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孩电梯内猥亵女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男孩电梯内猥亵女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男人在电梯摸小女生脸是什么行为?属不属于猥亵?
男人在电梯摸小女孩脸是什么行为?
属不属于猥亵个人觉得呢?
如果对方多次抚摸小女孩儿的脸,那么确实可以告他猥亵,但如果是头一次见面,对方呢觉得小女孩很可爱,摸了一下,那么属于人之常情,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不喜欢对方摸小女孩的脸可以跟他说明白,但如果对方在你说明之后,还继续抚摸小女孩儿的脸,就可以告他猥亵。
浙大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此前2名吸毒学生“留校察看”何如?
应该很多人奇怪,为什么强奸会被判缓刑、留校察看,大概很多人对此事都是一知半解。
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XX犯强奸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
然后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浙大官方通报,多了两个信息:
浙大的意思是,因为这位涉嫌强奸的罪犯,犯案过程中有“犯罪中止”和“自首”的行为,所以没有开除。
什么是犯罪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位涉嫌强奸的罪犯,在作案过程中,因为害怕,最终没有完成强奸事实。而浙大的留校察看也是有理有据。
相信大家还记得浙大之前的一些处理案例,在图书馆电梯口猥亵女生的,也是留校察看。吸毒,也是留校察看。浙江大学的副校长因为醉驾被车撞,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在浙江大学的面前很明显。
浙江大学是著名的自由大学,给了学生高度的自由,我们可以看出,他对学生的处罚并不严格,但是浙大忽略了正常学生的心态,如果你跟强奸犯是同学,坐在同一个教室,睡在同一个寝室,相信大多数人是抵触的。
如果网络对于此次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或者这位涉嫌强奸的罪犯再有什么越轨行为,相信浙大不得不进一步追加处罚,甚至开除学籍。
校风严谨是办学的根本!处理问题,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留校察看”是挽救为主的一种方式,重点是人!
浙江大学最近火了,因为一个强奸犯,被公众推上热搜,成了焦点。而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更是在这股热潮中添了一把火,让许多人群情激愤,热烈讨论!
强奸犯的大学生,是本质问题还是生存环境的影响?又或者是教学环境的促成?他是如何走上这条路的?我想这个问题才是我们持续打卡追踪的关键,而如此处理更是引发了公众对被处罚学生是否家里有人产生了疑虑!
强奸是重罪,是暴力型犯罪,是对他人,对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种性质极之恶劣的罪行,这种犯罪和一个文质彬彬的大学生发生联系是许多人满意想到的,也是我们关注这件事的一个重点,我们都知道,大学生很多都不是本地人,有的还可能是从山村里第一次进入五彩缤纷的城市,在这炫彩的世界里,很多人会抵挡不了诱惑,最终堕落了。我是一名禁毒宣传志愿者,我在宣传禁毒知识的过程中接触到很多大学生都有晚上偷偷溜出去上夜场的经历,在他们看来,让人热血沸腾,节奏鲜明的音乐,昏暗的灯光,五颜六色叫不上名字的各种酒水,这样的生活就是成年人也未必能经得住诱惑,何况是一个对任何事物都充满好奇的学生?!在这样的环境里,能不能始终克制自己,保持规律的生活和学习,这就靠的是个人的意志了。
年轻人的世界总是一腔热血,做事冲动,缺乏判断力,更对未知事物拥有无可匹敌的好奇心,是最容易被引诱和腐化的人群,是我们禁毒工作的首要目标,在这里谈到的强奸犯,他是如何从一个大学生走向犯罪的,这难道还不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么?而在发生刑事犯罪以后,作为对犯事的学生处以留校察看的处罚决定,我觉得校方有校方的考虑,但是,很容易引起群众对校方的公信力产生疑虑,就像前段时间的许可馨一样,到现在都没有出个结果。很让群众怀疑,这不利于校方的公众形象,对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此前还有两名吸毒学生也是采取了留校察看的处理方式,这引发了群众对校方的质疑,担心留校察看会成为开脱问题学生的一种手段。这不无道理,所以,最根本的是学校在这件事里的位置,必然大受影响!也说明浙江大学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足,我宁愿相信校方是出于保护学生的本意做出留校察看的决定,因为加入是另一个原因那就太令人失望了!希望我们的高等学府在提高升学率,考试成绩的同时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毕竟一个人无论学识多高,最关键的还是要懂得做人的道理和坚守原则,如果像一些某知名大学的留学生出国以后不再回国报效国家那么他的学问再好又和咱们有什么关系?
爱国,爱家,爱人民,做一个有原则的人,有思想的人,有道德的人,有价值和有理想的人!我是微笑行者,禁毒的路上与你微笑同行!
电梯里对妇女动手动脚骚扰妇女属于什么行为?
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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