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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子在洗浴会所“迷晕”男性服务员,至其性功能缺失,触犯了那些法律?
这件事情我在看到的时候还是觉得很荒唐的,而在网上搜索了整件事情,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以后,脑海中突然就想起了一个梗“男孩子在外面要好好保护自己啊!”,虽说是戏言,但事情就是如此。
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事情的整体情况吧。
事情的主人公是一名19岁的男性杨某(化名),这位小杨同志因为高中毕业没有合适的工作,在经过同村好友介绍以后,就去了一家洗浴会所当服务员了,而且小杨本身是没有想那么多的,只是想着边打工边复习,好准备再次高考。
事件发生在去年的12月份,某天来了三打扮时尚、长相漂亮的四十岁左右的女性,三人洗浴后要了一间包间打牌,并要求杨某为其提供服务。杨某但按照她们要求,倒茶点烟并陪她们聊天,而在这期间小杨因为喝了一杯三人递过来的饮料,之后则是三名女性轮流跟小杨发生性关系,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后面小杨突然休克才停下并且吓坏了这三名女性,虽然说经过医院的抢救后没有生命障碍,但小杨也失去了性功能。
这就是整个事情的经过,说实话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去听到关于类似的消息,因为在我们的印象中,大多数性侵案几乎女性都是受害者,而出于传统观念问题,即使男性被女性性侵也难以启齿,所以在此前,国内的法律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专属于妇女和孩童的,也就是表示在以前,男性被性侵(不被伤害)是不犯法的!!
好在后面国家也是修补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强制猥亵、侮辱罪已经不在专属妇女和孩童了。
而在询问了一位对法律略懂的朋友之后,这三名女子涉嫌强制猥亵罪,具有聚众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会没有强奸罪呢?因为在《刑法》中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以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只能构成猥亵罪。
如果男生被女生迷晕发生关系,女生会构成犯罪吗?
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女性强奸男性的,一般不以强奸罪定罪判刑,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侮辱罪,如果是男童被女性强奸的,涉嫌猥亵儿童罪。
所以,社会险恶,男人更要学会保护自己!
先说结论,涉案女生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大概率构成强制猥亵罪。
具体来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由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实际上,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而言,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在本案中,涉案女生将男生迷晕并与之发生性关系,虽然有可能违背对方意志,但是由于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强奸罪。
需要注意的是,涉案女生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并非不涉及犯罪,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实际上,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并且,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另外,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换句话说,本案中,涉案女生是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奸,从字面上解折,是女人干事,这应该是原意吧?你的问题正是女生想干事,才用药物催情让男生与其干坏事,看似用不正常手段,违背了男生意愿发生了性关系。如果这种情况是男人主动,你肯定不会怀疑当事人的行为是强奸行为。而这件事你产生疑问本身就是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强奸罪仅仅是男人违背女人而发生性关系。所以你的问题表达的情况不够成强奸。
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
但是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男性的力量是远远强于女性的,所以很多人心里都不认为女性会强奸男性。所以在中国的法律上强奸罪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保护女性性权益的基础上去制定的,主要是以女性为主体,并没有将受害人对象描述为“全部自然人”。所以,女性即使强行与男性发生了关系,也不会算作强奸罪。
但是,如果是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最多只能以强制猥亵、侮辱罪来定罪。如果是给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伤害,公诉人会以相近的罪名予以公诉,例如“故意伤害罪”等来定罪。
基于此,即女性如果“迷奸”男性,在处罚上并不会议强奸罪进行,而是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进行,在根据情节进行判断后,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还是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或者未来的某一天,我们的《刑法》能针对女性强奸男性的问题予以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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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强奸男子怎么判,你怎么看?
国家法侓明确规定,强奸罪只适合于男性。如果女性被别人告强奸,法院是不认可的。但检察机关会通过调查、取证如果属实的话,也会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女性被告以猥亵罪进行宣判的。所以,所有的男性朋友,一但发生类似的事情,还是可以用法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我们关注到的性侵、强奸案件中,受害者基本都是清一色的女性或者未成年人;
倘若你听到一个男子被女性性侵,你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呢?“快给我讲讲细节”或是“他怎么这么好运”?
转念一想,如果男子打心底里不愿意与女子发生关系,而女子又使用了暴力等胁迫的方式与其发生关系,她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很遗憾,女子并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具体到《刑法》中,《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凡是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违背”的方式包括暴力等胁迫手段;二是真正发生了关系,如果未得逞,那么属于“未遂”,可轻判;三是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
从最后一个基本条件可以看出,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才构成“强奸”,如果女性违背男性的意志与其发生关系,即便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胁迫手段,受限于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身份,法律上也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在这方面就得不到约束、更不意味着女性的此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得不到惩罚的,实际上针对此类案件,法律上还有其他的罪名可以给其定罪,一是“强制猥亵罪”、二是“故意伤害罪”。
在过去,“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主体也是“妇女”,与强奸罪类似;不过,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审议通过,“强制猥亵罪”的猥亵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即“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
也就说“强制猥亵罪”同样适用于犯罪主体是女性、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案件,不过“强制猥亵罪”的处罚比起“强奸罪”要轻一些,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起强奸罪的3-10年明显要轻。
除了“强制猥亵罪”能给予约束外,如果给男性造成其他的伤害,那么也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处罚可以达到死刑。
“女性强奸男性”看起来不可思议,但是也并不是没有过这种案例,我们来看一下事情经过和处罚结果:
早些年,18岁的小张利用业余时间到洗浴中心兼职服务员,端茶倒水赚取生活费和学费。某一天,洗浴中心来了三位散发着“暴发户”气质的妇女,先是在包间内打麻将,小张就负责为三位妇女端茶倒水。
看小张年轻又长相清秀,三名妇女对小张起了歹意,自知依靠蛮力“制服”不了小张,于是哄骗小张喝下了加有迷晕药物的水,小张神志不清之下,被三名女性强迫发生了关系。
事后小张报警,并到医院做了检查,鉴于小张是男性,而在三名女子的强迫行为之下,小张部分功能丧失,身体受到不小的损伤。后来三名女子被以“强制猥亵”和“故意伤害”被依法论处了。
试想一下,如果角色转变,侵害方是男性、被侵害方小张是女性的话,那么三人就不会以以上两个罪名论处了,等待他们的是更为严厉的“强奸罪”甚至是轮奸罪。
强奸罪的被侵害客体的范围会扩大吗?国外是如何规定的?
全球范围内,与我国类似,“强奸罪”是重罪,而且不少国家都将被侵害的客体从“女性”扩大到了“他人”,也开始保护男性群体的利益,比如:
2012年1月起,美联邦司法对“强奸”的定义做出了扩大解释,把对男性的性侵也视为强奸的一种;
1975年,应该对首例“女性性侵男性”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有罪判决,最终她被以“强奸罪”起诉并被判处12个刑期;
德国在1998年同样将范围扩大到男性;意、俄、日等国家也对受侵害的女性和男性做出了平等保护。
说到我国,之前“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客体范围也是女性,但后期的修正案将范围扩大到了男性,相信随着司法的进步、随着男女在各个方面的平等,未来“强奸罪”也不排除效仿“强制猥亵”范围扩大化的可能。
写在最后:
综上而言,“女性性侵男性”,根据当下我国法律法规,构不成强奸罪,最多以强制猥亵或故意伤害论处,惩罚措施较强奸罪要略轻一些。但是随着司法进步,未来不排除范围扩大化的可能,毕竟男性的各项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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