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怀孕被代孕机构拉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怀孕被代孕机构拉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看待国内首例同性伴侣子女抚养案?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国内第一起同性伴侣子女抚养案的始末:
2016年,同为女性的两名伴侣迪迪(化名)和达达(化名)赴洛杉矶登记结婚。
2017年5月31日,达达在美国接受胚胎移植后,生育一儿子,儿子的出生证明记载达达为“母亲”。达达所孕胚胎的精子是捐献的。
2017年6月28日,迪迪在美国接受胚胎移植后,生育一女儿,女儿的出生证明记载迪迪为“母亲”。迪迪所孕胚胎的卵子,为其伴侣达达提供,精子是捐献的。
2017年7月,她们与一对子女回国居住生活。
2019年1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感情破裂,迪迪无法与儿女见面。迪迪认为,对方逐离长期共同生活的伴侣,并将儿女从她的身边夺走,“不但严重损害了她的亲子权利,还给她和子女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遂以此为由,她为争取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于2019年底将对方诉至法院。
因达达户籍地在浙江舟山,由定海法院受案。诉讼状显示,迪迪向舟山定海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为一对子女的监护人,并随原告一起生活”,此外,还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一万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2020年4月1日,定海区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迪迪诉伴侣抚养纠纷一案,已正式立案。
迪迪告诉记者,自从与达达发生矛盾后,达达就把她拉黑了,现在没有方法联系到她,已经有一百多天没有见到小孩了。迪迪只希望两个孩子一人一个,分别抚养,并且互相有探视的权利,但是达达并没有接受这个方案。
通过上述事件过程分析,可以看出,两个孩子,当时所孕胚胎精子均为他人捐献,这与现在的纠纷无关,最重要的是两个孩子当初所孕胚胎的卵子均为达达提供,换句话说迪迪只是个代孕妈妈而已!
那么问题就出来了,迪迪想要通过诉讼,夺回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现有法律是否会支持呢?
1、同性婚姻,在我国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国《婚姻法》适用的主体为男女异性,而迪迪和达达不属我国婚姻法调整的主体对象,同性之间在我国是无法登记结婚的。
2、相关法律、规则对代孕是反对和禁止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规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也就是说,迪迪的代孕,属于严格禁止的范畴!
3、迪迪是否具备探视权取决于迪迪母亲的身份是否能够得到认可!
换句话说,如果你既不是孩子母亲,又不是孩子父亲,那么探望权本身就是一个不存在的概念,但是现在的关键是迪迪想要成为合法的母亲的角色又面临法律上的不支持,以法律为准绳向来是判定案件属性的依据,所以这一关过不了,迪迪不可能具有探望权!
应该说,这起错综复杂的案件,一定会成为同性伴侣相关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不管这起案件最终如何判决,都将深远的影响后续有关同性伴侣纠纷案的审理,最终结果会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怀孕被代孕机构拉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怀孕被代孕机构拉黑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