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邯郸多名村民被杀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邯郸多名村民被杀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对河北“离职员工持枪上门遭原雇主打死”有什么看法?
离职员工持枪上门遭原雇主打死,事发河北邯郸峰峰矿区,2019年6月29日凌晨离职员工韩某平来到原雇主苏德保家,后发生肢体冲突,韩某平用携带的枪支击伤了苏德保,后被苏德保用铁锹击打,随后死亡。
谁是正当防卫?
韩某平之所以找苏德保理论,源于离职前的一个矛盾,就是韩某平因为“食物中毒”和雇主苏德保产生纠纷。
在纠纷发生后,二人多次产生过言语冲突,互有指责,辱骂,威胁等言论。
苏德保在供述中曾指出“我必须把他打得今后不能再站起来,不能让他有机会报复我”,而事发当晚,饮酒之后的韩某平携带枪支(可能为自制)再次找苏德保“理论”。
“仇人相见分外眼红”,苏德保先发制人,先行殴打了韩某平,之后韩某平取出提前藏好的枪支反击,射了苏德保一枪,致苏重伤二级。
随后韩某平逃离,苏德保联合几人追出,随后用铁锹击打韩某平,最终造成韩某平死亡。
韩某平携带枪支(这个肯定违法)前往苏德保家门外,遭到殴打后开枪反击,如果不考虑枪支问题,此时我认为他应该符合正当防卫。
而在韩某平离开现场后,苏德保追出并将其杀害,很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所以他的律师提出的正当防卫法院没有采纳。
对正当防卫的又一次考验
自从正当防卫最新解释出台之后,很多类似的案件开始和解释扯上联系,这起案件又出了一个新命题。
韩某平在违法前提下(非法持有枪支罪)前来理论,事先先把枪支藏好,并且先受到人身伤害,之后反击,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法律法规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本身违法,然后用法律禁止的“武器”反击,感觉普通人很难分清楚事件的性质。
而在韩某平离开现场后,也就是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苏德保追出并将其打死,这在主观上应该存在故意,加之他供述的“让他不能报复我”之言论,可以肯定苏德保后边的行为有致韩某平于死地之嫌。
这个案件通篇来看不好划分责任,要是分段来看,相对容易一些。
老板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永远存在
自古以来,雇主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就一直存在,并且会永远存在,因为双方的立场不同,对于利益也是各看一面。
在无数家企业中,各种各样的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老板嫌员工拿的钱和创造的价值不成正比,员工也这样认为。
可以说,这是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因为这源自人的本性:贪婪的欲望。没有人那么容易满足,也少有人可以站在对方的立场去考虑。
整体来讲,员工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因为绝大部分打工者抱有一种“拿人钱归人管”的心态。
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员工在争取自身合法权益上有很大进步,但是距离真正的“合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不公平存在,但是走极端依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遇事之时,首先要冷静,选择合法的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才是正道。
我认为此案不存在“正当防卫”。从下面“实……诺”帖子披露的案情看,离职员工“凌晨”持枪上门,有着寻衅滋事的动机和行为。引发雇主先动手殴打的肢体冲突。而后员工开枪,员工逃离,雇主追击,并致死员工。这整个过程中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双方都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行为。只不过员工是“故意杀人未遂”,雇主是“故意杀人既遂”。
发生如此死伤,是凡有人性者都会感到痛心的,也是不愿看到的。先不讨研谁先动手,或者动用了什么?就事情由何发生来讨研,而防止矛盾激化,才不会出现更残酷的事件发生。国家政权,法律的建立,都是应以最广泛劳动获取报酬与利益获得为保障,才能获得人民最广泛的支持,拥护与保障的,人民才会支持政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责任与规定。遵循这一原则,法律责任认定就具有更广泛性的支持,拥护与执行,而使政府,集体与个人都必须在法律似框架中行事而有效。就可避免不应产生更大的矛盾冲突。正是坚持不了这种作为,才使矛盾升级,走向极端,演变的越来越重。农民工血汗钱从一开始无力伸张,到走向集体上访,跳楼等一系列状况来看,都是各方利益相互托欠,而最终托延到弱者身上所致的集中表现。而予盾形成与扩大都是由不按保障劳动权益所致而产生,这当然也有政府工作人员视政策为儿戏,或存有利益不当有关,才更使得矛盾加深与扩大。如果坚持政策达到一致性,并公平公正,老百姓也决不会走向极端,而使得矛盾深化而造成不因有的伤害与危机的生成。今天看到伤害已无法挽回,但应从最初原由产生去研讨,岂不是更好地防止矛盾产生,防止升级应该有的更明智之举之举措?!
雇主属正当防卫
离职员工与雇主有何仇恨?
也许离职员工对雇主把他辞退心怀不满。劳动法对员工不可随意辞退员工,凡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然解除。劳动法还规定4个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个情形之一,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面临破产,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裁减人员,并给予经济补偿。
员工对雇主辞退,不同意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离职员工持枪上门,不仅是不明智的,而且是涉嫌犯罪。
一,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我们国家对枪支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一般公民不准持有枪支,除极少数人经过批准持有枪支外,其他人持有枪支为非法持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枪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涉嫌故意杀人罪。持枪上门干什么?目的和动机很明显,欲将雇主杀掉。
雇主将持枪上门的离职员工打死,算不算犯罪?不算犯罪,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何谓正当防卫,符合以下3条:一,免受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离职员工持抢上门,是正在进行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雇主将其打死,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离职员工咎由自取,自负责任。
谢谢邀请。首先声明,我虽是法律本科毕业,但非律师。从目前所掌握的案情分析,我认为雇主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其案件的具体细节不必赘述,就其中的关键要素分析如下:
第一,死者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死者持枪本身就已经犯法,法律对此有明确的界定。我认为,死者即使不上雇主的家门,不和雇主发生肢体冲突,不被雇主打死,其行为本身也是非法的。但是,死者在死前并没有开枪的事实,而是选择了逃跑,而雇主却追上去将其打死,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规定界限,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应定性为“防卫过当”。
第二,雇主的行为涉嫌犯罪。尽管雇主主观上存在害怕死者逃跑后再次返回伤害自己的可能性,但是这只是雇主的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的支撑,法律不会支持雇主的这一行为,因此,雇主在死者逃跑的情况下追上去将其打死,有故意伤害的实际行为,因此,雇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大众普法势在必行。我认为很多案件造成的后果是完全能够避免的,但是悲剧为什么屡屡发生?经过近几年的了解和查阅相关资料,我得出了一个令人惊惧的结论:不懂法的情况普遍存在。许多人没有接受过真正的普法教育,法律意识淡薄,关键时候不知道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因而出现激情犯罪、故意杀人等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多做些实实在在的工作,真正把法律知识普及到每个公民的心中,只有这样载能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扼制犯罪率。
历史上有哪些身残志坚的将军?
用单腿走完长征的开国中将钟赤兵将军应该算一个。
钟赤兵原名为钟志禄,读了几年私塾之后,给自己改名为钟赤兵。1930年,年仅16岁的钟赤兵参加了红军,在彭德怀的红三军团历任第五军三师宣传员、连政治委员、师军需处政治委员,第四师十二团总支部书记等职。1935年,红军一渡赤水之后,为了便于作战,红军缩减了编制。红三军团由原来的4个师缩编为4个团,钟赤兵任第12团政委。为了摆脱身后十多万人的国民党追兵,毛泽东决定二渡赤水,再占遵义城。娄山关是遵义城的屏障,贵州军阀王家烈的黔军在这里派有重兵驻守。娄山关是兵家必争之地,为了夺取娄山关,身为团政委的钟赤兵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先锋作用,亲自冲锋在前。王家烈的黔军被称为“双枪兵”,在烟瘾过足之后开始向红军反扑。钟赤兵的第12团在付出了巨大的牺牲之后终于攻占了娄山关,在战斗的过程中钟赤兵多次负伤。为了攻克娄山关,钟赤兵不顾自己的伤情,一心只为了将红旗插上娄山关。
红军二占遵义城后,医生为钟赤兵治伤,由于没有及时救治包扎,加之受伤后又继续战斗,敌人的子弹把钟赤兵右腿的骨头都扭碎了。因此,钟赤兵的伤势非常严重,必须从小腿以上截肢。当时红军的医疗条件特别差,既没有麻药、也没有截肢用的医疗器械。医生就用农民的砍柴刀和锯子经消毒之后给钟赤兵做了手术,在没有麻药的情况下钟赤兵几度昏死过去,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手术,这个硬汉子终于苏醒了过来。第一次手术之后,钟赤兵的伤口被感染,他的腿肿大并发高烧,为了保住生命,不得不进行第二次截肢。第二次手术,钟赤兵右腿膝盖以下剩余的部分被截去。第二次手术之后没几天,钟赤兵的伤口再次被感染。医生对钟赤兵进行了第三次手术,这一次钟赤兵的整个右腿从股骨腰部截了去。
半个月之内,钟赤兵在没有麻药的情况下做了三次截肢手术,在坚强的毅力下,钟赤兵挺了过来。没有了右腿的钟赤兵变成了一个残疾人,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短期内难以恢复,加之又在长征途中,钟赤兵能不能跟随大部队继续长征成为了一个问题。钟赤兵得知这个消息后对红三军团军团长彭德怀说:“军团长,就是爬,我也要跟上部队。无论如何,我不离开红军。”彭德怀毫不犹豫地告知钟赤兵:“就是用三军团一个团抬,我也要带上他!”钟赤兵的英勇事迹传到了毛主席哪里,毛主席将钟赤兵从红三军团调到了中央卫生部休养连,随中央直属部队行动。就这样,仅剩下一条腿的钟赤兵爬雪山、过草地,凭借自己的坚强毅力,身残却志坚,单腿走到了陕北。
钟赤兵受伤的时候年仅21岁,在没有麻药的情况下,咬紧牙关做了三次截肢手术。手术成功之后,又以顽强的毅力单腿从贵州走到了陕北,这是一件多么不可思议的事情。钟赤兵是一位颇具传奇色彩的将军,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荣获一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75年在北京逝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邯郸多名村民被杀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邯郸多名村民被杀害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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