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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鲍毓明案,为什么财新网和南风窗的报道各执一词,而有些网民却只相信一边呢?
网民之所以只相信一方,是因为大家心中已经根据所知道的关于这个案件的信息,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大家并没有在财新网和南风窗的相关报道中选边站,因为这根本不是一个选边站的问题,而是将个人良知与是非观放在何处的问题。
案件本身已经存在诸多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的问题,加之案件双方无论从身份背景、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等多个方面都存着巨大差距,大众无法说服自己去相信弱小的一方会采取目前这种方式去碰瓷强势的一方,因而会善良的相信女孩一方。
谢谢您的问题。网民有自己的判断,不是完全受到媒体左右,媒体都有自己的立场。
媒体报道的差异。《南风窗》主要是揭露鲍毓明丑恶的罪行,态度比较鲜明,就是谴责。财新报道主要是基于鲍毓明的叙述,将其说成金钱的受害者,将罪行往拜金女找糖爹方向引导。角度与立场存在较大差异。
媒体报道的局限。媒体对鲍某事件的报道,实际是当事记者对所掌握信息的主观判断。做记者并不容易,既要体现个人的主观判断,体现专业性,也要兼顾客观性和理性,不能自以为是揭露人性。所以,记者要多角度、多渠道采访交谈,获取多方尽可能多的信息,尽量体现事情的全貌和事件的真实。一旦信息渠道狭窄,公信力就会变弱。财新网的报道价值无疑受到了影响。
网民的判断。第一,大家对信息的掌握不同,都有自己的判断。第二,不是大家在财新网和南风窗报道中选边站,而是两家媒体是否符合自己的判断,如果不符合就会怀疑媒体。第三,归根到底,是个人良知与是非观,出于朴素的正义感,我们会站在小女孩受害方这边,一般不会反复。43岁的鲍与14岁少女之间的事,我们的最朴素的价值观就是不合伦理、恶有恶报。此时媒体求新立意,反而让人不快,我们不允许有包容包庇的成分。
欢迎关注,批评指正。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萨沙问大家,为什么美国刑事案会让一些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来作为陪审团?
陪审团是有权力宣布嫌疑人是否有罪的。
这在我们看来,似乎是可笑的事情。
陪审团的人又没有法律专业知识,怎么能决定案件的结果呢?
实际证明,陪审团制度是相当可靠和公正的。
这是因为,对于是非的基本认定上,成年有社会经验的人,都会有自己的观点,而且基本都是一致的。
为什么财新网和南风窗的报道各执一词,大家却相信女方?
同时男方花钱找了这么多下流水军,还找无良媒体写稿试图翻转,却无效。
甚至由于舆论愤怒,迫使财新网在发文2个小时就就赶快删除呢?
这是因为,从任何社会常识来说,人们不认为14岁少女和她的40岁摆早点摊的残疾母亲,有能力和手腕去敲诈、诬告甚至戏弄一个40多岁,美国籍高端法律人才和在中国叱咤风云的高管。
退一万步说,就算这是借机敲诈,在第一次失败以后,通常女方家会感到巨大的压力而偃旗息鼓,不敢再闹。
然而,女方是反复报警,不惜借助舆论将这事闹大。
如果女方只是借机敲诈,她绝对没有胆量这样反复在多地报警、起诉,不断去媒体要求保管,甚至惊动了人民日报这些官媒,让公安部组成专案组。
这是不符合基本逻辑的。
而且,现在男方并不否认在刚刚“收养”14岁少女几个月后,就和她发生性关系。
试问,一个14岁连基本性知识都不懂的小女孩,主动和一个40多岁走南闯北的商场精英发生性关系,再借机敲诈的可能性有多大?开什么国际玩笑呢?
稍微有点智商的人,会相信这些吗?
况且,如果只是单纯的包养或者是所谓“恋爱”,女孩为什么多次自杀,并且诊断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应激障碍等精神问题?
试问,十几岁的小女孩应该是无忧无虑的阳光时代,全中国有几个女孩会变成这样的?
作为男方,我们且不论他是否 是 “明知道在美国成年人同未满16甚至18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 就是重罪,从而选择到中国来满足恋童癖。他认为只要做一些法律上的规避,生活上不是拳打脚踢硬上,反而做出似乎关系暧昧的样子 就会没事”
我们就假设他就是这么做的,那么他实际上还是比较成功的,因为法律上讲他定罪确实有一定难度。
另外,我们可以随便想一想。如果两人的关系真的是所谓恋爱或者是包养,警方为什么立案、撤案、再立案、最后南京警方介入、闹大了公安部介入。
试问,如果这个案件只是恋爱以后借机报复泄愤,难道这些警察都看不出来,要反复这样搞来搞去?
所以,男方这些东西,任何人按照基本社会常识来说,是说不通的。
即便有无良媒体甚至用写小说的方法,恶意摸黑、中伤女方,也不能让大家信服。
其实,这种事情社会上也并非就是这么一起,玩弄未成年少女的事情多了去,只是没有闹到这么大罢了。大部分都是和稀泥,私下解决,女方自认倒霉而已。
鲍毓明案扑簌迷离,警方三番五次介入没有实锤。为什么?
因为被告鲍毓明不是普通嫌疑犯,是著名的资深律政精英。
无论是研究法理、证据链他都是行家。至于鲍毓明是否做了违背收养女孩意志的事只有当事人知道,或者女孩有铁的证据。
法律面前 确认一个主体是否犯罪是用证据说话的。猜测、怀疑都是无济于事的。鲍毓明如果犯罪了估计也是诱奸、迷奸、经济上胁迫一类的劣行。很难指证。诱奸具有主观愿意性,迷奸具有隐蔽性,胁迫具有女孩物质需求性。所以很难厘清女孩是否主动或被动,强奸与主观愿意。
女孩诉讼说是强奸幼女,如果是14周岁之前报案,肯定成立。但过了好几年才诉讼,未免有些太迟。从常理讲,中国人的思维定势是一边倒,同情弱者。我不这么看,毕竟鲍毓明收养供其完成学业,方方面面都是有巨大付出的。这期间两个人日久生情是有条件的,产生矛盾也是人之常情,女孩在情绪低落时反口污名鲍某也是情理之中。所以个中是非曲直恩恩怨怨只能让时间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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