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孩和同学出游溺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女孩和同学出游溺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近日北京双胞胎到青岛溺亡引人深思,那么到海边游玩有哪些安全事项需要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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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双胞胎女儿青岛旅游时在海边溺亡,您觉得父母需要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日北京双胞胎到青岛溺亡引人深思,那么到海边游玩有哪些安全事项需要注意呢?
这个和玩手机没有半毛钱关系,你能做到24小时一秒都不离开孩子的视线吗,8岁的孩子一定能听懂大人的话了,主要的原因是安全教育没有做到位,1、你不会游泳去海边一定要叫我一声。2如果那个人落水了另外一个人一定要大声呼救,不要尝试救人。3给不会游泳的孩子佩戴救生装备,(我闺女10岁了,也会游泳,6号也正好在乳山玩水,可必须让她带上跟屁虫,不愿意绝对不让下海)
8月5日下午15时左右,黄岛公安接到报警称,两名北京女孩在沙滩游玩时走失。黄岛公安立即组织公安、边防、山海情救援队等力量,在海滩、酒店、海上等区域开展搜救行动,同时组织执法船只、社会船舶、蓝天救援队等海上力量进行搜救。
8月6日11:30许,一名女孩戴海中被捞起,无生命体征。6日下午15:45许,另一名女孩遗体也被在离海岸大约50米处发现。
现实很残酷,我们在海边游玩,究竟应该警惕些什么?请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第一,海边游玩一定要警惕“离岸流”。
断层海潮的专业术语叫离岸流,又叫裂流,是一股射束似的狭窄而强劲的水流。
是海滩最危险的杀手,是极易产生浪涡的危险之地!据统计,大约有90%的海边溺水是因为离岸流发生的。在海边,如果看到有断层的海潮,请立即上岸!
特别提醒:离岸流经常会在没有一丝丝防备的情况下突然出现,在任何天气条件下都可能现身,并活跃在多种类型的海滩上,“作案”时间与地点不受限制。它通常不会引起注意,直到人身陷其中才会发觉。根据离岸流的成因,以下位置与它狭路相逢的可能性最大:
△两个新月型沙洲中间的水域(也就是两滩尖之间);
△浪裂线不连续的地方(也就是白浪中断的地方),游泳和冲浪者要在安全地带,避免与这位“杀手”进行接触!
遇到离岸流,如何自救?
不要尝试逆流游回岸边,而是用最省力的踩水或漂浮,呼叫或挥手寻求救援。不慌张不挣扎,要随波逐流,顺着离岸流的水流方向,沿着与沙滩平行的方向游离,脱离后,再转向游回岸边。若遇到困在离岸流中的遇难者,尽可能给予帮助漂浮的器具,千万不要贸然下水救援!
第二,只在安全区域玩耍
一般正规的海边游泳场所都是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范围内的礁石、海泥,以及一些缠人的海藻、具有攻击性的海洋生物等都会被排查干净。到海滩游玩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要到不明水域游泳,尽量到有救生员看管的地方。
目前青岛共设有八大海水浴场,游泳洗海澡去这些地方安全可靠!
第一海水浴场、第二海水浴场、第三海水浴场、第六海水浴场(栈桥海水浴场)、石老人海水浴场、金沙滩景区海水浴场、银沙滩景区海水浴场、灵山湾(城市阳台)海水浴场。
这些野浴场千万别去!
洗海澡虽嗨皮,但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浴场。有些相对清静的沙滩,看似平静的海面下实则暗流汹涌,又缺乏专业的救护保障,是十分危险的“野浴场”!
仰 口 海 滩、流 清 河 附 近 海 域、八 大 峡 西 侧、台 湾 路 与 东 海 路 路 口、即 墨 海 泉 湾 海 滩、 中苑码头西侧“第十海水浴场、 海韵园外侧、奥帆基地东侧、极地海洋世界东边的一片海滩、小麦岛附近沙滩、 雕塑园外侧沙滩、石老人西侧沙滩
第三,海水浴场游泳安全小常识
1.应在设有救生人员执勤的时间和海域游泳,听从指导勿超越防鲨网警戒线;切勿到有游艇活动的游乐区游泳。
2.不要依赖充气式浮具(如游泳圈、浮床等)来助泳,万一泄气,容易造成溺水。
3.海中游泳,有海流、有波浪,与游泳池不同,故需要加倍的耐力及体力才能达到同等距离,所以不可高估自己的游泳能力,才不会造成不幸。
4.海边游泳要注意潮水时间,高潮后就将退潮,尽量不要在退潮时游泳,以免退潮时往回游时体力消耗过大发生意外。风浪太大时不要游泳,不要独自一人游得太远,严禁单独游泳,以免发生意外。
5. 酒后一定不要游泳,有些人不在意,觉得自己有一定的游泳技术,不会出问题。加上酒精对大脑的刺激就更觉得自己了不起了,但是大海是无情的,一旦出点身体状况,那可就悔之晚矣。
6.如果警示该海域中有海蜇,在游泳时一定要加倍注意。有皮肤受伤出血时,应立即上岸。
7.在遇到有人溺水时,应大声喊叫或打110请求协助。未学过水上救生,不可贸然下水施救,以免造成溺水事件。
8.救生员均身穿救生员标志统一服装。如果看到沙滩上插黄、红两色救护队旗位置,那是救生执勤点,救生员正在值班。假如旗杆收了就表明救生员不当值。同时,沙滩还竖有警示标志旗,如果是全红旗帜,就是告诫大家海风大,不适合下海游泳。
第四,游泳圈不是万能的
游泳圈虽然跟救生圈都是圈,但前者是玩具,只能玩耍使用,后者才有救人的作用!游泳圈较轻,更容易漏气,表面也比较湿滑不容易抓握,抗压能力差很容易爆裂。
1.游泳圈适合在泳池的浅水区使用。
2.海边游泳最好用救生圈,浮力大,不会下沉,为救援争取时间。
3.普通泳圈和坐着的泳圈都很容易发生侧翻。
第五,活埋真的很可怕
干爽的沙子让我们充满乐趣,在里面可以随意地滚动翻身,但是,沙子进水后,我们要尤其小心,沙子之间不再有松散的空间,会将人牢牢“吸住”,很危险。
Tips
1.尽量选择“躺着埋”。很多人喜欢挖深坑将身子埋进去,外边留一个脑袋,这样是相当危险的,若遇到涨潮,很难逃生!
2.埋沙时不要让自己埋得太深,不要低于海平面,不要距离海边太近。发现涨潮及时从沙子里出来。
3.不要单独玩沙。孩子在玩沙时很容易玩到一半跑开,留下另一个小伙伴在沙子里,若发生意外时,这样是相当危险的。
第六,小心抽筋。
无论是泳池还是浴场,经常会听到有人在水里大喊“哎呦,我腿抽筋了!”原因就是下水前准备不充分,心里紧张或身体比较累。在水里抽筋会后应该怎么办?
Tips
腿或脚趾抽筋时,将腿或脚趾尽量向自身方向扳拉,同时呼救,换另一泳姿游回岸边。两手抽筋时,马上重复“握拳—松开”动作;若单手抽筋,还可按摩合谷穴、内关穴、外关穴。
肚子抽筋时,可仰躺在水里,双腿重复“收向肚子—伸直”的动作,或掐中脘穴(在脐上四寸)和足三里穴。
第七,水母是漂亮的杀手
水母,又称海蜇。说到海蜇大家的第一反应是凉拌海蜇丝,美味又爽口。别以为水母柔软又美丽,它却有毒,常常杀人于无形之间。箱型水母更是分分钟让人致命!
被水母蛰伤之后常常会有皮肤刺痛瘙痒、恶心、头晕、乏力的感觉,严重者更可能出现喉头肿胀、呼吸困难、休克,甚至心脏骤停等症状。虽然海蜇营养又美味,但海边游玩时还需谨慎小心这个美丽的杀手!
Tips
1.被蛰伤后,马上离开有水母的地方。
2.拔掉触手。先用醋或海水清理伤口,不要直接用手去除触手,要戴手套或用镊子去除。
3.阻断毒素。用醋或海水浸泡或冲洗伤口15-30分钟,注意,在拔掉触手之前,不要用淡水冲洗、不要热敷或冷敷、不要揉搓按摩,这些措施都可刺激加速毒素释放。
4.前三步做完后,用热水浸泡20分钟(越热越好),可口服止痛药。
注意:若要减轻瘙痒过敏症状,可服用扑尔敏、苯海拉明、氯雷他定,涂抹氢化可的松软膏,严重者需包扎防止伤口感染。
坚决杜绝孩子在无家长或大人的带领下私自结伴到海边,池塘,水库玩耍,带孩子去海边游玩时,家长一定不要移开视线!
悲剧已矣,孩子父母所遭受的悲痛已远超想象。望孩子亲人早日走出悲伤,广大家长千万吸取教训!别再让类似悲剧发生!
(转自青岛安检公众号)
痛心!南宁4名女生邕江游玩,2人不幸溺亡, 你怎么看?
对于发生这样的事,非常的痛心,对花季少女的离去感到非常惋惜。溺水事故,特别是中小学生溺水事故每年都有发生,为什么学校一直在强调不许去江河水库玩耍游泳,可是悲剧总是在上演?作为家长们也要时刻提醒和教育自己的孩子,毕竟生命只有一次。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针对双胞胎女儿青岛旅游时在海边溺亡,您觉得父母需要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谢谢悟空邀请,许多答者认为本案中母亲应当承担责任,认为母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个人认为简直一派胡言!本案中母亲确实存在失职,但是失职和过失不是一个概念!混为一谈只是许多人的一厢情愿!说说理由:
第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所带来的危险必须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带来的风险,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诱发的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叫做过失,但是本案中孩子溺亡的风险并不是母亲所带来的,相反这种危险是自然风险,并不是人为带来的!
第二、失职和过失是不同的概念,我说本案中母亲作为监护人没能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有失职的行为,大家应该都没意见。但是失职并不是过失!失职的概念在我个人理解就是本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力让孩子避免陷入不是自己所造成的危险当中,而自己因为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人义务,导致悲剧的发生,这叫失职!但是过失就不是这么简单,过失就像第一段说的那样,这个危险应当是母亲自己所造成的,才能叫过失1
第三、本案中母亲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我想可能什么责任都没有!因为从刑事方面来说本案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从民事来说,母亲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死亡难不成自己起诉自己索赔?行政责任来看,目前并没有针对母亲失职导致孩子死亡的情况进行规定,所以本案中母亲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孩子的母亲虽然没有法律责任,但是道德的责任却已经凌驾于她的身上,近日来网上对这位母亲的批评声不断,但是客观的说,看到这个帖子的每一位家长,当真能做到一天24小时视线不离开自己的孩子?手机一下子也不看?我想不太可能,所以自己都做不到的事,就不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别人轻易进行评价!因为感同身受这个词绝不是几句“看了新闻很心痛”就能够体会的,当下有谁能够比这个母亲更悲痛,更悔恨自己的?
悲剧已经发生,过去的总要过去,孩子的死已经成为定局,作为局外人就不要过分的苛责于这位母亲,而且我们作为旁观者至少已经能够通过事件提升自己日常生活中对孩子的看护的意识。
谢邀。
一、从刑法上分析,是否需要付法律责任。-我认为不需要。
这里有异议的可能就是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是意外事件。
1、过失致人死亡在于主观方面是由于过失,具体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则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这里的父母带孩子来海边游玩不可能应当的预见这次游玩会造成孩子死亡。所以我认为是意外事件。
二、从民法上分析,是否需要付法律责任。-我认为是需要的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什么叫监护?百度百科告诉我,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很明显家长没有很好的履行监护职责。
2、《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什么叫保护?百度百科告诉我,保护,指尽力照顾,使自身(或他人、或其他事物)的权益不受损害。很明显家长也没有做好保护工作。
3、《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民法中,父母没有履行好监护、保护的职责。
三、道德、社会舆论层面。
1、社会舆论会表示同情,但仅是表示同情而已,说不定会拿来做例子,炫耀自己的谨慎,谴责别人的大意。
2、父母一辈子将活在良心谴责当中。
这件事母亲肯定是有一定责任了,是毫无疑问的啦。但是,孩子的母亲也不希望双胞胎姐妹溺水身亡,在双胞胎姐妹溺水当中,母亲正在发朋友圈,一时忽略了孩子,造成了孩子溺水身亡,属于过失伤害罪,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此希望所有的家长带孩子出去玩的同时,不管到哪都要看好孩子,注意孩子的安全,这位双胞胎的母亲没了孩子,是不是悔恨终生的,毕竟养育孩子长大不容易,而且双胞胎姐妹都8岁了,希望今后一定引以为戒,不再犯类次的错误,也希望所有的家长对待孩子都要专心一点。
曾看到一位母亲也是在玩手机,在游泳池里五岁的女儿就在她的后边溺水身亡了,这不就是母亲专心玩手机造成的吗?太不应该了。希望每个母亲放下手中的手机,照顾好自己的孩子,希望每个家庭的孩子在每时每刻、每天、每年、没有任何危险中长大。
一对双胞胎姐妹,青岛旅游是海边溺亡究竟是谁之过?
每到暑假青少年儿童溺水事件频频发生,在事件描述的过程中提到8岁双胞胎失踪。我觉得如果孩子的父母全程陪伴孩子就不会让孩子出现意外。
我们可以盘点以往发生的儿童意外事件,不难发现一个规律,都是孩子脱离大人的视线导致悲剧发生。这对8岁双胞胎的父母肯定是没照顾好孩子。
我女儿上小学不久,我记不太清是几年级了,一个夏天我带我外甥和我女儿去河里游泳,就在我身边看着,结果河床的石头伤到了孩子,结果去医院做了缝合手术,让我后悔不已,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带孩子去过水边玩耍。只要出门,就不会让孩子脱离我的视线。
每一次孩子意外发生,父母都痛不欲生,先不说海边浴场管理有没有责任,孩子的生命无论如何也换不回来了。
所以说主要责任还在监护人。因为孩子没有分不清什么是危险,希望所有的父母能够从内心真正认识到这一点,不要再让悲剧发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女孩和同学出游溺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女孩和同学出游溺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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