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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浙大强奸案,浙大怎么会成为这个样子?
7月20日晚,浙江大学在微博热搜里乘风破浪,原因是一个学生犯强奸罪。
浙大学生众多,出一两个幺蛾子本不足为奇,然而令网友们吃惊的却是校方仅仅给出了留校察看。
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按法律来说,强奸罪起步三年,怎么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法律上认为,如果犯罪行为中止,且没有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可从轻处理。简单来说,就是想强奸,没强奸成,然后向公关机关自首,可从轻处置。本案判决质疑声不大,引发公众不满的在于浙江大学的处理。
然而校方可能会觉得自己冤枉,因为学校明文规定:
“学生违法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学校规定,浙大的“研究决定”似乎完全符合程序正义。
有网友说法很有意思:浙大以为自己占了“缓刑”,但吃瓜群众觉得浙大站了强奸犯。
真正的问题在于,网络时代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情感诉求,强奸毕竟是重罪,即使犯罪中止,很多人认为应该从重处置。包括很多浙大校友也对母校此举深感羞耻。
同时期的“哈工大开除作弊学生”的决定更是引发网友热议,但其实两件事情还是有所区别。
学校作弊是学术大忌,但并不会收到国家法律的惩罚,因此学校承担全部的处理责任,出手应该重些。放在浙大,作弊也是要开除的。而强奸犯已经收到了法律道德惩罚,学校只是居于次要的角色,比如教育改造。
在我看来,处罚不能过重,也不应过轻,重了会相对降低其他犯罪成本,造成犯罪事件增多,轻了起不到良好的惩处警告效果,针对该学生是否还有教育改造的必要,学校应该认真调查,不能挂上偏袒少数民族的帽子,我们不能对学校规定一棒子打死,只能说学校可能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有失公当。最后且听浙大校方如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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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浙大,还有法院的判决也让人匪夷所思,当事人发言努某某有下药情节,即便中止犯罪也是情节恶劣,根据校友爆料,该名男子已经不是第一次作案,相关机构为什么不启动对其以前案子的调查,自首情节是否属实?一年半缓刑,是否有纵容罪犯的嫌疑?这些都是需要相关部门给出解释,否则恐怕难以服众,在21世纪的今天,强奸罪被如此轻判,实在让人胆战心惊,如果每个罪犯都下药迷奸女方,中途自己停止犯罪就可以获得如此宽容的处理,如何保证被害人的权益?纵容此类事件发生的后果实在令人难以想象,强奸对受害者造成的生理心理伤害都是不可估量的,可能留下一辈子的阴影。浙大的处理更加让人震怒,简直是刷新三观,难以想象这是全国前五名的大学作出的判决?浙大的校纪校规是否存在极其不合理的漏洞?
其实从程序和法理依据上看,法院和浙大的判决都是有理有据的,因为法院和校方都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量裁权,双方不约而同的选择了从轻处理?是否涉及少数民族的特权和纵容问题?全国人民都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这件事让我们在校大学生,让我们非少数民族震惊不已,希望法院和浙大可以在裂痕彻底形成以前做出一个公正合理,不偏不倚,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判决。
首先 题主不该在提问中先入为主地把事件超越法庭判决而定性为强奸,从而误导舆情和妨碍国人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在努某某已被网络舆情判为强奸犯的前提下,善良人肯定会认为法庭已经判得太轻了使努某某没有受到实质性惩罚,于是转而向浙大施压,希望浙大给予努某某实质性惩罚以使正义得到伸张,但浙大仍然罔顾民意只做出了和警告差不多的仅仅相当于缓刑的处罚。所以 呢 大家就像没得到满足的孩子一般群情汹汹 不依不饶 继续声讨。
此案事实真相是,努某某是在缺乏物证和第三者的证词的情况下,仅仅根据自己的口供和女方的控诉被判以强奸未遂罪(猥亵罪?)的,而不是强奸罪。
那为啥法院判的是缓刑呢? 这和最近暴露出来的一些冤假错案中被判死缓的当事人是一个道理,证据不足,所以法官顶住了压力 留住了当事人性命。此案也是如此,这个努某某据说是因女方声称报警而在没有第三人出头阻止的情况下自己中止性行为的,也就是说没有实质上强奸女方 女方体内肯定没有努某某精液。通常男女交往中发生的肢体接触,一般都是在私密场所中男方首先试探性接触女方身体,如果女方不明显反对,男生一般才会逐步得寸进尺,直至遇到女方强烈反对才罢手的。所以强奸未遂罪或猥亵罪在法律上很难认定的。大家还须留心一个事实,努某某是在酒吧这类男女交往场所搭识女方的,而且女方不是在烂醉如泥完全丧失意识的状态下被努某某抱回自己的租住地的。她应该明白孤男寡女独处一室意味着什么...也许她在心理上已准备接受除实质性进入以外的其它两性行为。
所以,此案在缺乏过硬证据的情形下, 如果法院判的是实刑,当事人势必肯定会上诉,翻案的可能性很大。因此,目前的结局是最好的。
由于当前的扫黄除恶运动,此案考虑到政治因素应该已经属于重判了啦 因为即使双方间发生了女方所声称不愿意的性行为,够不够成强奸和强奸性质的认定在没有医学鉴定的情况下对于司法实务也是一个难题,有的时候女方半推半就怎么认定对方强奸?
如果此案真的按现在的主流舆情重新翻案处理,那么以后在男女关系中,为了打消男性顾虑,女性的任何羞答答的半推半就行为都成为不可能,而且女性最好在接触的一开始就直白地告知对自己有性意向的男性 他可以对自己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并形成白纸黑字以免事后纠纷? 这样的话,达到的结果恰好与目前舆情所愿望的相反,剩下的就仅仅是赤裸裸的性,而一切其它的两性相互探索的乐趣都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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