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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43名客户理财被坑5000万,一审无责二审改判:银行担责20%,怎么看?
43名客户理财被坑5000万,一审是判了无责,但是二审改判为银行担责20%,也算是比较人道了,因为这里面存在的问题确实是要让客户自己反思的,银行虽然有过失,但是43名客户警觉性太低,导致发生了这种被坑的情况。
43名客户在当时是和客户经理签署了年收益达到11%的理财产品,最终客户经理并没有把这笔款项真正投资在华夏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在外的其它理财产品,导致了客户经理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做起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情,最后变成投资到期后无法兑现利润和取回本金。
那华夏银行担责20%,43名客户经理被坑5000万,怎么看?
一、理财应该知晓风险,更要懂得高收益理财产品是否存在陷阱。
客户经理推荐43名华夏客户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是11%,然后签署合同,而银行的理财产品在基本在4%-6%之间年化收益,远远的低于客户经理说到的11%的收益,很显然这里存在猫腻。
43名客户在于对客户经理的信任才导致了发生此类被坑的事件,但是更大的问题在于没有知晓风险,警觉性并不高,这种超高收益是否的目的是为什么?超高收益是否其它行也有?客户是否能去其它支行咨询投资情况或者多咨询其它工作人员,可能就会避免事件发生。
理财收益一旦超过7%,就需要谨慎是否存在高风险,并不是单单的以个人推销就盲目信任,多咨询,多了解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二、华夏银行担责20%,其实银行本身就存在问题。
如果不是银行工作人员,客户也不会去做理财产品,这不仅仅是对客户经理的信任,更是对华夏银行的信任。此次因为客户经理的问题导致了被坑5000万,其实也是华夏银行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导致的事件发生,二审的判决是最公正的。
而去银行存款,很多客户经理在客户打算理财时为了业绩就会隐瞒一些风险,这是需要留意的,任何涉及到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都有风险,也不要一味的相信高收益。
总之:此次事件也可以看出,银行存款和理财都要担心客户经理是否存在诱导客户理财,客户经理是否会坑客户,尽量了解清楚产品风险,多和其它人员沟通,了解签署协议里是否有猫腻,避免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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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在银行办理 敢说和银行没关系吗 交通事故 开车的司机赔不起 剩下的车主赔 银行应该陪80% 剩下的让理财经理吐出来 不吐的重判个十年八年的
二审银行责任太轻。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做理财经理的,不是银行聘任的理财经理能做理财业务吗?不是在银行任职理财经理能随便取得客户的信任吗?客户首先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会信任理财经理,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二,银行最初的理财操作,本身客户经理就可以随便操作客户的资金,只需口头询问客户,银行有好的理财产品,是否愿意够买,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及长期违规对客户的资金账户操作,造成客户不能识别真伪,银行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吗?
该起案件当中个人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犯罪嫌疑人所出售的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具有高度类似性,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银行对于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间接的帮助了犯罪分子达到了其犯罪目的,故而根据其过错酌定20%的过错,我认为没有问题。
事情梗概:
2013年9月至2014年,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申某私自向43人销售非该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陈某、张某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后客户发现理财无法兑付便向银行维权,却被银行告知客户购买的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二审改判理由:
二审法院改判认为: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上述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在此案中,申某担任客户经理期间,销售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其私自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两种类型产品区别度降低,客观上为申某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提供了条件。
同时,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该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申某的私售行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
个人看法:
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一般民众不会对其理财产品存疑,即便是高利息产品,确实在行内交易并由行内工作人员接待的情况下,任谁都难以区分,加上普通民众对于理财产品的认知程度远不如银行工作人员专业,所以银行的过错在于未能形成有效的管束机制防范员工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资金,间接的放任了这一情况的发生,故而银行不担责会导致银行难以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管控,进而形成漏洞,发生类似的事情。
在有能力,有条件进行管控的情况系,应当加重银行的责任才是。
为什么大家都说,8%以上的理财产品不能相信,八成是坑?
题文的表述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不是说8%以上的理财产品不能相信,而是定期的固收类理财产品(或者提供预期收益率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8%不能相信。
如果这话要严谨一点,那么以目前的市场利率分析,应当是收益率超过6%的固收类理财产品不能相信。
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说过这样一句话——“保证6%以上回报率的就别买,那是骗子”。与此同时,在去年6月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表示过同样的意思——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那么为什么有6%的“标准”呢?这主要是由市场利率所导致的,如果是放在前几年或十几年前,特别是90年代,那么该“标准”是不成立的。比如90年代存一年定期的存款利率都高达10%,何况是理财产品呢?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财富是不断积累的过程,即开始找不到出路,市场利率必然下行,也就必然导致理财收益下行,特别是借贷行为的理财产品(包括P2P理财)。
如果是资管类理财产品(银行理财或支付宝等销售由证券和保险提供的定期中低风险理财产品),那么能提供预期收益率的只有低风险(目前收益率为2.5%左右)和中低风险(目前收益率为4.5%左右)理财产品,因为这两者的投资标的主要为优质的债券和货币工具,本身可以产生较为稳定的收益,也就可以提供预期收益率。
但是随着市场利率下行,债券利率和同业存款票据等货币工具利率必然下行,投资标的不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如何提供较高的收益呢?比如国债利率为4%,理财产品投资国债,那么理财产品最多只能获得4%的收益率。
随着市场利率下行,优质债券(国债、金融债和上市企业债等)目前提供的利率基本达不到6%,那么投资优质债券和货币工具(期限更短利率更低)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如何获得高于6%的预期收益率呢?
借贷类的理财也一样,比如P2P理财,如果借款人有较高的信用或抵押物,那么它会像P2P平台借贷吗?毕竟银行的利率更低。即信用较低或不存在抵押物的借贷人才会向P2P平台借贷(平台自身还要赚取较高的利差),那么信用风险不言而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80万理财无法兑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80万理财无法兑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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