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在按摩店遭性侵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男子在按摩店遭性侵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看待湖北一男子性侵足浴店保洁员事件?
一个20岁的男人去性侵47岁的保洁员,这得无脑到什么程度?
这男的构成强奸罪是毫无疑问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需等待法律的审判。
问题是又拍裸照敲诈该女子300元,这是自作孽,不可活。古人云:盗亦有道,这男人,简直就是个人渣,这敲诈因数额较小,虽然构不成敲诈勒索罪,但令人作呕,估计法官在量刑时心理潜意识会最大限度的处罚他。
那么,该强奸犯被抓住后,又翻窗逃跑时摔成重伤,对于摔成的重伤,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负,无需他人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足疗店三人对该男子实施了拘禁,这恐怕有问题,构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我赞同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器不能私用,如果允许个人行使公权力,则法律就无公平正义而言。如果三名男子在控制该强奸犯后,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则不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但如果三人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个大概是公安机关逮捕三人的法律依据。
这个案件的警示作用在告知我们遇到犯罪行为或犯罪分子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并扭送公安机关,切不可滥用权力,使自己陷入犯罪的境地,本以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却不知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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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岁男子性侵足浴店四十七岁保洁员,如果男方强奸后不要拍裸照敲诈勒索女方三佰元,完事后男方倒付给女方三佰元,就不存在“性侵”二字,也就不存在逃跑𨄮伤的事情发生,恰恰相反发生了强奸事,店主等了解店内所发生的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可僻免其他事情的发生!
这个问题有几个疑点,那个姓董的不就是去洗个脚吗?为啥还可以开房睡觉?他去的保洁阿姨的房间是瞎碰上的还是早就知道那间房是保洁阿姨住的?他做完了案为啥不走?他的家庭背景是什么?作为经商的,我能理解,一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大事化小最好,所以最先并没有报警而是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但是,那个姓董的自知理亏,一看周围都是人家的人,心虚害怕,慌乱中采取了错误的做法“夺窗而逃”,结果导致自己摔伤,后果本应自负,然而,洗脚房大概处于能压事儿就压事,拿钱平事儿的想法,先垫付了几万医药费。可是,不知警察是怎么想的,却把洗脚房的人给拘捕了,大概,在警察的眼里,洗头房,洗脚房本身就不是好地方,所以主观的心向姓董的人了。
现在有些执法者本身在工作中就是带着有色眼镜在工作,这样一来极容易制造出许多错误的事儿来。也非常可怕!现在网络非常发达,有点事儿很快就会传播很广,这也是一种监督,许多人在做事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其实都在大众的监督之下。所谓“离地三尺有神灵”,希望这件事儿能公平公正的获得解决,毕竟大家都不容易。
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里面疑点众多!从事发到最终的结束,就像是一部悬疑大局,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一竟然不能说话了。下面我将我的疑问一一分析:
第一、47岁保洁员竟然没大声呼救
当夜大家进入梦乡的时候,47岁的保洁员阿姨遭受了20岁青年的毒手。足浴店中显然不止保洁员阿姨一人留宿,但是保洁员阿姨竟然没有呼救,这么小的空间,如果大声呼救,显然可以阻止犯罪的发生。
这名20岁的男子兽欲大发之后,并没有停止犯罪的过程,反而变本加厉,给保洁员拍裸照,又把保洁员仅有的300元转给自己。
第二、20岁男青年为何留宿
我对此疑问的是,现在的足浴店可以给客人留宿吗?这个男子留宿的目的是什么?无家可归还是另有企图?
根据多方描述,店内留宿的出了这个20岁的男青年其余的全是女的,这不是引狼入室?
第三、拍裸照可以认为是特殊癖好,抢钱的动机存疑
男青年可以花费279元做足疗,看样子也不是差那300元的人。为何在作案后继续实施抢劫,把受害人的300元转到自己手机里面?
难道这个男青年的微信不是实名制的,或者这个男青年不知道微信或者支付宝是实名制?
这不等于明摆着告诉别人:杀人者武松!
第四、案发后为何不在第一时间报警
47岁保洁员被性侵后,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报警而是告诉店内的其他店员;
其他店员第一时间想到的也不是报警而是告诉老板;
老板到场后第一时间想到的也不是报警而是私了;
最后报警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跳楼摔成重伤,不得已而为之!
第五、老板到场后删除关键证据
明眼人都知道,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裸照都是犯罪证据。老板拿到手机之后,应该保留证据而不是删除。
删除照片不是替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吗?
第六、强奸、抢劫属于刑事案件,老板有没有权利要求私了
老板到场后协调各方,大家都同意私了。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奸、抢劫都是刑事案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有将刑事案件私了的权利吗?
我觉得这世道不能让有正义感的人吃亏,我觉得这世道不能让老实人没地方申冤去,你想想看着一个人被侵犯了,周边的同事不说就是陌生人,也得伸手管一管,所以我说这个湖北的20岁的男孩子,做出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侵害了一个47岁保洁员的,全尾的犯罪行为,这种事情我觉得必须要伸手管一管,所以我说即便是同事,也是应该见义勇为,所以我说不应该把这几个人抓起来,赶紧放了吧?否则就没有正义感了。
美女深夜去足疗店按摩与技师发生关系,事后反悔构成强奸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强奸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要素才能构成。 根据中国刑法,强奸罪的构成要素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一般情况下,足疗店的按摩师是不能与顾客发生性关系的,一旦发生,就会构成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技师对美女进行了性侵犯或者强奸,那么技师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美女自愿与技师发生性关系,后来又反悔了,这并不构成强奸罪。 当然,在一些情况下,比如技师利用职务之便、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顾客发生性行为,那么就属于强奸罪的构成要素,技师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要判断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强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任何一种性行为都应该基于自愿、平等、合法的前提之下,不得强迫、胁迫或者利用职务等不正当手段进行。
视当时的情景而定。强奸有特指:违背妇女意识,强行发生关系属强奸。美女深夜去足疗店是按摩去了,按的快活时睡了,按摩师眼瞅着美女,动作幅度比较大美女没反应,想着对方有需求,上位了。女醒了,发现没穿衣服,方知发生的事情。构成强奸。如果是嫖资纠纷,只能按卖淫嫖娼处理。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同意发生性行为都应该被当做不合法的性侵犯行为进行处理。所以,如果技师强迫了美女与其发生性行为,那么这个行为可以判定为强奸罪。但如果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但事后美女后悔了,这并不能够构成强奸罪哦。
虽然法律对性侵犯的定义非常明确,但事实上,由于人们对于性爱行为的态度不同、行为发生的背景和情境也多种多样,所以对于这些情况的法律界定也牵涉到很多争议。比如,在性爱过程中,如果一方改变主意,但另一方强行继续,这个行为也应该被视为强奸罪。另外的话,应该强调的是,社会上需要强调的是男女平等,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尊重对方,不得强迫、骚扰、侵犯其人身权利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是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那么不构成强奸。但如果是技师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手段强迫或胁迫美女发生性行为,那么就构成强奸。如果美女事后反悔,并声称自己是被迫的,那么需要进一步证明是否存在强迫或胁迫行为。总之,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两男子去按摩店与失足女发生关系,过后被告强奸,强奸成立吗?
只要有一定的事实证据,女告男强奸,罪名肯定会成立。虽然说这个女的是失足女,当时是以正当卖淫交易的,但事情过后,或许是女人沒得到一定的承诺酬金。经过一番交涉后,女人没有心满意足,就以手中的证据,反告二人强奸。司法机构介入调查后,以他们(她)之前的联系方法,交往过程,及有关证据,按态度既定,也会按卖淫嫖娼处理。同时拘留罚款。根据事态对社会治安影响的程度,或许依据法律条款,会有更严重的处理。这重在人的态度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在按摩店遭性侵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在按摩店遭性侵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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