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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微电影《溺水》,凶手是谁?
凶手是林老师的儿子。宋子鹏知道凶手是林老师的儿子但没说,因为是林老师的儿子想帮宋子鹏要回足球,失手打伤死者,他们以为当时死者死了,宋害怕就跑了,林老师的儿子就把死者推下水,将球藏起来,而最后电影也暗示,林老师知道了是自己的儿子。(注意,宋和林老师的儿子都穿的蓝色衣服,当时看门大爷上厕所看到的也许不是宋,就是林老师的儿子) 因为当时黄和柯是从门那边进来,而如果杜不想让他们发现,就会绕过他们,这时候可能柯已经早杜一步离开了。 影片中李警官在案发现场被叫走,警方已经发现了足球,准备守株待兔。 林老师儿子,衣服左边,有较深的足球痕迹,因为是限量版足球,所以很容易辨认,而且可以作为证据,李老师最后也是因此确定了凶手是儿子。
宋被带走时,回望老师似有深意,是想包庇林老师的儿子。 影片最后一片漆黑中似有拨开草丛的声音,留下了想象空间。
如果林老师想包庇儿子,就会自己去找球,如果她不想包庇,就不会告诉儿子,最后是儿子去找球。
怎么看待洛阳一女子泳池溺亡8分钟才被发现这件事?
天气热了,游泳慢慢成为市民常见运动项目。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溺水事故也给游泳安全敲响了警钟。近日,洛阳的曹女士在泳池溺亡。监控显示,事发当天八点三十八分时,曹女士在泳池中已没有动静。8分钟后,终于有游客看出了不对劲,等120赶到的时候,人已不行了。在游泳池溺亡?救生员呢?
曹女士的家人这么说
曹女士的家人称医院的出诊证明上面显示直到8:50医院才接到游泳馆溺水病人情况。在观看监控的时候,发现游泳池的岸边并没有救生员在巡逻。每次去这家游泳馆大门都是紧闭的。
相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超过250平方米的游泳场所必须配备救生员,而这家泳池的面积大概在600平方米左右。
泳池负责人这么说
我们承认我们是有责任的,当时有救生员,曹女士出事时,救生员出去买了一盒烟……目前,该游泳馆大门紧闭。
网友这么看:
@肉肉小霸王:不是休息时间还能出去买烟?这不是借口?
@whiethorse:不不不,不要说为什么不是休息时间买烟。我们先问一句,救生员能在游泳馆里抽烟吗?
@A肘子肉:重点是这么大的游泳馆。难道只有一个救生员么……
@外汇黄金分析师-萱萱:至少也得有个替班人员吧,生命不能开玩笑。
@翻滚的鸵鸟:如果理由换成上厕所呢?恐怕就不是这个安全员的责任了。从这方面讲真正的责任人是游泳馆,安全措施不到位。
@玉表:如果不太会的话,还是找人一起吧,特别是外面的河,水库什么的,毕竟路人救你的可能性不太高!
@张琦琦:我实在搞不懂,现在有些人的责任心到底到哪里去了?
@酷酷刘雨萌的超帅男朋友_:做我们这一行虽然特别枯燥,但是一定要有责任心,毕竟一池子人的生命都在我们手上。我代表那位救生员跟大家道个歉。
@展翅翱翔阿乐:可怕的几分钟,好可惜,游泳馆责任肯定逃不掉的。
游泳馆发生溺亡事件,责任怎么划分
在游泳馆发生溺亡事件,责任划分备受关注。哪些情况下,游泳馆须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哪些情况下,游泳馆无须承担责任?总体上说,游泳场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担责,但是承担责任的多少和比例,应根据未尽义务的程度具体分析,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情况可从四方面予以分析。
是否有合法手续
这对游泳场馆至关重要。因为正规的游泳场馆经过专业部门的审批、验收,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按要求配有救生员,游泳池内配有浮力设施,泳池的扶梯、坡度、摩擦度应达到规定标准等等。一旦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黑游泳馆”因没手续资质,是违法经营,在民法上可推定为有过错,经营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游泳者自买票时起,就和游泳场馆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池内是否配备救生设施,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施等。发生溺水事件时,安全员是否在第一时间积极救人,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无第一时间拨打救护电话等等,都会影响责任划分。
要看游泳者有无过错
一是溺水者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游泳馆溺水事件中,既有成年人,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溺水事件中,责任承担情况按照一般情况认定。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少年儿童,因其对危险的认识不足、判断不到位,其是否去游泳、怎么去游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护人,所以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相应的,会减轻游泳场馆的责任。
二是游泳者自身是否有不适合游泳的疾病或其他情况。比如患有不适于冷水游泳的疾病,致使其溺水,或是饮酒、吸毒后游泳。这种情况下游泳者本人或者他的监护人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泳池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少部分责任。
是否有第三人侵害
如果是第三人引起的溺水事件,则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游泳池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由侵害人全部承担或者承担大部分责任。溺水事件发生后,首先应做的还是要抢救溺水人员,在这方面游泳馆应承担完全义务。游泳馆进行现场急救的同时还应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将溺水者送到医院进行急救。
那么对于洛阳女子泳池溺亡8分钟才被发现 游泳馆回应称“救生员出去买烟了”这件事,你怎么看?你觉得谁应该担责?(X)
夏天快到了,每年的这个时候很多游泳爱好者都选择在游泳池畅游,不过应该注意的是,随着游泳的人数增加,游泳馆淹死人已经不是新鲜事。就在这个月,洛阳偃师市的曹女士在游泳馆游泳的时候不幸溺亡,不过在监控画面里家属看到,从曹女士在泳池出现异常,到其他泳客发现异常上前施救长达8分钟时间里,画面中没有出现一个救生员的影子。这让家属感到异常愤怒,并且要求泳池经营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0万元。
记者查阅了相关规定,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超过250平方米的游泳场馆必须配备救生员,而事发泳池大概在600平方米。场馆方做出的解释是配备有救生员,当时救生员刚好出门买烟去了,所以现场没有看到救生人员。
暂且不说救生员在工作期间应该吸烟吗?因为很多游泳馆禁止吸烟。既然是救生员,那就应该明白自己岗位的重要性,这个岗位关乎别人的生命,别说8分钟,事情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所以擅自离开救生岗位我认为应该按照玩忽职守致人死亡看待。这也给千千万万游泳场馆救生员提了个醒,夏天游泳旺季到来,认真对待这份工作,在岗位上千万不要有麻痹大意的思想观念。
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应该加强救生员的学习和管理,为顾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救护实施,符合达到各项安全经营指标及条件,无论曹大姐是否属于自己的身体原因溺亡,但是在出事的那一刻,应该首先看到的是场馆安全管理人员,毋庸置疑,如果管理到位,或许曹大姐通过及时抢救,能够挽回生命,所以场馆的经营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您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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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溺亡8分钟,救生员竟去买烟了
4月14日,八点三十八分的时候,河南洛阳偃师曹大姐在游泳时不幸溺亡。八点四十六分的时候,终于有游客看出了不对劲。赶紧去救人。但等120赶到的时候,人已经不行了。
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规定,超过250平方米的游泳场所必须配备救生员,而这家泳池的面积大概在600平方米左右。
于是记者拨通了泳池负责人的电话,对方表示,泳池是配有救生员的。但曹大姐出事的时候,救生员出去买烟了。
泳池事故频发,如何能安全游泳?
2009年7月27日,8岁女孩小月(化名)在小区游泳时溺水身亡。该小区众多业主指证称,事发时他们亲自看到救生员没有在游泳池边,而是坐在游泳池的通道边只顾玩手机。
2017年7月28日下午,一个小女孩在小区泳池溺水,不幸的是,在抢救了3个多小时后,小女孩没能抢救回来。
到了夏天,天气炎热,很多人都喜欢去小区泳池游泳避暑,但同时,泳池的安全问题也成了重中之重,那么,泳池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到底问题出在哪?
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救生员的不负责。从几次事件中,我们都能发现,往往是溺水者溺水很长时间后才被发现,而且大部分是由泳池的其他游泳者发现,而不是泳池安全员,可见泳池安全名存实亡,这些安全员根本没有职业素养。从我自己家小区的游泳池来说,我曾经不止一次地看见这些所谓的安全员只顾着玩手机说话,根本不管泳池中的情况。
大概是前年,我弟弟参加了小区的免费游泳培训(上幼儿园的年纪),当时我妈不放心,想要一起陪同但是遭到拒绝,说会看住的,让我妈不用担心,结果当时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弟弟沉到水里去了,当时的教练在教其他孩子,没有注意,而安全员更是只顾自己玩手机,连我妈的呼救声都没听见,最后我妈翻过围栏跑进泳池时,教练才发现不对劲,把我弟救上来。之后那几个救生员再也不敢阻止家长陪同了,可见其有多不负责。而且据我了解,有很多安全员都是一些暑假工,根本没有相关资格,甚至有些连自己都不太会游泳。
看准自己的水性。大部分泳池事故都是发生在深水区,所以大家在游泳时,一定要看准游泳的区域,尤其是不太会游泳的或是水性不那么好的,千万要注意区域,不然一不留神进入深水区,就可能会有危险。
游泳前做准备活动。游泳前最好做个十几分钟的准备活动,活动活动筋骨,防止在游泳时发生抽筋等情况。
到正规的游泳馆游泳。夏天天热,不能因为贪凉或是省钱就去湖里游泳,这样是最危险的,即使是水性很好的人也会有危险,而且到时候多半没人能够救你,所以还是宁可花一点钱到游泳馆中游泳,为了安全考虑。
所以,在游泳的时候,一定要量力而行,游累了就及时上岸休息,保证安全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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