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闯动物基地杀狗伤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闯动物基地杀狗伤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一名男子在小区投放毒鸡肝,毒死六只宠物狗并获刑三年,对此你怎么看?
- 陌生人未经允许私闯私企遭看厂狗咬伤,狗主人是否要负全责?
- 小区有只大型犬咬伤小孩,被住户集体打死了,需要赔偿狗主人吗?
- 如何看待学校流浪狗咬人,保安打死流浪狗,被动物保护协会视作虐狗?
一名男子在小区投放毒鸡肝,毒死六只宠物狗并获刑三年,对此你怎么看?
男子邹某因曾被儿子家居住的小区的小狗咬过,便用氟乙酸类鼠药浸泡制成毒鸡肝,投放于小区草坪,不料小区5名业主饲养的六只宠物犬误食毒鸡肝死亡。经法院一审判定:邹某被认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查,邹某原意是想毒死儿子小区曾咬过自己的流浪狗,结果毒死的是另外6只价值不菲的宠物狗。针对三年刑期的判决,很多反对养狗的人士愤愤不平:狗比人高贵?狗主任由宠物狗随地拉屎不处理,这样的行为就不判刑吗?狗咬人不管,人杀狗却抓人坐牢?如此维护狗的尊严权力难道不是损害了人的尊严和权力?照此类比不知道肉联厂的人是不是也应该判刑?等等
其实,此案客观冷静地看,尽管邹某目的是想毒死流浪狗,其投放的老鼠药毒性也不是特别大,但是他没有考虑到投放毒鸡肝可能被人(比如小孩)捡起来吃或是被毒死的狗还有可能被人吃的严重后果;并且毒物投向的草坪属于属于业主集体共有的具有开放性、流动性的公共场所,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侵犯和威胁,所以法院认定邹某基于自身喜恶,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并无不妥。
但是,个人以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态度较好,完全可以从轻处罚。再者,被告人并无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本案应认定其为罪行较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甚至施以缓刑似乎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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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来就来:
一名男子在小区投放毒鸡肝,毒死六条宠物狗并获刑三年,对此你怎么看?
这名邹姓男子在儿子家被狗咬过,所以他把鸡肝用鼠药漫泡过后投放到小区草坪上,毒死了5户居民6条宠物狗,是的,他是被狗咬过,那应该是打被碗说碗,打破碟说碟,二码事,谁的狗咬他就找谁,何必胡子眉毛一起抓?一只狗咬你,其余五只狗都该死?这是他做得不对头,判刑活该,其实物权法还有规定,不能被坏别人的私有财产,狗也属于私有财产,你让人家私有财产受到损失还要给予赔偿,现在法院判他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有人又会问,狗咬死了人该判什么罪?孩子年龄小犯了罪是大人监管不力,大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而狗呢?狗主人没尽到责任管好狗,那也是狗主人的责任,这种说法不错吧?各负其责,现在是爱狗的,恨狗的,见面谈起狗就互相掐,有必要吗?都心平气和一点,以平常心对待,何必搞得箭拔弩张,象八辈子的仇人?
谢邀!男子在小区投放毒鸡肝,毒死了六只宠物狗并获刑三年。宠物狗死就死吧,为啥还要给人判刑三年呢?这位男子有点冤枉。六只宠物狗的主人是咋看管他们家的宠物狗的你的宠物狗既然那么值钱你为什么不管好还让狗在外面乱吃东西,投毒鸡肝的人他又没有专门把毒鸡肝放到你狗的食盆里,凭什么要给此人判刑。
不知道法院以什么作为依据判决的?任何事情都有因果关系(除了反社会反人类之外)的,现在社会是养狗现象日益严重,城市里大量的宠物狗占用了有限的公共空间,狗只在路上行走时,一般人看见都会避让,这种避让的是心理上的(恐惧),至于狗主说的我的狗不咬人道理上根本说不过去,无论什么狗只在特殊的情况都会对其他人进行攻击的,所以当一般人遇到狗只都会避让,这里就出现本末倒置的行为了,城市道路的建设是让车辆与行人行走的,而不是狗只的道路,而且现在道路上有多少狗主人会在遇到行人时主动牵走狗只让路于人?更何况基本上狗只外出时很少有带口罩,加上牵狗绳的狗主,其他的什么随地拉屎拉尿等更加是到处都是,至于狗只咬人时有发生,但是当受害者对狗主人追讨责任时,法律上又有多少对狗主人作出法律制裁?难道只限于赔偿(有钱就行,除非咬死了人)?这里各种处理方法不就是轻人重狗,人权比不上狗权的表现,如果处理方法更加合理合法,谁又会下药?生活空间是大家的,当所有狗主人都尊重别人的生活空间时,对立才不会出现,而法治才是重中之重,而不是依靠自律。
判的好!支持法院判决!
这一判决是在告诫那些因不喜欢狗的人在公共场合中投放毒物,还有网络平台中不尊重生命公然教唆人类投毒,教唆人类犯罪的心里阴暗,灵魂扭曲的不法分子一个警告:
国法是不容忽视的!
正义是永存的!
生命面前众生平等!
男子在公共场所投毒,这就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他以为是他家里,想怎么投毒就怎么投毒)。
这次是被六条宠物狗误食,如果是六个小孩误食的话,恐怕此男子死六次都不足以平民愤!
做人务必善良,做人必须要有道德底线!做人必须要尊守社会公德,做人不能太过极端,做人不能太过狠毒,做人不能太过自私,做人不能没有测隐心和同情心。否则天理难容!
真心希望通过这件案倒,养狗人文明养狗,遛狗带牵绳,养狗养终老,不要随意遗弃,这是对你家狗的负责任,也是对人类的负责任。
不喜欢狗的人,乘早打消毒狗邪念,不要抱侥幸心理,如果执迷不悟,一旦有了命案,等待你的将会是威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的宣判!
谢邀!
陌生人未经允许私闯私企遭看厂狗咬伤,狗主人是否要负全责?
私闯民宅被狗咬,可以不予赔偿!
之前有类似案例,上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案情是这样的:黄先生和顾先生都是上海同一个镇上的人,但互不认识。
一天,黄先生去去顾先生家谈生意,在没有通知顾先生的情况下,直接推门进去了,结果,被顾先生家养的大狼狗给咬伤了。
而顾先生在养狗之后,就已经为这条狼狗办理了农村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同时在家门口挂了一个牌子“内有狗,要咬人,不要进来”的警示语。
事后,黄先生向顾先生索要赔偿,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第一,顾先生给他的狼狗办理了相关登记,并取得了狂犬病免疫证,养狗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不具有违法性。
第二,顾先生养狗的三楼房间,纯属私人生活空间,并非公共场所或开放性区域,无需通过拴牢等方式控制狗的行动。从顾先生采取的措施来看,他已尽到安全风险提示义务以及阻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对黄先生受伤不具有过错。黄先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内有狗,仍私自进入该危险区域,主观上处于甘愿自己承担风险的状态。
第三,黄先生与顾先生素不相识,他在未经顾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进入其房屋,也未举证证明他从事广告行业,并确实存在准备与顾先生洽谈广告牌事宜的可能性,可见黄先生的行为明显有违人际交往常理,属于私闯民宅,具有过错。
因此法院对黄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
如果你的看厂狗有狂犬病免疫证,并且也有合法的养狗证件,我建议你不用理会。但是基于人道主义,可以适当的赔偿一点医药费。万一,对方不同意,可以到让对方到法院起诉。亲爱的朋友们,遇到类似事情,你认为怎么处理好?欢迎到评论区留言讨论!
小区有只大型犬咬伤小孩,被住户集体打死了,需要赔偿狗主人吗?
为民除害不用赔偿
按照《民法典》和《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城市小区是禁止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的。此住户不仅养了大型犬,而且主人没有用短绳牵着,处于散养散放状态,对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咬伤了小孩。激起了众住户的愤怒,为保护幼小孩子的生命及身体安全,众住户群起而攻之,将攻击性极强的狗打死了需要赔偿狗主人吗?
我说不仅不赔狗主人,而且狗主人应当赔偿小孩。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说侵权责任,就是赔偿。赔偿范围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众住戸集体把咬伤孩子的大狗打死是正当防卫行为。所说正当防卫:一,大狗咬小孩是不法侵害。二,狗正在咬小孩,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众住户采取制止狗的不法侵害。四,对不法侵害的狗打死,给狗主人造成损害。但这是对不法侵害狗的惩罚,目的是保护孩子生命。狗与人的生命相比,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为了保障小孩的生命,必须把狗打死。因为这条大狗作恶多端,罪大恶极,对社会危害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而众住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宣佈判决这条狗死刑,立即执行。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众住户集体把狗打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向狗主人赔偿损失。狗主人对狗放弃管理被人打死,自担损失。
法律上应该规定,不拴绳或不戴嘴笼的狗,谁都可以打死,不承担任何责任。狗虽通人性,但只有主人了解,且不会攻击主人,但对其他人就有不确定性了,特别是大型犬,本身就有攻击的本性和能力,攻击的诱因又有很多不确定性,所以法律上的规定很重要,实际约束的不是狗,而是狗的主人。应该与酒驾、高空抛物等同罪,酒驾、高空抛物、狗害是现代生活中的新三害,要严厉打击。
我以为打的好,对于狗重要还是人重要,这个问题真的有些人搞不懂。有的人把狗当儿子,吃好的,穿好的,走路抱着,睡觉搂着,真是比对人还亲。不知道这些人有没有老的,对待自己的父亲母亲能不能这样无微不至。
对狗爱有情可原,可国家对于养狗早有规定,起码养的狗不能妨碍別人,更不能伤人。狗伤人了必须要赔偿,违规的养狗人必须要处理,违规养的狗更要处理掉!
狗再好,危害了人的安全就是不好!养狗人就是狗的监护人,它的任何行为,就应该负责!但是,暴力这个东西是一种行为,不是你对就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应该在法治体系下解决。比如报警。
不但不需要,还必须要狗主人赔偿小孩儿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 以及后续小孩儿受惊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一切费用 。这样大型的狂犬在小区里竟然不牵绳,任由犬自由行动 ,就算没咬到小孩,都应该罚款 ,因为小区里老人小孩都很多,如果咬到或惊到有高血压心脏病的老人,恐怕连生命都难保 ,真是出了人命 你怕是要倾家荡产 ,夜夜做噩梦了 !
如何看待学校流浪狗咬人,保安打死流浪狗,被动物保护协会视作虐狗?
动物保护协会是官方成立的还是民间成立的?如果是官方成立的,应该是保护野生动物而不是保护自家养的家禽。如果是民间成立的,不受法律保护。无论哪方成立,流浪狗进校区伤人,被保安打死是正确的。动物保护协会视为孽狗说明他们看法偏激没有人性只有狗性,不分对错。既然分不清对错理他们干什么呢?任何人都有说话的权利,谁也不能去堵他们的嘴,公道自在人心。认为对可以继续做,俗话说的好,听蝲蝲蛄叫还不种庄家啦!
6月27号,陕西一所学校,一只流浪狗在宿舍楼里咬人,多次驱起没有效果后,保安将狗打死,尸体掩埋,动物保护协会视作虐狗;整篇的新闻我都看了,说说自己的看法。
全国多省份频频出现流浪狗及有主人遛狗未拴着伤人事件,件件看着触目惊心,细思则恐,被咬伤的人轻者撕裂出血,重者被咬伤后在及时注射疫苗后,还是因狂犬细菌繁殖快而丢了性命。
流浪狗经常都是在又脏又臭的垃圾桶或垃圾场中寻找食物充饥,扔垃圾的地方都是病菌的天堂,狗吃下那些脏东西后,病菌也就在够的身上繁殖了,它们四处游荡,寻吃寻住,居无定所,楼道就成了它们的安生处;看到人会狂吠不止,人们看着也心里害怕,小心防备着,但还是有人被咬成重伤;一旦被咬伤得了狂犬病,它的潜伏期短的几天,长的可10至20年,非常可怕。
狗出入学校对人虎视眈眈猛狂吠,保安多次驱赶,它还是绕回来,学校保安居于保护所有学生的安全为前提,打死流浪狗后找地方埋了,保安做得很正确,防范意识特别强。
但是动物保护协会说是在虐杀,说保安触犯了条例,你们只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你们这么爱狗,为什么城区街道上有那么多流浪狗,为什么不把它们圈养而让它们到处伤人,即然你们是动物保护协会,为狗出头,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那些被咬伤的人的医药费你们应该出呢?
这些爱狗人士,总认为是狗咬人人该死。认为是在发善心保护动物,现在城市养狗和流浪狗,它已经威胁了城市安全。市场卖肉的,这有些狗咬上肉就跑。那卖肉的不赶它,任自已亏损才算慈善。动物协会才认为善待动物,可以登报表养是这意思吧!像咬人的狗,打死并不违法。按照刑法人打人还受刑事拘留与罚款,难道人在你们眼中还没狗命值钱吗?保安在校园是为了学生的安全,别说打死一条狗你们爱狗人土说闲话,就是几条80%以上的人认为是应该的。总拿着罪恶祸手当自己的慈善,总不能混为一谈。威胁了人们生活安全,铲除它也是应该的。假如你们有这份仁慈善心,可以领养到不打扰市民生活的地方去,这也算你们对动物的仁爱。像城市那么多狗,在街上遛的,在街上跑的流浪狗。不仅影响了交通安全,对怕狗的妇女儿童也是心理上的威胁,不仅影响人行道的正常步行,有时会吓哭孩子。你们觉得这样好吗?这样狗越来越多的城市,对市民根本没安全感。晚上吵叫声使人失眠,白天人还给狗让路。像这样人活不如狗,除非在当代社会中出现这种说法。对于狗咬人只有人忍一下疼,出现狂犬症状就自认倒霉。爱狗人士这样的罗辑未免没有点人性论了?自古以人为本人命关天,没有人畜为舞忍让。只要威胁人类生存安全,铲除它都是应该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闯动物基地杀狗伤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闯动物基地杀狗伤人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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