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车撞飞骑行者致2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车撞飞骑行者致2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扬州一洒水车低温作业致小车失控撞飞路人,如何看待?
12月16日凌晨5点多,江苏扬州,两人在长春桥上推行电动车时,被一辆白色面包车从后方撞飞了出去。被撞司机称骑车经过时,发现桥面结冰湿滑,于是下车推行,在桥面作业的工人见状上前帮忙,没走几步就被撞了。而肇事司机表示,因路面太滑,刹车不及才导致事故发生。民警发现,唯独桥面上结了一层薄冰。经查,当天凌晨,某公司转运淤泥时弄脏路面,洒水车在低温时清洁路面,致地面结冰。事故致帮忙工人颅内出血、腰椎骨折。目前,交警部门已约谈了相关单位责任人。
结合事件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视频加载中...小车司机很可能还是需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从整个事故的责任判定来看,我认为最终事故的主要责任很可能还是不得不由小车司机来承担。
由于发生事故前小车司机没有做到仔细观察,更没有做到安全驾驶,在行车过程中出现车辆失控,最终引发了交通事故,导致了行人的受伤。从表面上来分析,情况当然也的确是这样。
但是我认为如果最终事故责任确实如此认定,那就显得太过于教条主义了。考虑到电瓶车驾驶员甚至都不敢在这条路上驾驶电瓶车,我认为当时这段路面路面的结冰情况应该是非常严重的。小车的失控打滑其实和司机本身的操作并没有太大关系,路面变成了滑冰场,再指望司机安全驾驶,这不是强人所难嘛。
相比而言,洒水车更需要承担的事故责任。
从事件描述来看,造成这一事故的其中一个非常的原因就是洒水车在寒冷环境下依然坚持向洒水,致使路面结冰造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打滑,直接导致了车祸的发生,造成了对路人的伤害。
交警部门约谈有关部门这个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认为约谈并不能解决本质问题。洒水车明显对于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它们在冬天依然坚持洒水的行为将长期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对于这些直接引发过交通事故的洒水车司机及其公司,完全应该取消他们继续运营洒水车的资格。
为什么明知可能造成危险,洒水车依然在冬天凌晨坚持洒水?
据了解,现在洒水车都是外包制的,洒水车司机没洒一次水,就会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一笔收入。也是因为这种原因,洒水车司机才愿意在大冬天的马路上继续洒水,因为这是他们的收入来源,如果他们不洒水,他们就会少赚一笔钱,谁又愿意和钱过不去呢?
希望各地市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做好对洒水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洒水车司机的行为进行彻查。对于那些置老百姓生命安全于不顾的洒水车司机,不仅需要取消起驾驶车辆的资格,更应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使用洒水车的目的是为了城市的整洁和美观,但如果洒水车的存在对老百姓的生活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影响,那么这种存在显然就是不合理的。
上海金山一轿车撞电动三轮车,7旬骑车老伯被撞飞身亡,你认为事故责任在谁?
从事故大致情况描述来看,不好清楚划分责任,我就说说我的亲身体会吧,总的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是交通参与者,有时在路上,那一瞬间真不好说,我也遇到过几次小的交通事故,有开机动车的,骑三轮车的还有骑电动车的,遇到的交通事故虽小道理是相同的,我感觉驾校学的文明驾驶都遵守了事故就少多了,特别是交通参与者要礼让对方,机动车更要礼让非机动车和行人,但非机动和行人也要学会保护自己,那就要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国人往往就缺乏这个,在路上都只顾自己先走,我开车时才感觉到非机动车和行人真敢抢和闯啊!骑车时才感觉到机动车在路上不按交通则开,骑车和行人好危险啊!这就是机动车不按交通规则开,非机动车和行人对交通法不懂乱通行,还有的认为对非机动和行人不扣分又没罚款约束,随意通行,所以说国人出行交通安全从小就要普及,不光在路上……!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要有教育和制约,对机动车来说要尊重照顾对方安全,安全文明礼让通行!
昆明3名未成年骑电动车被撞飞,骑车人仅13岁, 你怎么看?
首先我们从国家的相关规定上来看一看。国家是有明文规定 中学生年必须要满16周岁才可以骑电瓶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在平时的上课期间,认真负责的学校都会让家长签订一份安全告知书,告知在暑假期间或者在上学期间进行防溺水教育以及上学路上和平时的交通安全警示。从学校教育的角度出发,对学生也对家长进行过相关安全的教育,但是在暑假期间还发生这样的事情,我想第一责任人首先就应该是家长,家长在平时的生活当中对孩子的安全,意识上非常的薄弱,家长也要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是不是自己的家庭安全意识就不是很强,所以灌输给孩子的安全意识也不是很多导致此类悲剧的发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车撞飞骑行者致2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车撞飞骑行者致2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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