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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爆重庆二中院原副院长制止入室盗窃被害,对此你怎么看?
现在这小偷做的有点太过分了。偷东西,你别伤人呀。伤人你别要人性命呀。 感觉现在的小偷胆子越来越大了。面对喝止他的人有持无恐。因为小偷知道对方不敢伤他。伤了小偷会吃官司的。小偷偷东西,一般身上都有刀子,被人发现后,很可能会狗急跳墙,用刀来伤人。现在人们应该反思了,是不是平时人们都对小偷太仁慈了。正当防卫条款过分的 苛责,让公民很难做出有效的防御,这样就会给加害人以可乘之机,堂而皇之的为所欲为。
判了这么多的案子,难道不知道怎么对付入室盗劫犯?早就跟你说过事情是发展变化的,普通入室盗劫可能最终演变成谋财害命。平常判案的时候不是经常说小偷只是偷东西罪不致死么?他罪致不致死法律说了算,你能不能活小偷说了算。对于防范防卫这件事,几千年前的老祖宗早就告诫过我们了:“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矣。无恃其不攻,恃吾有不可攻”。院长,你做到了吗?跟小偷讲道理,只能说服了你自己。跟小偷讲法律,那是在法庭上。你的小命捏在他手里,想办法保命才最重要的,这个时候是不能讲用什么方法或者计算防卫过不过度的。“消灭敌人,保存自己”,仍然是至理明言。面对小偷,就如同面对狼虫虎豹,能不能保命,光会讲道理是没用的,得看它们想不想害你,而它们想不想害你,起决定因素的的是当时害你有多大把握。如果有危险冒风险,它们是不会干的。你只会讲道理,那就没有危险,也不冒风险,那你就死定了。所有的法官都清记住:现实中的盗窃现场,并不象法庭审案那样,盗窃就只犯盗窃,不犯别的罪。事情足发展变化的:入室盗窃可以发展演变为抢劫杀人、强奸杀人。所以,针对入室的犯罪行为,以后千万不要出现“防卫过当”这个词,防卫过不过当是在于当时小偷的侵害能力而不是防卫的结果。比如说一般入室盗窃案,最后小偷只偷了东西走人了,没有杀人、强奸,那就是盗窃案。假如小偷还在现场,杀不杀人、强不强奸全在于小偷一念之间,那么这个时候说小偷入室盗窃罪不致死,就下结论太早。所以,对于一般入室盗窃或者抢劫时死在或者重伤在盗窃现场的小偷,不适用“防卫过当”。
你二院院长是最懂法的,在小偷工作时你不能干扰,应对他晓之以理,让他安全施工后回家,叫他以后改行,你一院长没理由同他对抗对打,你只能报警,走法律程序,让律师伸辩,让法院审查他,你没权力打他,结果把小偷打毛了把你杀了,全国人民一致认为:小偷这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不算故意伤害罪!
谢邀。
这个事件已经得到确认。
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犯罪嫌疑人邱某因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萌生盗窃念头,案发当日窜至果塘路一小区,翻窗进入受害人谭某(男,56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家中,在厨房拿上菜刀后继续进入卧室行窃,被潭某发现。谭与歹徒奋力搏斗,歹徒持菜刀将谭砍伤致死后逃离现场。
上面就是整个案件的经过。根据通报的情节来看,犯罪嫌疑人邱某的行为不应以盗窃定论,而是属于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邱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而当场使用暴力,应当以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同时根据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等待邱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当然,我们不知道具体的搏斗过程。但是,这样的惨剧应当足够让我确认一个私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作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为了盗窃,为了钱财,也可能实施其他暴力行为,这我们根本无法去窥探其内心意图或观念,所以对于入室的行为,建议可以实施无限防卫,也不用怕防卫过当而造成自己遭受损害,发生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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