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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成为担保人怎么办?
莫名成为担保人首先还是要去派出所报安,出现这种问题应该及时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你证明你不知情,则担保合同的效力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不存在担保责任。作为担保人,是有三方存在的,你没有签字认可担保人的身份,这个担保跟你无关。
14年为他人担保,贷款人现在还不上了,法院把担保人配偶的钱给扣划了,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扣划配偶的钱,法院的做法是有问题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1、对法院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配偶并非担保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法院是无权扣划的。
2、找到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并说明配偶并非担保人,看看执行法官扣划的依据是什么。
二、要想彻底解决问题,还要看生效的判决书是如何判决的。
1、如果判决书仅仅是判决你自己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你配偶的任何责任,那么,法院如此执行是错的。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担保债务是不能当做夫妻共同债务的,最高院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中也明确这种担保债务是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
2、如果判决书中判决你们夫妻共同承担担保责任,那么,法院如此执行是合法的。可能是你们夫妻双方都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了,作为共同担保人,那就要都承担担保责任。
总之,遇到这种情况,不要着急,先要弄清楚法官扣划的依据,再根据具体情况来应对。
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是私人借款,一般都是一般担保,它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贷款人无财产的情况下,才能执行担保人,是有先后顺序的。银行贷款一般都是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人和担保人是同等责任,可以执行贷款人,也可以执行担保人。另外担保期是债务到期后2年,看债务到期的时间,如果过了2年,那就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终止执行。至于划扣担保人的家属财产,那没有问题的,担保人是成年人,以家庭为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人要求法院在债务人还不起款项又不能分期的情况下,要求担保人负责偿还借款并向法院提出追加担保人配偶为还款人!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就是法官直接直接评定债务人无法还款而判决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而债务属于正常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直接划扣!的前提是通知担保人及其配偶后才能履行手续!所以如果直接划扣你需要提供证据材料找法院解决
答: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直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院有一复函。否定了担保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担保人配偶的钱被扣划了,说明案件已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若法律文书上没有担保人配偶承担责任的,而法院又扣划其钱款。担保人配偶依法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法院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案外人还可以提起诉讼。
看到问题写的这么模糊,只知道是担保债务,最终配偶的钱也被扣划了,就是配偶也是被执行人了,结合实务分析,存在两种情况,要么此担保债务在前期审判程序已经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可能性不大,还有就是判决书虽然只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没有配偶名,但是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追加了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不同情况说说。
本案先说真正的债务人,最终能够执行担保人及其配偶,说明债务人的财产是不足以偿还债务了,对他的执行肯定没有放过,所以不需要质疑法院说不执行债务人只执行担保人,这个是不可能的。再说担保人及其配偶被执行,假如前期审判程序已经追加担保人配偶为当事人,最终判决书认定债务是共同债务,那么后期按照生效判决执行配偶也是理所当然,担保债务一般是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考虑本案发生在好几年前,以前对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比例还是很大的,虽然最高院的意见和批复都是要求谨慎处理,只有家庭从担保行为获利才能认定担保债务为共同债务,但是具体审判过程中也不排除存在一定偏差,有相当一些担保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毕竟之前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偏重保护债权人,不然那么多女人莫名其妙背负巨额债务。
当然了,有时候最终判决书也只认定签字一方承担担保债务的偿还责任,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因为签字人财产也不足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就会申请追加其配偶被执行人,这个有的法院不支持,也有支持的,据说江苏省是支持的还出台了相关的意见。在申请追加后,法院执行部门还需要核实其配偶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明确是否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存在才会通知其配偶配合执行,即使不配合也会强制执行,执行的财产以共同财产为限,最多是执行其中一半,配偶在此过程中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后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既然已经走到扣划的地步,那么担保人自己就要分析一下案件了,看看是否有判决书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有的话,根据今年最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解释分析是否是共同债务,如果依据目前法律可以改正,那么配偶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这样执行依据没有了才能追回扣划的。如果是判决书没有认定为共同债务,只是执行过程中发生,那么就尝试执行异议程序吧,虽然不一定被支持,有的地区执行配偶也是有规定,只要执行范围是共同财产中属于担保人的,超过此范围的执行当然可以申请撤销。
渤海银行存款质押事件,最终会由谁买单?
作为银行从业者,从银行方来看,最终结果最少由BH银行的10个以上责任人来买单,可能有3-4个主要责任人是案件的主犯,其他涉及到签字、业务办理、审批等岗位的责任人也会至少得到行政处分。
这么大金额的案件(可能也不算大,和以前发生过的票据案、萝卜章案等等相比的话)必然不可能只由一两个人完成,因为要完成一个虚假的对公质押担保贷款业务,银行方面从上到下会涉及的岗位非常多。
首先,银行方的客户经理A(不管是分行、支行或网点)收到借款方的质押担保贷款需求,客户经理A要对借方的借款目的、借款资质、风险点等等进行审核,要求借方提供相应材料(三报表、营业执照、上下游合同、流水、法人或直系亲属或大股东名下固定资产等等材料),并且要至少两人,和客户经理B一起上门尽职调查实地考核经营状况和真实性,由于是质押担保,对担保方也需要上门尽调。
客户经理把收集到的材料提交贷款部,贷款部的经理和专员一般也需要上门尽调并审核真实性。然后,再提交至主管行长进行审核,如果还有上级分行,由于金额大,最终还需要提交到分行主管行长进审核。主管行长要和相关的部门一起上会讨论,充分确定了资料的完整、真实、符合业务规定后,签字批准,然后提交到风险合规、法务部门再进行审核,确定没问题后最终返回到发起方,发起方这时可以找财会部门对贷款申请表等材料盖章。
客户经理A拿好所有审批盖章过的业务材料,并约借款方和担保方去营业部网点的柜台做放款业务。放款业务办理中,涉及到一个柜员、一个主管(负责授权)、网点主任(这么大金额的款项他必然要知晓),可能还涉及到远程授权(分行的远程授权中心)
总体来看,银行方涉及到此业务的人员至少有16个人。猜测的话,最可能犯案的人员就是全程接触业务材料的客户经理A受到借款方数额巨大的行贿的诱惑,联合担保方公司财务人员、贷款部经理和专员、网点柜员、主管和主任,一起完成非法贷款。第二个可能是贷款部经理是主犯,用权力和糖衣炮弹来使其下属、网点人员共同完成非法贷款。
有一个比较明确的问题,报案方(存款不知情下被质押担保)的审计给银行发过银行询证函,内容是报案方的10.1亿的存款不存在冻结、质押或其他使用限制,银行方回复此内容与银行记载相符。那么负责查看存款状况的网点柜员、主管的嫌疑性就相当大了。
以上仅为猜测,具体情况只能等警方查明才能知道真实情况了
渤海银行应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由银行买单。
无论是存款条例还是与银行相关各种规章制度,渤海银行的责任都无法免除。所以必然由渤海银行承担责任。
此事件实在很离奇,从一个背负债务的人创办一家假企业到搞一堆假章,再去银行莫名其妙把其他储户的存款办理质押,这一切没有银行人员是办不成的。显然这与银行脱不了关系。渤海银行未能管理好员工,内部风控制度存在问题导致此事件的发生,所以承担责任是必然。
当然不排除还有其他更深的原因,比如实际担保方与被担保方确实存在往来,只是发生纠纷才引出这一切问题。这就比较复杂,也没有任何信息证明,所以就不好多说了。但是渤海银行的责任是绝对不能避免的。
在这里码字的诸位都不是富二代,希望大家互相帮助,看完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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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信息都是新闻报道,甚至是否真的报警了也是渤海一方在说,按说这事受害者是必须要报警的,目前也没有受害者提到这点,也没有见到警方通报。
待警方侦查看警情通报吧,到时候应该差不多能理清责任。
这里面其实最有意思的是,23亿被违规质押,在事发后渤海内部当时员工似乎没有逃跑或者自首的信息,这要是责任是他们的,他们应该想得到结果。
那要看到底是谁造成的,谁的责任谁买单,有以下三个猜测(纯属个人观点):
1.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互相勾结,讹诈银行。
2.被担保人出事了,担保人甩锅。
3.银行真的违法违规操作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两方公司内部出了问题,什么高管私自操作的,只要质押担保的材料印章是真的,还是会视为公司行为哦。当然内部可以追责。
大概率是银行,首先银行肯定给可信高息了,华业肯定给了外贴息了,不然不会存到渤海银行,担保方肯定知道这个事情,银行也知道,就是三方勾结挣钱的事,现在被担保方还不上钱了所以就暴雷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莫名担保3.96亿贷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莫名担保3.96亿贷款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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