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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信干政案”调查收官,朴槿惠案还有悬念吗?
亲信干政,不对吧!应该是闺密干政案,调查完毕,朴槿惠四十年的闺蜜好友,被检查官求刑二十五年,朴槿惠案会以毫无悬念结束,朴槿惠刑期不会低于二十五年。
朴槿惠,从她被弹劾道歉下台,到被韩国法院羁押,本来就是毫无悬念,不是韩国人民,韩国国会,韩国检察院法院和她过不去,她真的违反了韩国的法律,可以说,是韩国经过独裁统治,民众非常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用1700万人的呐喊,把她赶下了总统的宝座,朴槿惠你真的错了!
朴槿惠案发展到今天,许多真相就要大白于天下。朴槿惠及其幕僚重臣,还有她那可爱的闺蜜好友,以及三星太子,乐天老板,纷纷中枪判刑,朴被重判的日子就到了。俗话说得好,人在做天在看,不怕台上装的园,秋后算账拉清单!
朴槿惠面临的十八项罪名,外带藐视法庭罪,就要一槌定音,到底二十五年,是多了还是少了?猜猜吧?
“亲信干政案”调查收官,朴槿惠案已无悬念,被判重刑在所难免
据韩联社报道,去年秋天起引发韩国政坛大地震的总统“亲信干政案”调查进入收官阶段,涉案高官中唯一未被逮捕的青瓦台前民政首秘禹柄宇经检方三度提请,于15日凌晨被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以滥权罪名批捕。(12月15日中新网)
随着“亲信干政案”调查进入收官阶段,韩国前总统朴槿惠案已经没有悬念。韩国议员认为,朴槿惠可能被检方要求判35年有期徒刑。按照法院判决朴槿惠系列案的惯例,朴槿惠被判重刑在所难免。
12月14日,朴槿惠的40年“闺蜜”崔顺实被检方要求判决25年有期徒刑后,外界就在猜测,朴槿惠将被检方求刑多少年。外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朴槿惠案的恶劣严重程度肯定超过崔顺实案,检方对朴槿惠的求刑一定不止崔顺实的25年。
关于朴槿惠案,外界早就有说法,朴槿惠被判无罪、释放回家的可能性很小,几乎没有。而最可能的是朴槿惠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后来,三星太子李在镕一审被判5年徒刑后,外界普遍认为朴槿惠可能最高被判40年徒刑。
综合朴槿惠系列案的判决和检方对崔顺实求刑的情况看,笔者认为,法院可能判决朴槿惠20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朴槿惠65岁的年龄来说,只要法院判处朴槿惠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又得不到特赦,几乎都可能让朴槿惠在监狱中过度余生。
首先,朴槿惠身体不好,一直有肠胃方面的疾病;今年3月进了拘留所后,又患上了10多种病,据说腰椎间盘突出也非常厉害。所以,在监狱比较恶劣的环境中,朴槿惠的身体是一个大问题。
更重要的是朴槿惠的精神。如果朴槿惠被判重刑而且得知不可能获得特赦,那么,精神很有可能垮下去。精神一垮,那就危险了。此前就有朴槿惠患了精神病之说,如果朴槿惠被判重刑,精神病之说很可能成真,经受过无数次绝望锻炼的朴槿惠,这次估计真要绝望了!
另外,关于朴槿惠的情况,外界还有自杀说。朴槿惠在拘留所拒绝接见任何人后,拘留所包括所长在内的很多人,24小时不敢回家,担心朴槿惠出现意外。目前朴槿惠没有条件自杀,如果一旦觅到条件,很难说朴槿惠不会走绝路。 (毛开云 聂强)
朴槿惠亲信干政案已经没有悬念,判重刑已经在所难免。因为其他人犯该判刑的已经判刑,该批捕的已经收监。加之朴槿惠本人几次拒不到庭,法院只得缺席审判。倒朴的国民又不在少数。政治上也需要牺牲朴槿惠。
此案无悬念。朴谨惠将因此获刑。刑期估计长得近似终身监禁。唯一的期望是特赦。虽然受贿案尚确证,但干政案已足以令朴谨惠难辞其咎,毕竟发生这样的案例确实令国际社会大跌眼镜。虽然朴谨惠将一生交付了国家,曾尝试改变国家民族受制于人的局面,但功不掩过,政治是残酷的,不是小孩过家家。
(九微)
营盘镇警事范所长被调查?
是的,营盘镇警事第24集范党育调查。
剧情:梁守德的媳妇春芳派亲信黑头给党育送去两万元的慰问金,为了保证专款专用,春芳让黑头带上了录音笔。录音笔被梁守德发现了,他从妻子手中抢到录音笔,去医院找到党育讲述实情。党育建议梁守德自己去分局说明情况,这样更坦荡和令人信服。一直怀疑梁守德有作案嫌疑的高宇成被梁守德的傲慢激怒了,无意间发现了梁守德藏在身上的录音笔——党育大祸临头!在党育是否受贿的问题上,赵光明、孙沧海以人格和党性向周局长担保党育的清白。但是,苦于没有证据,周局长决定对党育执行停职调查。
民政所长贪污受贿,到哪里可以告?
民政所长贪污受贿,可以向当地纪委或检察院举报。
贪污受贿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女死刑犯怀孕了怎么办?孩子能生下来吗?生完以后还要被执行死刑吗?
罪刑法定。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而且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一规定,要做出对“怀孕妇女”有利的理解和解释,即其时间段不仅局限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
不仅如此,对于涉嫌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其被羁押或者接受审判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法律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经人工流产或者自然流产,也不论流产后移送起诉或者审判期间的长短,仍然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一律不能适用死刑,这是绝对的,这里的不能适用死刑,亦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形,故此种情况下最重的量刑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因此,女死刑犯怀孕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孩子不仅要生下来,而且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障怀孕女犯及出生婴儿的健康安全,虽然女犯作恶多端,但是孩子是无辜的,绝对不能株连,生命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不可能随意剥夺婴儿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
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出生婴儿的健康成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无辜婴儿的权益,维护婴儿的切身利益。
即使犯罪妇女生完孩子,过了哺乳期,仍然不能重新对女犯执行死刑,而只能依法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刑法》第49条规定而判处的刑罚量。个别犯罪分子据此利用法律的人性化规定来逃避死刑执行,钻法律的空子。
越南就有一位这样的奇女子:
这个女毒枭叫阮氏慧,她领导的贩毒集团贩卖的毒品已远超过执行死刑的标准,当时同案犯有数十人被执行死刑,但是阮氏慧不甘心。
当时阮氏慧被判决死刑之后,她绞尽脑汁、想方设法逃避死刑,最终狡猾的她利用了法律对于孕妇保护的特殊规定,买通了狱警,成功将所购男人精子注射到自己的体内,并成功受孕。
当时越南法律和我国法律非常接近,规定对于孕妇不能判处死刑,阮氏慧自然被从死刑改为终身监禁,逃过一劫。
无独有偶,我国也有一个类似案例:
90年代的湖南女贪官蒋艳萍,利用美色与多名领导发生性关系,10多年就从一名仓库保管员火箭般升至副厅级干部,不择手段晋升上位,其结果就是报复性敛财上千万。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最终蒋艳萍贪污受贿的勾当东窗事发,被判死刑后还色诱看守所副所长,妄图用怀孕来逃避法律,实在是匪夷所思、疯狂至极。
偏偏这个副所长又是一个意志力极差之人,被蒋艳萍的美色迷惑的神魂颠倒,竟然在看守所内与蒋艳萍过起了恋人世界,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蒋艳萍怀孕,结果这名副所长被判刑七年,而蒋艳萍则被改判为死缓,侥幸躲过一劫,保存了性命,但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等待蒋艳萍的是漫长的牢狱生涯。
当然,这种事情都发生在过去监管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的年代,现在基本上不会再发生了。多行不义必自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法律心存敬畏,严格遵纪守法,做一个安分守己之人,才能平安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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