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持械行凶后自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男子持械行凶后自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21年国家禁毒标准?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犯本罪,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不够较大的,不构成犯罪。
2、罪数问题。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2档刑期,一个是数额大,在7年以上至无期并处罚金;一个是数额较大,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一)数额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伦、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数额较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伦、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
以自杀威胁并持刀抵抗,岳阳男子妨害公务获刑, 你怎么看?
彭某本可以配合警方的工作,依法配合调查即便认定构成盗窃根据案件金额也未必能够入刑,可能治安拘留并处罚款也不是没有可能,但是因为“做贼心虚”的心态,反而将自己卷入另一罪名当中,真的是愚不可及。
事情概要:
2018年9月12日上午,因彭某盗窃手机一事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依法传唤。彭某不愿配合,用铁片将自己脖子划伤相威胁。
9月19日上午,彭某发现民警又来找自己,于是在房外窗口拿起菜刀,彭某拒绝并持刀进入卧室。用刀对着民警挥舞,不让任何人靠近。姚某撑着盾牌顶彭某想迫使其放弃抵抗,民警用警棍击打彭某双手试图扫落挥舞的刀,混乱中姚某左手手臂被砍伤。彭某又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管挥舞被民警打掉,彭某拿起剪刀对着自己腹部以自杀威胁民警不要再靠近。经民警的长时间劝阻后,彭某才将剪刀与菜刀放到地上,结束对峙。经鉴定,姚某所受伤势为轻微伤。
处罚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以自残威胁、持刀挥舞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对其传唤,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持械妨害公务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
而且通过事情概要基本可以看得出来男子男子因为盗窃手机被传唤,但是其拒不配合警方的执法行为,并且多次使用器械阻碍民警执法并且造成民警受伤的行为已经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故而以该罪对其进行惩处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警方依法传唤代表的是执法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作为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才是,男子因为盗窃担心被惩处而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行为导致自己锒铛入狱,实在是愚不可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持械行凶后自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持械行凶后自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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