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减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上市公司股东大减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上市公司减持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减持规定以及减持流程如下:
第一步:判断股东身份或持有的股份性质
从股东身份看,是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适用),还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从股份性质看,是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还是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混合身份的,还需要同时看各类身份的规则要求。
第二步:判断股份来源
如果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是来自集中竞价增持的,可不受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的约束。
第三步:确定减持方式和减持数量
是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大宗交易减持,还是协议转让?科创板首发股东还有询价减持和配售减持(具体参考《独家!科创公司什么减持方式这么香?》)的选择,不同的减持方式限制要求不同;以及考虑要减持多少股份,是否有进度安排等。
第四步:考虑减持注意事项
综合上述三点,考虑是否有禁止减持、减持比例限制、减持预披露、减持过程披露等要求。
在减持前,建议股东翻阅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看是否涉及其他减持限制或预披露等承诺,如有承诺,需严格按承诺执行。
1、减持比例的确定:股份总数,即减持比例中的分母,指上市公司发行的A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份(含H股等)数量之和,不包括优先股;减持数量,即减持比例中的分子,指股东减持A股的股份数量,亦不包括优先股。
2、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其持股数量合并计算,并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关于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3、一人多户合并计算: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股份的,账户名称与证件号码相同的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通过信用账户的持股,与其普通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各个账户的可减持数量,按照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美国股市是如何对待原始股东减持的?
美国股市是如何对待原始股东减持的?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是1811年建立的,比我们的沪深股市早了170多年,在上世纪初美国经历了大萧条时期,此时期美国股市遭到重创,在此之后,美国股市吸取了之前的问题的经验,进入了重要的恢复和法律规范期。罗斯福总统坚决地推行新的政策以规范资本市场,重构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1933美国国会出台第一部全国性的证券业法规《1933年证券法》,这部证券法到现在已经修订了40多次,2年多就要修订一次,主要规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1934年颁布《证券交易法》,该法案重点对证券操纵和欺诈行为的进行明确的界定,大大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也因此促成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建立。这两部美国的证券法规是规范美国股市交易体系的法律主体。
1、美国股市对待原始股东减持的制度就是在上述时期建立起来的,规则如下:
- 美国《证券法》其中《144 号条例》,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董监高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渠道获的人持有的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遵循缓慢减持,锁定期要求现在是持有限制性证券一年以上,而在1997年前是要锁定两年的。员工的股票期权也是限制性证券,从期权执行时就开始锁定。
- 在股东减持限制性证券前,股东对于上市公司及减持的信息披露要全面而且及时,发行方要根据1934 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按时定期发布上市公司财报。
- 股东减持限制性证券的交易量有明确的限制,3 个月一个周期算,股东减持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或4 周内平均周交易量。
- 股东减持限制性证券必须是普通交易,不能推销。
- 股东准备减持限制性证券时必须上报SEC,股东在3 个月内只要减持大于500 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 美元就必须填写表格144上报给SEC,且3个月内要完成交易,没完成就要再上报SEC。
2、美国有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对证券市场做出规范:
- 美国联邦层次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
- 各州的法律。如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被后来成为蓝天法系。
- 美国各层法院有关股东减持证券案件的判例,都会对类似案件起判例需遵守的原则。
- 股东减持限制性证券时也应遵循SEC制定的有关规则。
美国通过上述2方面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原始股东减持问题,而我国股票市场起步比美国晚很多,在我国原始股东减持被称为大小非减持,我国法律体系以证券法为股票市场的主体法律,对大小非减持的规定也在不断和修改完善之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减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减持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