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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可以建存放生产资料的仓库吗?该怎么做?
农村建存放生产资料的仓库,不仅是可以的,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必需的。农业生产活动是一个常时间的过程。不论是年复一年的农业生产活动还是当年一季生产活动,都是一个较常的过程。许多农业生产资料都不是一次性投放,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分几次使用。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准备生产资料的时候,为了方便减少多次购买的麻烦,也为了用时来不及购买或临时断货的情况,一般都是把一年里所需的生产资料在年头一次性购买。一次性购买的生产资料分期使用,就存在生产资料的放置保存问题。多数农业生产资料如果存放不好,风吹日晒有效成分会挥发而降低有效含量,比如化学肥料,易造成肥效降低而浪费成本。农业生产资料露天存放,受天气的变化影响也很大,质量会下降,比如化学药物极易变质。多数农用化学药物有毒性,个别有剧毒成分,存放和管理不当,可能对人畜造成危害,甚至出现严重后果。
农村建存放生产资料仓库,首现要遵循合理合法原则,不能违规违章建设。如果是当地农户自建,原则上只能建在自家的宅基地范围之内。在布局上尽可能地与生活房舍保持一定距离。承包大户建存放生产资料仓库,要与当地村镇协商申请,在合适的地方进行建设,尽量避免因违建造成损失。
可以的。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去年年底,自然资源部(以前叫规土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生产资料仓库的建设,原则上只能建在设施农业用地上,但由于我国区域差异大、设施农业种类繁多,用地形态各异——从大的分类上,有作物种植类、畜禽养殖类和水产养殖类,每一类由于生产方式与自然地理条件不同,在设施兴建与用地需求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如作物种植上,有日光温室、智能温室及相关分拣包装、存储保鲜等设施,也有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晾晒烘干、农机具存放等设施;畜禽养殖上,不仅有养殖圈舍,还有检验检疫、粪污处置、洗消转运等设施。为了使用复杂情况,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使用耕地和用地程序等支持政策基础上,《通知》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进一步改进突破。
不过,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既要立足于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也要严守政策界限,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不能突破两条底线。一是必须是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二是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同时,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既要考虑政策间的衔接性、连续性,也要考虑相邻区域间的一致性、协调性,确保农地农用、农棚农用。
农村可以建存放生产资料的仓库吗?该怎么做?
关于这个问题,建设存放生产资料的仓库是可以的,但是,未经批准或同意,擅自建设是禁止的。
存放生产资料的仓库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所在农村经济组织对用地事宜达成一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综上,农村可以建设存放生产资料仓库,只要是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用生产的农业设施都可以建设。如果,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的,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禁止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搞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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