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全家都死了不用签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全家都死了不用签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家庭遗产这样分割合理么,我该怎么办求助?
謝邀:家庭遗产之争,谁也不知道内情。只有想继承者知道,让外人出什么主意也无用。有本事之人,父母已给了你血肉之躯,何须还要父母留下遗产?少丢人现眼了,打铁靠本身硬。自已挣钱才是真的。想怎么花钱随便。劝你一句话,别争了,害羞。我可是放弃了县城临亍价值数十万的祖房哟。亲侄儿要重建,我有一半房产,没多讲半句就全部给他,没要一分钱。重新买地另盖了三百多平方一幢。
痴长六七。
即便是重组家庭,你和母亲及哥哥还是一家人。父亲去世,如果没有生效的指定遗嘱继承,那就按照国家的继承法来继承遗产。
首先父亲的财产是分成两份,一份是母亲的,一份是你们兄妹和母亲的;所以哥哥已经姑姑们私分了属于母亲和你们应该继承的那一部分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去争取回来。
首先去你们当地法院民事庭咨询如何诉讼的问题,请一个律师代理你们诉讼,因为只有律师才有可能去银行以及你父亲生前的单位进行取证。最后由法院来判定你们应该得到的继承部分。
你这件事比较复杂,需要分几个问题去分析:1、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是有效的,但是只针对你父亲去世时所遗留财产的处分有效。而你父亲在去世前已经处理完毕的财产分配,遗嘱不发生效力。2、关于你父亲生前处理财产的部分是否涉及你妈妈权益的问题。你父亲生前处分的财产是父亲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你妈妈的同意,处分你妈妈那部分的行为无效,你母亲可以考虑通过诉讼追回。3、你哥哥处理你父亲丧葬费的问题。你哥哥私自转移丧葬费是无效的,丧葬费属于遗产的范围,应该按遗嘱进行分配。以上三个问题的回答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老人去世女儿忌讳什么?
我们这里,如果家中老人去世,亲生儿女须披麻戴孝。出殡当天,亲朋来吊孝,须还头。就是说,男宾吊孝,男性后代给人家磕头,女性来宾吊孝,女性后代给其磕头还礼。
人死后到出宾期间,儿孙后代夫妻不可同房,女人们不准化妆,以表示对死者的悲伤和尊重。
老人死后的第一个春节,不能贴红春联,只有贴黄对联。腊月也不大扫除,怕迷了死者的眼睛。
每年的过年之后,我们这里亲友们出门访亲拜年。但死者的儿女们却在第一个春节后,不能出门,宜留家守孝。在过春节这天,还要给逝者供奉食品,水酒,水果之类。还要烧香跪拜。
老人去世的第一年,儿女们还要衣袖上戴个孝字。以寄托哀思!
以上就是我们这里的习俗,全国各地不一样吧。
在古法礼仪中,女儿出嫁后为别姓家人,丧礼五服是三等大功,未嫁女是一等斩衰。从古礼法角度来说,儿媳妇应当居丧守礼,已嫁女不需。现行意识形态不承认古法礼仪,作为封建迷信,所以传承断了,各地具体把握不同。
新时代不应该有什么太的说道,只有老人生前活的生活滋润,儿女,孝顺,死后大家和睦团结给下一代做出榜样就足也,就会兴旺一个家族,对老人问心无愧就能挺直腰杆在大街上渡步
#泛文化写作营# #最暖团圆年#
我是成长新视点,分享问题看法。
老人过世,作为儿女有什么需要忌讳的,各地风俗习惯不同,会稍有差异,但大多数的地方不会有什么太大忌讳。
一般在农村,家里有老人过世,儿女会有个三年守孝期。也就是三年以内,老人过世以后,家里不办喜事(不娶,不嫁,不做寿诞,不办生日宴,不搬新房等),过年要贴白联,不贴喜联。
在老人过世的当天,有的地方会焚烧老人以前用过的衣物、被褥等东西,个人使用过的,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会全部封存起来。
过年过节,一家人团圆吃饭的时候,有的地方会提前准备一副碗筷,根据老人生前的爱好,斟一杯酒或点燃一根烟,放在餐桌上,先恭请先人上桌饮用,以示纪念。
有的地方,对非正常去世的老人或生前为人不端的,家族之内是不会同意他进祖坟墓地的,则需要另选墓地下葬。
相对于老人过世之后,子女在生活和工作期间的衣食住行方面,绝大多数地方,没有什么特别的忌讳。个别地方的农村,在三年之内有子女不穿红色衣服、鞋子等习俗。
不过,如果有的家庭运道不顺之时,也会通过办喜事的办法来冲一冲,期望达到转变家庭运势的效果。
这种情况,也算不上迷信,属于人们为了追求幸福生活,而采取的办法而已,可以理解。老人在天之灵,也不会认为子女不孝。
生老病死,自然轮回。
我认为,作为子女对老人最大的孝,是在老人生前要多尽孝道,赡养老人,尽可能让老人颐养天年,尽享天伦。
忌讳的是,子女们在老人生前不尽孝道,而老人去世后,却大张旗鼓的宣传自己的孝道。给去世的老人,造豪华墓地,天天烧送纸钱,希望老人在阴间过得幸福,这种行为才是最大的忌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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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大地面积之大,民族之多,各地風俗民俗也有所不同。就拿我家乡来说,老人去世,亲友前来吊唁,女儿必须得哭,否則,对前来吊唁的人不尊,儿女一月之内不得串门,等等……
全家协议有人没有签字有效吗?
家庭赡养协议有一人不签字的没有效。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该协议内容不得违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老人的意愿,该协议在订立后需要经过老人所有的子女签字,否则对不签字或不在场的子女不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不生效
合同或者协议一方没签字是不生效的。协议与合同生效的条件基本一致,签署了协议不意味着协议就一定生效,而是必须要在双方对于协议内容均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双方均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全家签名是不是可以放弃房产所有权给一个人?
全家签名是否可以放弃房产所有权给一个人,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环境和所签署的文件性质。
首先,要明确的是,房产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如产权过户等。全家签名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放弃房产所有权。如果全家都希望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某一个人,他们应该签署一份正式的产权转移协议,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关的过户手续。
其次,在签署任何涉及房产所有权的文件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样可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或争议。
总之,全家签名本身并不能直接放弃房产所有权给一个人。如果希望进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该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帮助。
中国为什么不实行安乐死,能不能由患者或家属自己选择?
“安乐死”本质上只是个人的选择,不是由社会,政府和他人可以决定,甚至可以提出建议或参考之事。
“安乐死”完全是个人之自愿,其实“自觉”行为,绝不是无奈的“自残或自杀”,是自我“圆满”。
“安乐死”确实应该引发社会关注并广泛讨论,让更多的人对“生死”这种必然的状态和结局树立起客观正确的理念和观点。至少不再因“无知”或“愚昧”而莫名其妙的惧怕或恐惧,直至在生命终点到来时能够坦然面对,甚至可以选择“离世”的各种方式方法,目的是尽可能的不再让自己的“离世”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任何麻烦和痛苦,甚至还要带来一定程度的“满足”并能够为社会奉献最后的“价值”。
其实,生死由命,无以“不舍”,更无需“在意”。
何况,“在意”又如何?
熟人父亲肺癌,痛得叫天叫地,喊儿子帮他买安眠药让他早点死去。
三叔直肠癌,痛起来了拜天拜地,求儿女们给他一个痛快,让他解脱。
婆婆糖尿病并发症,卧床几年,生不如死,每次清醒时就是叫我们买个烧饼,上面涂些老鼠药给她吃。
这样的事举不胜举,他们饱受着病痛的折磨,每时每刻如千刀在身上到处剐,生对他们是煎熬。
求生不能,求死不得。这时候,死对他们成了奢望。
可是,让儿女们买了毒药,亲手送父母归西,还是很残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会被世人所指责。
眼睁睁的看着父母被病痛折磨得日夜不安,即使心如刀绞,也是无可奈何。
网上看过新闻,有个人照顾植物人妻子21年,没睡过一个安静觉,没清静过一天。多年为妻子冶病吃药,债台高筑,家穷四壁。他45岁头发全白了,身形佝偻状若老人。
最后实在是不堪其累,把妻子用轮椅推至水塘淹死了。事发后,他对着镜头痛哭泪流,内疚,悔恨,最后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1年呀,大家都知道这个男人背后的辛酸,和亲手送妻子去死的悲哀无奈。若有安乐死,对妻子对他都是一种解脱。也不至于到后来背负杀妻的罪名,良心一生不安。
对有些病人来说,没有质量的生存没有一点意义,除了痛还是痛,拖延到最后还是会走,那么何不早点安乐死,让他们有尊严的死去,也少受些痛苦。
对病人家属来说,实行安乐死同样是解脱。花费巨款的医药费,长年累月的照顾服侍,身心俱疲,一家人都被拖累。
实行安乐死,让那些生不如死的病人解脱,是一种人道主义。让医生来执行安乐死,家人的负罪感也轻些。
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安乐死,不知道为何中国一直没有实行,这大概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与风俗来考虑的吧!
我是梅来一夏,更多的情感故事,更多的爱恨情仇,请听我一一道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全家都死了不用签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全家都死了不用签字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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