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小偷行窃先拿水果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小偷行窃先拿水果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萧县男子顺走一袋碳锅鸡,失主发现后紧追不舍被捅伤, 你怎么看?
此人顺走一袋碳锅鸡。我的看法是这样的:表象上或名义上是"顺",而从法律上则应认定为"盗"。失主发现之后若盗者及时认错归还。由于数额不大且未造成失主损失,本可以按民事责任处置。但若如你所述偷盗者反将紧追不舍的失主捅伤,系构成人身伤害罪。偷盗者因此从普通的"非法占有"性质转化为"故意伤害"。其行为必入罪量刑,受到法律的制裁。
谢邀!这种手脚不干净偷盗,就是违法行为,在被发现后又狗急跳墙,捅伤了失主,这就是罪上加罪,纯粹作死的行为,当然,失主的做法也是太过激,这幸好只是受伤,这种人被逼急的情况下,就怕害了失主的性命,为了一袋碳锅鸡,丢了命确实也不值得,但是失主可是没错,这点要明确,人家可是为了追小偷。
这个小偷不知道出于何种目的,竟然偷盗了一袋碳锅鸡,难道说他饿了不成,如果真是饿了,也不要偷嘛,毕竟偷盗那是违法行为,完全可以要嘛,对于现在的社会来说,还真能饿死不成,怎么看怎么划不来啊。
这件事情发生在萧县,8月12日,孙某经过一地,看到一电动车上挂了一袋碳锅鸡,他一时又手痒痒,左右看着无人,便顺走了这袋碳锅鸡,可是这个时候失主郑某正好看到了这一幕,于是郑某便追赶孙某,眼看无路可逃,孙某慌不择路,掏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郑某的腹部捅了一刀,后又跳入一小区内,随后被闻讯赶来的警方抓获,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这个孙某可谓是一个惯犯,曾因盗窃被多次处理过,随后警方对孙某进行审讯,他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是供认不讳,而被捅伤的郑某也没有生命危险。
这已经和偷盗的情节不一样了,而是上升到了故意伤人,抢劫,他要面临的法律责任也是不一样,等待他的自然也就是牢狱之灾,这是他咎由自取。
一个小偷,最终还是没能管住自己的手,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将自己亲手送进了监狱,仅仅是因为一袋碳锅鸡,怎么看都有点滑稽,这个人纯粹就是故意触碰法律,真是脑子有病,当然,也希望碰到小偷,不要盲目追赶,要及时报警处理,要相信法律,一时的逃脱,终究是逃不掉的。
有哪些“看上去不起眼,没想到是大案”的案件?
河南一大学生抓了几只小鸟贩卖,被判刑十年。
下河摸鱼、上树掏鸟,抓几只鸟儿养着玩儿,嘴馋了还能用来打打牙祭,这样的事我想农村的很多人都做过。再普通不过的一件小事,有人却为此换来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牢狱之灾。
事件回顾
2014暑假,河南郑州一位大一新生闫啸天回到老家新乡市。
暑假期间,他朋友约定下河游泳,在同村人家门口树林发现鸟窝,两个人来了兴致,爬上树把一窝小鸟抓了下来自己饲养,总共十二只小鸟,饲养过程中死掉一只,飞跑一只,剩余十只。
黄雀儿
按理说,这事儿在农村是极其普通的一件事儿,不应该闹得沸沸扬扬还判了刑,可年轻人生性喜欢玩儿,闫啸天经常把养鸟的日常上传到自己朋友圈和朋友分享。
这一分享不得了,竟然又有人联系闫啸天,要高价购买这些小鸟。得知随便掏的几只鸟儿能卖个高价,可让闫啸天高兴坏了。最终,郑州来了一个“爱鸟人士”,以800块钱的价格买走了闫啸天手里的7只鸟儿;尝到甜头后,又以280元的价格,卖给洛阳的一个“爱鸟人士”2只,最后剩余的一只,被闫啸天卖给了辉县的一个爱鸟人士。
一个农村大学生,掏几只鸟就能卖到1000多元的高价,这让闫啸天两人来了兴致,小鸟全部卖掉之后,他们再次到树林找到一个鸟窝,并且又带回四只嗷嗷待哺的小鸟。并且发到朋友圈,等待买家的上门。
这次闫啸天可没这么好运气了,他没有等到买家,却先等来了当地的森林公安局民警。经查,二人贩卖的小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燕隼”,闫啸天和朋友涉嫌贩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的九月三号,两个人被批准逮捕。
案件处理结果
2015年5月28号,闫啸天当地法院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其朋友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他们的几位买家,也分别被查处获刑。
事件分析
闫啸天毕竟是个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没有及时地看出“卖鸟”事件背后的猫腻。
在闫啸天得知有人愿意花高价购买几只普通小鸟,并且买家还是从郑州、洛阳等外地远道而来的时候,就应该警觉一点,查一下手中的小鸟是否为保护动物,避免犯错。
也有人说,年轻人不认识燕隼,不知道燕隼是保护动物,在不知道的前提下,十年半的量刑是否过重了呢?
他有没有去查,我们不知道。但是从后续法院从闫啸天手机里查到的证据来看,闫啸天是已经从买家嘴里得知这个鸟儿是重点保护动物,但闫啸天和朋友依然以盈利为目的卖掉了燕隼,属于“知法犯法”,罪无可逃。不可以“不知情”为由逃避处罚。
这个案件为什么为引起大家关注
其实这个很简单了,这就是题目中所说的“看似不起眼的事情,没想到是个大案。”大家关注案件时,只会从“大学生掏鸟判刑”方面去看,却没有关注闫啸天知法犯法的事实。
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两个“不知道”。
01、大家认为,闫啸天不知道这个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属于“无知者无罪”。
实际上的情况是闫啸天一开始确实不认识燕隼,但后来在交易的过程中已经明确地认识到燕隼是重点保护动物的事实。
02、大家不知道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条文,认为法院是“小题大做”。
我的认为是,不知情并不能作为逃避处罚的理由。捕鸟在生活中属于极小的一件普通事,很多人不了解国家对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条文,因此为避免类似错误发生,更应该加大相应条文的宣传、保护。
闫啸天案件的意义是,他的案件对“恶意捕获、贩卖保护动物”这种犯罪行为,有着里程碑式的教育意义,引起越大的舆论关注,就有越多的人了解动物不可乱捕乱杀,从这点来看,我觉得对闫啸天的量刑不算过重。
编者说
其实大家去网上查一下,类似闫啸天一样因为捕鸟获刑的人绝不在少数,同样的案件基本上每年都不止一起。但是没有一个能有闫啸天这样引起轩然大波:
不管鸟儿是不是保护动物,
乱捕乱杀都是破坏自然生态的可耻行为。
在此呼吁大家爱护野生动物,
给我们的天空留下一道道生机盎然的飞影,
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青山绿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小偷行窃先拿水果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小偷行窃先拿水果刀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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