)私了,闹得不可开交,报警后被警方带走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违背女子意志,利用罗某酒后昏迷,强行与卢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后来罗某提出上诉被驳回。
题主的问题中是这个男子晚上睡觉有不关门的习惯,还是醉酒女子深夜硬闯陌生男子房间呢?看似得来全不费工夫,陌生男子道德底线尽失,诱奸醉酒记忆恍惚的女子得逞。按理来说应该构成强奸。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造谣强奸20人被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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