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干部工作地坠楼身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干部工作地坠楼身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人在下班时间,在宿舍自己喝酒死亡,公司有责任吗?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单位基本无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其他情形导致死亡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证正能量传递!对于这个问答题目,打工人员的我有话作答。题主问到,工人在下班的时间里,回到职工宿舍喝酒死亡!公司要负责任吗? 我想题主能想到这么个问答题出来,应该是想达到一个不能在明面上的目的吧?依我讲:“凡是不能摆在明处的问题,都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善终结果”!友友们你如果有什么其它的说法,请你在评论区里文明用语参加讨论。咱们想想:一个工人挣钱也是不容易!工作累了!为了缓解疲劳,经常也有些工人喝点小酒!上至公司下到小老板都没有明文规定不让工人喝点小酒的。《特别的工作除外》现今的社会人性化管理已经不错了!工人在工作时间里必定是不让喝酒后上班的!那么在工作时间外的时间里,因个人自身的情况下喝上一点酒!也不会被领导批评!至于你自身的原因喝酒过多引起死亡!总不能把全部责任归推到公司负责吧?难道工人喝酒时就他一个人在一起喝酒吗?还是有公司单位的领导干部们去到工人宿舍里硬劝工人多喝的呢?这些事情咱们要搞明了!才能有一个清楚划分责任的有利条件!不能人云亦云的跟随瞎起哄!免得亡者家属人员在失去亲人、正在伤心难过的时间里分析不清楚责任时!反而让一些不懂法律的人员瞎起哄!引起复杂麻烦的事件出来。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朋友们!您觉得我老民工讲的有道理。请加关并顶赞!谢谢!
对于毛洪涛老师的溺亡你有啥看法?
首先,毛先生在那边安好!家人等节哀。
其次,从现有发现的信息看,毛先生以这样的方式走,说明,有许多让人猜不到的“故事”。
第三,毛先生是一高级知识分子,从学生给他的评述看,为人平和,近人,有又学术,才华。
按说,人缘,人气不错。
由上,人走了,生命无法从头再来,而今,据有关信息,有调查组调查,在我看来,调查又能怎样?
做为一大学党委书记,以死了了,其身后的?让人很难说清,说准。
在这希望成大做好毛先生善后等事,希望那个什么组,调查好了。
做为局外人能有什么看法?
我的态度,不知详情,内幕,不便指指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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