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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43名客户理财被坑5000万,一审无责二审改判:银行担责20%,怎么看?
业务在银行办理 敢说和银行没关系吗 交通事故 开车的司机赔不起 剩下的车主赔 银行应该陪80% 剩下的让理财经理吐出来 不吐的重判个十年八年的
43名客户理财被坑5000万,一审是判了无责,但是二审改判为银行担责20%,也算是比较人道了,因为这里面存在的问题确实是要让客户自己反思的,银行虽然有过失,但是43名客户警觉性太低,导致发生了这种被坑的情况。
43名客户在当时是和客户经理签署了年收益达到11%的理财产品,最终客户经理并没有把这笔款项真正投资在华夏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在外的其它理财产品,导致了客户经理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做起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情,最后变成投资到期后无法兑现利润和取回本金。
那华夏银行担责20%,43名客户经理被坑5000万,怎么看?
一、理财应该知晓风险,更要懂得高收益理财产品是否存在陷阱。
客户经理推荐43名华夏客户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是11%,然后签署合同,而银行的理财产品在基本在4%-6%之间年化收益,远远的低于客户经理说到的11%的收益,很显然这里存在猫腻。
43名客户在于对客户经理的信任才导致了发生此类被坑的事件,但是更大的问题在于没有知晓风险,警觉性并不高,这种超高收益是否的目的是为什么?超高收益是否其它行也有?客户是否能去其它支行咨询投资情况或者多咨询其它工作人员,可能就会避免事件发生。
理财收益一旦超过7%,就需要谨慎是否存在高风险,并不是单单的以个人推销就盲目信任,多咨询,多了解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二、华夏银行担责20%,其实银行本身就存在问题。
如果不是银行工作人员,客户也不会去做理财产品,这不仅仅是对客户经理的信任,更是对华夏银行的信任。此次因为客户经理的问题导致了被坑5000万,其实也是华夏银行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导致的事件发生,二审的判决是最公正的。
而去银行存款,很多客户经理在客户打算理财时为了业绩就会隐瞒一些风险,这是需要留意的,任何涉及到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都有风险,也不要一味的相信高收益。
总之:此次事件也可以看出,银行存款和理财都要担心客户经理是否存在诱导客户理财,客户经理是否会坑客户,尽量了解清楚产品风险,多和其它人员沟通,了解签署协议里是否有猫腻,避免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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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案件当中个人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犯罪嫌疑人所出售的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具有高度类似性,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银行对于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间接的帮助了犯罪分子达到了其犯罪目的,故而根据其过错酌定20%的过错,我认为没有问题。
事情梗概:
2013年9月至2014年,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申某私自向43人销售非该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陈某、张某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后客户发现理财无法兑付便向银行维权,却被银行告知客户购买的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二审改判理由:
二审法院改判认为: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上述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在此案中,申某担任客户经理期间,销售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其私自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两种类型产品区别度降低,客观上为申某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提供了条件。
同时,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该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申某的私售行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
个人看法:
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一般民众不会对其理财产品存疑,即便是高利息产品,确实在行内交易并由行内工作人员接待的情况下,任谁都难以区分,加上普通民众对于理财产品的认知程度远不如银行工作人员专业,所以银行的过错在于未能形成有效的管束机制防范员工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资金,间接的放任了这一情况的发生,故而银行不担责会导致银行难以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管控,进而形成漏洞,发生类似的事情。
在有能力,有条件进行管控的情况系,应当加重银行的责任才是。
二审银行责任太轻。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做理财经理的,不是银行聘任的理财经理能做理财业务吗?不是在银行任职理财经理能随便取得客户的信任吗?客户首先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会信任理财经理,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二,银行最初的理财操作,本身客户经理就可以随便操作客户的资金,只需口头询问客户,银行有好的理财产品,是否愿意够买,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及长期违规对客户的资金账户操作,造成客户不能识别真伪,银行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吗?
p2p平台出问题,已加入央行征信,出借人能否本息全回?
在这里回答的基本都是傻白甜,根本不懂P2P都在干嘛。接入征信只是平台稳住出借人的工具,给自己拖延争取时间。当然对前期回款率有点儿帮助,能更好稳住出借人,但对总的回款率只会适得其反。网贷逾期无非几种人:
1网贷逾期借款人很大一部分一开始就已经保不住征信了,根本就不会在乎,接不接入征信对他意义不大。
2平时征信不错,但已经快周转不过来了,所以按照还款原则,先银行后支付宝微信,最后还P2P平台。不接入征信人家也会考虑大数据,不还记录一直都在,最后全部都会还上,等半年大数据恢复就又恢复信誉了。但如果接入征信,整个节奏打乱,反正都要保留五年还不如干脆不还了,反正平台都涉及高利贷砍头息,也不怕去起诉。
3信用不错,还款能力也不错,只是因为特殊情况临时借网贷造成了逾期。这类人被接入征信留下污点,是心里最愤怒的。往往会报复性赖账,再回过头看看利息,看看各种违法服务费。越想越气基本不到法院不还款,至于去法院平台有几个敢?高利贷砍头息不说,暴力催收这些一翻出来搞不好倒赔钱。
最后想说的是,P2P平台从一开始就决定了不可持续,至于原因以前文章写过就不说了。出借人借款人其实都是受害者,大部分坏账其实是被平台逼出来的。出借人想靠给借款人给舆论施压拿回钱很不现实。一是除非平台自融,否则借款人比出借人多,舆论声势大不过人家。二是出借人大部分是有闲钱投资的人,借款人大部分是生活困难还不起钱的人。逼哪一边更可能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平台为了暴利两头坑,然后借舆论引导两帮受害者互相攻击,一边跟出借人说借款人都是老赖,一边引导借款人说出借人都是高利贷的帮凶。最后两帮人对立始终得由社会买单,但谁都没得到好处。
不可能
回本金的可能性都不大,还想着本息,绝对不可能
要搞清楚下面几个问题:
(1)平台为啥出问题。
平台从投资者这拿到钱,然后放贷给其他企业、个人,甚至钱转移给老板控制的其他公司,用于投资经营(有的买房买车、买飞机、还债……)
平台放出去的钱,要不回来,才会出问题的。
钱要不回来,也就没法还给投资者了。
(2)加入央行征信,也没有太大的用
还不起的,你把他抓起来,他也还不起
有些钱,被老板拿去投资、消费、还贷去了,怎么回得来,征信解决不了问题的
(3)解决问题的根本,是戒除自己的贪念
好事凭什么就能落到你的头上,如果有充足的理由说服自己,就没有问题。
否则,抱着侥幸的心理,十赌九输
我是借款人,在这里可以明确的告诉P2P的出借人,本金一分不差,利息一分不还。不要拿什么征信说事,平台违规停贷断贷,给借款人造成这么大损失,借款人没有追究责任,还想办法还款,已经很宽容了。
借款人有什么损失呢。首先是P2P平台在没有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私自断贷,导致借款人资金链断裂,短时间无法偿还欠款,征信登记不良记录。其次平台将债务外包第三方催收,任由第三方催收无尺度无下限的骚扰借款人,暴力催收,给借款人身心带来极大伤害。
我们同情出借人,投资P2P平台损失惨重。但这个责任不能都算在借款人身上,我们借款人也是受害者。P2P平台的债务上了征信,借款人只承认本金部分,利息拒绝承认。直到现在,还有很多平台在给借款人计算利息,3年多还不清的债务没有停止利息的意思。跟催收协商分期还款不同意,协商减免利息也不同意。我不知道这样的征信报告怎么登记?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长时间无能力偿还,法院也无法执行的债务,将被当作呆账处理。进入呆账处理阶段,将停止收取利息。很多借款人的债务完全符合这个规定,P2P平台就是不执行,还在记息,还在不停的骚扰借款人。
这样的情况下,靠一个征信,就要连本带利一起收回,不合情也不合理。
想要回本息是不可能的了,在你投资P22那一刻起,你的本金就被营销人员,管理层,公司抽取提成,假设这些费用是20%,剩下80%的本金才是拿去投资,关键是,不合规的P2P公司,你也不知道他们把钱贪了还是真的拿去投资。
如果出了问题的,那就是这个公司挪用了投资者本金做违规的事情。
利息肯定不要想了,至于能回来多少本金就看警察能截留追回多少资产了。
举个例子,有某些国企背景站台的e租宝在2015年被封查后,知道2020年才清算偿还30%的本金。
当然也有很多被查的公司是杳无音讯的。
款姐认为,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并联合多个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限制购买机票、限制乘坐高铁和动车、禁止失信人担任企业法人等措施。 而接入央行征信后,若网贷机构借款人发生逾期行为,将对个人金融行为产生影响,其中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在今后办理贷款时,将会影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如果借款人失信,则会被记入个人征信报告,或面临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提供贷款、保险等惩戒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网贷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后,能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但在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机构和借款人的纠纷处理、解决新增逾期、逾期“空白期”如何避免等问题时,也有待多方协同,进一步提出优化和完善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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