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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男子与情人合谋卖子获刑5年,落网时方知儿子非自己亲生”这件事情?
旧情复燃燃的不一定是情,复燃的可能是骗局的绳套、炸弹的引线!
男子与情人自小青梅竹马,互许芳心,怎奈男家穷女家富,男子被女家拒之门外。女子嫁到外地男子寻不到的地方。男子万念俱灰,外出打工,遇到新人,结婚生子。命运捉弄,多年后偶遇旧情人,悲惨的人生经历让男子心痛万分,旧情复燃燃的火热!疑似命运垂帘,喜得贵子,无力抚养,转卖他人。然而,情人携款消失,警察上门抓捕,方知儿子不是自己的儿子,情人早已不知所踪。
男子如果真能对自己妻子保持忠诚,或许就不会有这卖子这回事了。俗话说:得不到的永远在躁动。小时候的初恋,梦里的旧情人,一直是男人心中的痛和遗憾。一直是他求而不得的。
当相逢出现在眼前,当梦中的身影哭泣着向你倾诉苦痛,苛求温暖,男人深埋在心里的旧情爆发了。他义无反顾的拥抱了梦中情人。他认为是上天的垂怜、是命运的恩赐,让他们有情人终成眷属,让他们两个孤独又相爱的灵魂相拥相伴。他对她爱恋,对她柔情,对她百般宠爱。
但令他难以相信的是,他只是一个棋子,他只是旧情人落难时找的临时港湾,他只是梦中情人转移犯罪的被蒙骗的执行人。但他一无所知,以为是情人的体谅和爱恋!
直到情人不辞而别,直到警察上门抓捕,直到一纸亲子鉴定摆在他面前,他才知道,这一切都是骗局!看着手腕上的手铐,看着哭泣的妻子,再多的悔恨,又有何用?
当你安定的生活,突然闯进了你的旧情,希望你保护好自己的尊严,尊重家里等待自己的老婆。有些错过的情感,就让他错过随风而去,太眷恋太在乎,最后受伤的除了你,还有你的家人!
旧情复燃,燃的不一定是情,复燃的可能是炸弹的引线!
这位友友你好,谢谢你的邀请,你问我怎样看待这一事件,我说这种人就是人渣,他们就不配做人,我们暂且不讲这孩子是不是你的,处于是人的本能,也不会去卖孩子。就是不是你亲生的,就是养一条猫猫,狗狗五年,五年朝夕相处也有感情呀,更何况是人,这对人渣,判五年太便宜他们了。真是草原大了,什么畜牲都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最终,男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回顾这件事,也暴露出我国一些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一是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依然严重。在科技信息如此发达的21世纪,我国不少农村地区的思维依然停留在封建社会。“儿子传宗接代,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落后思维占据主流,许多农村家庭甚至不生到儿子决不罢休。在外地躲计划生育成为部分农村地区的特色。
二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人根本不知道贩卖儿童是有罪的,还认为这是你情我愿的公平交易。在一些偏远地区,买卖儿童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每年都会有许多儿童被拐卖,这也间接反映了市场上有很大需求。
三是务工人员的精神世界缺失。许多农村家庭为了增加收入,丈夫去外地打工、妻子在家里带娃,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双方的生理、心理都无法得到满足。
这件事也告诉我们,农村地区思想观念的解放依然任重道远,法律法规的普及也需要加强。除了物质待遇外,外地务工人员的精神需求需要予以重视。
这件事还告诉我们,女人要是狠起来,比什么都狠。
谢谢好友Rylene诚邀。
云南男李成,相恋女李英,两人那个好,胜似水乳融。可惜没结果,皆因李家穷。无奈女远嫁,从此杳无音。李成另获爱,且育三孩生。
零八把工打,又遇俏李英,离婚单打鼓,风韵依犹存。干柴烈火碰,倾刻火熊熊。同居恨相晚,云雨播下种。十月生下子,生活又觉贫。两个就生歹,卖子换金银。四万脱了手,真不如畜牲。
九年事件发,铐子锁李成。亲子鉴定做,孩子非亲生。涉嫌孩子拐,李成判徒刑。脏款被收缴,还罚一万银。
李成摇脑壳,才知被带笼,原来李英坏,巧把己利用,事后拿钱走,至今无踪影。
牢中李成傻,叹气又唉声,昔日美妙景,全都变狰狞。怨恨有何用,自己发神经,婚恋不守道,埋己自挖坑。你若走正道,岂能祸事生。自作又自受,活该蹲牢中。
婚后外遇,以为自己占了便宜,秘密处理掉孩子,贩卖人口也当了背锅侠。
男子娶妻生子后,在外地偶遇初恋情人,同居之后情人怀孕,二人似乎不想或者不能对这个孩子负责,孩子生下后,卖掉,价格36999元,几年后,事情败露,男子涉嫌贩卖儿童,而结果更让男子悔青肠子,这孩子还不是他的。反而成了背锅侠。
男子早年的生活比较不幸,家庭困难,父亲酗酒,母亲在他五岁的时候就离家出走,15岁的时候认识了初恋情人,但是有缘无分,女子因为男子家庭一般,远嫁他人。
事情大概就是这么个事情,看来一代人的悲剧有时候真的能影响下一代人。
怎么个影响法?对家庭的不信任或者是不负责任,男子已经结婚生子了,还拥有三个孩子,虽然生活困哪点,男子也需要在外打工维持生计,但是不要追求那么多,日子还是会很幸福,天堂和地狱也就在一念之间,再次见到初恋情人,那心内的波动无以复加,好了,地狱的大门已经敞开,男子已经迈进了一条腿。
婚外的生活既满足了当时的遗憾,又平添了一份不负责任和刺激。然后女方怀孕了怎么办?两个人都不想负责认,女性自己有可能都知道孩子的事,正好来个背锅侠,要是她不知道的话,也可以说她的生活比较乱。
或许女子不想要孩子正重男子下怀,男子还不想负责任呢?孩子一“送”,还得了3万余元,真是天大的便宜。
哪有这么好的事,大便宜之后就是大亏,男子不但要交出3万余元还要罚款1万并获得牢狱之灾。
养父性侵养女获刑六年半,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
首先,我认为这几个人被判处刑罚是罪有应得。
其次,我也认为判决有些轻了。因为受害人是其养女,养父依仗其地位,性侵多次,还有其子女参与。为保护受害人,震慑犯罪,至少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子究竟能不能收养小英?
- 余某现年47岁,已育有一子,又抱养了生于1999年3月的小英。由于余某夫妇一直在外打工,小英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每年春节,余某都会回老家过年。然而,本是一家团聚的日子,却是小英噩梦的开始。
- 2010年至2013年,余某趁着回家过年期间,利用小英的年幼无知及家长威严,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小英发生性关系。2013年至2016年期间,又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行与小英发生性关系。每次遭受侵害,小英因为害怕,不敢报案或者告诉其他人。
- 2016年6月底,小英来苏务工。余某趁老婆不在家之际,又故伎重施。2016年10月14日晚,在余某又一次施暴后,小英终于忍无可忍,选择了报警。
根据新闻事实可以知道:
- 1.余某有子女;
- 2.余某有妻子;
- 3.余某收养小英时尚未年满30周岁;
而按照现行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的条件为:
- (1)无子女;
-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4)年满30周岁;
-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显然按照目前的规定来看,余某根本不具备收养的条件,这也是为何余某能在事后对小英进行性侵的关键!
余某非法拘禁加上强奸罪,判处六年半确实过轻了点!
目前可以知道的是男子事后有非法拘禁以及强奸两项犯罪行为,那么分别来看:
【非法拘禁罪】根据法律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强奸罪】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余某的强奸行为最早是在小英年满14周岁的事后,期间也曾有非法拘禁进行迫害的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来看,两罪并罚完全可以在10年以上,所以该案当中余某的行为被处以六年半真是咎由自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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