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抛物致死案核准死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抛物致死案核准死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最高法: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你怎么看?
高空抛物,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行为,由于这种不道德行为造成人员伤害,就应当属于犯罪行为,法律应该根据伤害程度进行定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定为重罪,不能让无辜受害者含冤负屈。
首先高空抛物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有些人住在楼上,把垃圾一类的东西往楼下扔破坏卫生,其次如果扔下来的东西重量或体积较大,砸在过往行人或车辆身上,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近年来出现了好多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有好几起因为过路行人被高空抛物砸中,当场死亡,这种危害不亚于持刀故意杀人,而且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把物品从高空抛下,谁路过砸中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非常及时,应该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防范和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跳楼砸到人算高空抛物吗?
跳楼不属于高空抛物的定义。高空抛物一般指从较高的地方抛下物体,使其自由下落,可能对行人和周围环境造成伤害或危险的行为。典型的高空抛物包括从建筑物或桥梁上抛下物品,如砖块、石块、玻璃瓶等。
而跳楼是指自愿从建筑物或其他高处跳下来,企图以自杀、自残或其他目的结束生命或对自身造成伤害。跳楼是一种严重的自杀行为,涉及到心理和情绪健康问题,需要及时寻求专业的心理援助和紧急救助。
跳楼行为不仅对自己造成重大风险和伤害,也可能给周围的人带来恐惧和心理创伤。因此,我们应该关注和关心身边的人,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引导他们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救助渠道。
1. 结论:跳楼砸到人属于高空抛物行为。
2. 解释原因:高空抛物是指从高空扔下物品,对地面或者行人造成伤害的行为。跳楼砸到人也是一种高空抛物行为,因为跳楼者在跳楼时处于高空状态,跌落的速度和冲击力非常大,如果砸到行人会对其造成严重伤害甚至致命。
3. 内容延伸: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会对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同时也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另外,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也应该考虑到高空抛物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高空抛物的发生,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
不算高空抛物。
跳楼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的基本特征,但在法律上,物和人是相对的两个概念,主体不适格,是无法被认定为高空抛物的。
跳楼者往往一心求死,从高楼跳下来以后生存几率几乎为零,虽然理论上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将其行为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实际上没有追责的意义,法律无法制裁一名死者,不能判死刑,然后又枪毙尸体。
如何看待贵阳中铁国际城一10岁男童高空抛物致一中年妇女死亡?
这虽然只是一个现象,但却折射出一些比较深层次的社会根本问题,比如对待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否过度?比如现行框架下,人们对于物业的管理义务是否要求得太低太轻?
每一次看到此类消息,和大家一样,实在是感到痛心和惊惧,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样一下子没了,据说受害者家庭还有2个孩子...但痛定思痛,有些事,还是要理性追责,如果这一类加害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那么可能这种现象会屡禁不止,下一个受害者,可能就是你的亲人。
最想要谈的,就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程度,现在规定的是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8种罪名可能受刑事处罚,而其他的违法行为,基本上都不算在内,只有满了16周岁,才可能被判刑,这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否真的有些过度了?
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小孩,有些实在是很早熟,特别是十多岁那种小孩,有时候残忍到让人害怕,而且熊孩子背后往往也会有“养不教父之过”的熊家长,对于子女造成他人死亡这种违法或“犯罪”行为,我们认为,家长仅仅承担经济赔偿,是远远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精神损伤的。
这里并不是在倡导“同态复仇”,但人类从远古进化至今,仍然保存有必要的复仇心,长远看来,对社会来说是有一定好处的,也就是自然正义的范畴,所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它至少是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每个个体或家庭头顶上,教他们要懂得尊重他人同等的生命和财产权益。
我认识曾经一个学法律的朋友,从学理上,这人曾经也是“废除死刑派”,但是当其了解到,一些基层的案情,是因为加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裁判,而受害者亲人选择“自行复仇”过度复仇之后,在死刑的存废问题上,可能就又多了一层斟酌,就像古代的“冤冤相报何时了”,如果作恶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那么可能会导致更多递进层次的伤亡和损失。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否应如此大力度?不得不令人深思!
另一方面,物业方面的责任,难道仅仅就是在楼道间贴一个软弱无力毫无约束力执行力的“请勿高空抛物”的横条吗?对于可能出现的业主生命和财产的损失,物业是否应该更加谨慎一些,比如曾经出现过一些苗头,发现后就应该及时上门宣传教育,避免更大的损失?
据我所知,贵阳中铁国际城这个小区,因为是中铁的项目,一看名字就知道,中铁是铁路为主的,并不像万科、恒大、华润等专门做房地产的,可能物业的服务品质,在某些方面是比不上那些一线的品牌房开商。
现在在观山湖阅山湖的项目,也是叫做中铁,一期的物业是一个叫做“兴隆”的物业公司,之前我连听都没听过这家物业。中铁好像在贵安新区也有一个项目,叫做贵安山语城,不知道请的是哪家物业?
所以这件事情,也告诉人们一个道理,房子还是要选一线品牌房开,专门做房地产房开做出来的项目,至少物业也更加专业,住起来也能省不少心,或许也可以避免一些飞来的横祸。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抛物致死案核准死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抛物致死案核准死刑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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