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谁有前夫悔不当初的资源啊?
唉,手下有两例。
例1: 话说前40年,张三是下窑工人,娶了媳妇3年没生小孩,张三认为是女人不育,给妻子离婚了。女人离婚后再婚,嫁给李四,两年生了2个儿子。而张三离婚后没女人去嫁,成了光棍,为了养老,张三抱养了个女婴。张三当然后悔终生!
例2: 话说前20多年,南方女孩小英嫁来北方小堂,生一女儿,小英脾气好,能干能做,而小堂脾气怪,一生气把小英赶跑了,小英抱女儿回了娘家。半年后,小英来信让小堂去叫,小堂不办。至今小堂成为光棍。女儿在姥姥家长大,小英再嫁赵六又生2个女儿。如今小堂女儿已26岁,父女不认。现如今小堂江河日下,孤独一人,后悔终生!
养父性侵养女获刑六年半,你怎么看?
这个养父只有兽性没有人性,六年半的牢狱生活太便宜他了。
根据案情简介,作为养父的王某胜将养女小英非法拘禁4个月并性侵十多次,在小英更小的时候养兄王某东也对其进行了数次性侵,目前王某胜被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并处判罚六年半。
目前没有找到如何处罚小英养兄王某东的信息,其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监视居住。
站在个人的角度看,养父王某胜的恶劣程度更大,在提及这件事时,他曾称“又不是亲生的。”这不仅仅是愚昧无知,更是违背良知和道德的禽兽行径。我们不清楚六年半的刑罚能否让王某胜发自内心地忏悔,却知道小英的一生已经被他给毁了,小英的身心创伤恐怕很难抚平了。
强奸罪是重罪,刑法中提到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前也有过一个类似的案例,养父在7年的时间里多次强奸未成年养女,最终获刑13年。和问题中案件区别最大的地方在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所以案件性质更加恶劣,最终做出了从重处罚。
个人认为,类似这种违背人伦道德的刑事犯罪,从严从重处罚更能起到警示效果。对于那些没有道德底线的兽父,可以“没收作案工具”,例如化学阉割。
谢谢邀请!
首先,我认为这几个人被判处刑罚是罪有应得。
其次,我也认为判决有些轻了。因为受害人是其养女,养父依仗其地位,性侵多次,还有其子女参与。为保护受害人,震慑犯罪,至少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子究竟能不能收养小英?
- 余某现年47岁,已育有一子,又抱养了生于1999年3月的小英。由于余某夫妇一直在外打工,小英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每年春节,余某都会回老家过年。然而,本是一家团聚的日子,却是小英噩梦的开始。
- 2010年至2013年,余某趁着回家过年期间,利用小英的年幼无知及家长威严,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小英发生性关系。2013年至2016年期间,又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行与小英发生性关系。每次遭受侵害,小英因为害怕,不敢报案或者告诉其他人。
- 2016年6月底,小英来苏务工。余某趁老婆不在家之际,又故伎重施。2016年10月14日晚,在余某又一次施暴后,小英终于忍无可忍,选择了报警。
根据新闻事实可以知道:
- 1.余某有子女;
- 2.余某有妻子;
- 3.余某收养小英时尚未年满30周岁;
而按照现行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的条件为:
- (1)无子女;
-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4)年满30周岁;
-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显然按照目前的规定来看,余某根本不具备收养的条件,这也是为何余某能在事后对小英进行性侵的关键!
余某非法拘禁加上强奸罪,判处六年半确实过轻了点!
目前可以知道的是男子事后有非法拘禁以及强奸两项犯罪行为,那么分别来看:
【非法拘禁罪】根据法律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强奸罪】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余某的强奸行为最早是在小英年满14周岁的事后,期间也曾有非法拘禁进行迫害的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来看,两罪并罚完全可以在10年以上,所以该案当中余某的行为被处以六年半真是咎由自取!
当我看到这起案件时,满腔怒火油然而生。这对父子尽然能做出这等丧尽天良的事,法律就该严惩他们,让这对禽兽牢底坐穿。
据报道,1999年出生的小英(化名),约3个月大时被沁水县某村一户农家收养。小英听说自己是男孩换女孩换过来的,但她怀疑自己是被人贩子卖过来的。
小英从小就受到养父的非人虐待,养父不仅让小英在二年级时就辍学在家,还经常无故毒打她,把她当做纯粹的出气筒。去年10月份,忍无可忍的小英终于离家出走,投奔了河南洛阳的一名网友。
谁知道,养父为了骗她回来,竟然使出了苦肉计。就在小英离家半个月后,村子里有人给小英发微信说:她养父在家晚上睡不着觉,白天不吃饭,小英看了就心软了,就回了家。
小英回家以后,养父就将其禽兽本性暴露无遗。他将小英锁在一间黑屋子里,并且没收了她的手机。更为甚者,养父每天晚上深更半夜就潜入黑屋,在小英身上发泄兽欲。面对小英的指责,他竟然厚颜无耻地说:“你又不是我亲生的,为什么我就不行?”
被养父性侵已经让小英痛苦不堪了,后来养父的儿子也开始对她施展性侵。这对禽兽父子丧心病狂的丑恶行径,让小英身心遭受重创,几乎失去了继续活下去的勇气。更为无耻的是,养父为了让小英接受哥哥性侵,竟然说以后哥哥找不到老婆,她可以跟哥哥过,到时候大家就是一家人了。这种无耻之徒,简直让人义愤填膺。
万幸的是,后来民警终于将小英解救出来,养父和兄长也被刑事追诉。经法院判决,养父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兄长也收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可惜我们国家没有乱伦罪,否则养父、兄长的性侵行为也同时属于乱伦行为,这在国外起码要判几十年有期徒刑。希望这对禽兽父子在监狱里,捡肥皂捡多一点吧。
我认为与普通的强奸案相比,养父对养女性侵更加恶劣,更加体现了人性的丑陋,应该比其他强奸罪判的更重。更何况这还是和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的刑罚。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两个罪名。先说强奸罪,不仅该女孩的养父对其性侵多次,甚至她的养兄在她八九岁时就对她多次性侵。这已经够得上多次或者长期强奸妇女,本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还有一个非法拘禁罪在里面。该女孩被其养父关在家里四个月,限制人身自由,这就是典型的非法拘禁。本也应判处刑罚。
所以其养父最终才判六年半肯定是有些轻的。好在法院最后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希望不要放过一个坏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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