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侵吞巨款后自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男子侵吞巨款后自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职务侵占10万元,去自首认罪会不会从轻判刑呢?
- 职务侵占26万已退还有自首有立功初犯坦白交待表现好可能判缓行吗?
- 马鞍山一董事长侵吞600多万潜逃后自首,获刑六年半, 你怎么看?
- 职务侵占罪投案自首而且钱已还回公司还是要判刑吗?
职务侵占10万元,去自首认罪会不会从轻判刑呢?
自首后把钱还上,基本不会受到太严厉的处罚。前提是侵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把钱还清可能搞成挪用资金罪,这个罪名比职务侵占罪相对较轻。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挪用资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26万已退还有自首有立功初犯坦白交待表现好可能判缓行吗?
不可能。侵占数额达到26万,超过10万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处缓刑的条件是3年(包括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而本案是10年以上,自首只是可以从轻处罚,立功是可以减轻处罚(只有重大立功才是应当减轻处罚),坦白、触犯只是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刑法没规定初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这几个情节没有一个法定的减轻情节,因此要想从10年以上减到3年有期徒刑,那是不可能的,所以就判不了缓刑。
马鞍山一董事长侵吞600多万潜逃后自首,获刑六年半, 你怎么看?
从简短报道分析,这位董事长应该是经营着一家“国企”。不论这家企业经济效益如何,他能侵吞六百万人民币,这足以说明这家企业规模尚可。
改革开放以来,国企进行了多次深化改革,其生产经营模式也同时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的适应性变革,这一切都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进步打下坚实基础。在分配制度改革上,也彻底改革了过去实行多年的员工“大锅饭”和“死工资”的分配制度,采用了很多灵活实用的激励机制,为企业生产、创新、增效等目标带来巨大推动力。而这些企业的管理者,也就是这些董事长“老总”们,他们中绝大多数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这些人忠诚于组织集体和企业员工,在谋发展和创辉煌上发挥了显著作用。而少数“老总”,则利用客观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以自已的权力威望,利欲熏心,目无法纪,贪赃枉法,腐化堕落,大肆侵吞国有资产,有的竟然畏罪潜逃国外,妄想躲避法律治裁。
本题中所述的这位董事长,贪污六百万,先潜逃后自首,被判六年半,本人认为量刑还是适当的。粗浅见解:一是投案自首,有主动自悔认罪表现,比那些耗废国家资源被抓回的,理应要减轻罪责;二是贪污金额六百万,如果是认定额度,就目前公布的这类“老总”贪污金额相比,应该属于一般。结合前述理由,还是支持公布的生效判决;三是这位“老总”在自首时估计已将贪污款项作退赔处理,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已作适当挽回,故负面影响有实际减低。结合以上三点,为了惩治腐败,打击贪污,弘扬法制,维护正义,本人支持本案裁定。
职务侵占罪投案自首而且钱已还回公司还是要判刑吗?
1、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按照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投案自首而且钱已还回公司,可以从轻处罚,但还要判刑的。 。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侵吞巨款后自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侵吞巨款后自首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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