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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女子,被女子一脚揣入粪坑后淹死,算防卫过当吗?
谢头条邀请,这名男子强奸女子,而女子奋起反抗一脚揣入粪坑后活活淹死了,问,这女子算防卫过当吗?,这男子自找的,谁叫你去干这丑事的,活该,死了自己到霉。难道叫女子为你死来承担责任吗?,后果自负。
真有这样的事吗?若是真的,这强奸男也可谓“死得其所”,遗臭万年了!!而被奸女子的行为动作纯粹是出于自我保护本能表现,既非防卫意识的行动,更无过当之嫌,至于强奸男被蹬跌落粪坑致死完全是其咎由自取,与人无关。[捂脸][捂脸][捂脸]
不算。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强奸行为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事,正当防卫的时机必须恰当,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伤害已经造成,此时再采取防卫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犯罪。
刑法第20条是什么?
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是: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罪犯威胁并强奸了少女,该如何判刑?要给多少经济补偿?
先不谈赔偿的问题,他威胁并强奸了女孩一下子给女孩带来多大思想负担以及身体伤痛,她的父母,她的家人以及亲朋好友的思想打击,还有一连串的社会反映,总是一块石头压在全家心上,所以就该证据确凿,必杀不可!
罪犯威胁并强奸了少女,该如何判刑?要给多少经济补偿?首先要说的是,这罪犯前面犯了什么罪,才能定性如何判。前面犯重的加上强奸罪,少则二十年,多则无期甚至死刑。关于赔偿问题,就看他有没有这赔偿能力。
我的想法是必须枪毙,因为你强奸的是少女,伤害了很多无辜的人,首先是少女的父亲想怎么把你杀死,其次是少女谈恋爱,告诉男孩也想杀了你,所以,法律要对强奸少女的人判死刑,要不然,另外两个男人一样去犯罪,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
我觉得。作为一个母亲,可能会没了分寸,报警,等待法院的判决。可惜,老夫不是母亲,而是父亲,所以我只会想尽办法,让他付出惨痛的代价。比如,没收作案工具,或者,直接没收作案的人。
有人说,当一个男人有了女儿,就有半只脚已经踏进了监狱。
醉酒女子半夜走错房间,与陌生男子发生关系,男子是否构成强奸?
一男子正在宾馆的房间里做着美梦,希望有什么好事发生。这时候正巧有名女子走进了房间,对男子送了一大堆秋天的菠菜。
该男子非常惊喜,这正是:“天上掉下来一个林妹妹”。
于是男子喜出望外,经过几番内心挣扎,与该女子发生关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构不构成强奸罪呢?
我认为:这个应该构不成强奸。
因为该男子没有采取任何非法的手段,他也不知道女子到底是愿意或者是不愿意?“女人心海底针”,毕竟该男子学的心理学还不深,还摸不透女人的心。
女子是自己送上门的,对于该男子来说是天降好事,哪能想到是女子不愿意的问题。
虽然该女子满身酒气,但是人人都知道,“一般的女人不喝酒,喝酒的女人不一般。”
既然是不一般的女人来了,所以该男子也不客气了。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说男子构成了强奸罪,那对于该男的来说简直是太亏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关系的为强奸。那么在本案中,该男子并没有采取威胁暴力的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的方法违背妇女的意志。
如果是该男子将女子灌醉,然后与女子发生关系,那么该男子构成强奸还说得过去。
但是本案关键是女子自己喝醉了酒,而与男子发生的关系。这一种情况,男子就是没有一点采取其他方法的行为了。说不定该女子是酒不醉人人自醉或者是酒醉心明白呢?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男子无法判断女子内心是否愿意。也许该男子认为女子是服务小姐上门呢?
所以在本案中该男子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有占便宜的心理。在主观上就是没有犯罪的故意,依法构不成强奸罪。
故此,该案完全是由于女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一个美丽的误会,希望该女子能够引以为戒,下次注意。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最终以判决为准!
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根本原则是:是否违背女性意愿。醉酒女子走错房间,与男子发生关系,是否构成了强奸罪,得看女子清醒后的态度。
因为女子醉酒后,走错房间了,肯定是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个时候,女子已经失去反抗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失去控制,就像是一个智障者,是否自愿与男子发生关系只能以女子清醒后的态度来确定,如果女子不追究男子的行为,可以视为其当初是自愿,否则就应该是违背了女性的意愿。
另外,这名男子的行为也太丑陋了,就算在其花言巧语下,醉酒女子同意与其发生关系,也有诈骗、诈骗之嫌;就算女子当初没有反抗,做为一个清醒的人也不应该乘人之危。
从以往的判例来看,类似的事情多数是按强奸罪判决的。
题主的问题中是这个男子晚上睡觉有不关门的习惯,还是醉酒女子深夜硬闯陌生男子房间呢?看似得来全不费工夫,陌生男子道德底线尽失,诱奸醉酒记忆恍惚的女子得逞。按理来说应该构成强奸。
醉酒女子半夜走错房间,与陌生男子发生关系,男子是否构成强奸?
只要女方提出控告,并且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关系,那么强奸罪名几乎不可能脱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这个酒后就是“其他”手段的一种情节。
典型案例
2018年9月8日凌晨,女子卢某和朋友酒后到某养生会所洗脚按摩,并在808房间留下过夜休息,凌晨3时许,起床如厕,回来后误入对门房间,巧的是在对门住的罗某也是酒后和朋友到该会所按摩休息。卢某进入对门后,躺下就睡,还扯罗某被子,罗某则误以为是朋友给自己叫的“小姐”,遂与其发生关系,期间女子虽迷迷糊糊的,并无反抗。事后清醒过来弄清自己走错房间后,卢某追打罗某,因罗某不给钱(两万元)私了,闹得不可开交,报警后被警方带走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违背女子意志,利用罗某酒后昏迷,强行与卢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后来罗某提出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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