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垃圾桶旁发现男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垃圾桶旁发现男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宣威一男子将新生婴儿扔进垃圾箱,监控还原全过程,你怎么看?
本案定为遗弃罪轻了,有的遗弃其实构成故意杀人罪!婴儿不会叫冤,法律应该为他作主!
#杨律说法#故意把婴儿扔在垃圾筒深处,存在杀人故意,这样的父母不配为人,执法者不能因为图处理方便,定轻罪,这样对婴儿的将来可能更不好!
近日在云南宣威,一名男子提着白色的包装袋,扔进了垃圾箱内。随后,附近大妈来到该垃圾箱前,发现白色包装袋里面是个新生儿,衣服都没穿,大妈回家给孩子拿衣服,路过市民打电话报警。目前婴儿父亲因涉嫌遗弃罪,被刑拘。婴儿母亲因涉嫌遗弃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以目前看到的视频资料,公安机关认定男子构成遗弃罪显然是错误的,这个罪名轻了,该男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样是遗弃婴儿,法律上有的是按遗弃罪处理,有的则是要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而这两个罪名一轻一重,处理结果区别是很大的:
构成遗弃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类遗弃婴儿的行为中,什么情况下构成遗弃罪,什么情况下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法律上看,主要是看遗弃婴儿时简单以遗弃为目的,还是以让婴儿死亡为目的,即犯罪故意不同。怎么来从行为上区分呢?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遗弃婴儿是把孩子放到比较明显的容易被人发现的地方,很明显其目的是让人领走,而非杀死婴儿。
但如果把婴儿放到深山老林等荒僻场所,虽然没有直接杀死婴儿,但婴儿在那种环境生存下的来的可能性极小,主观上应该是故意放纵婴儿死亡的状态,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
就本案来讲, 请大家特别注意上面图片中男子丢弃婴儿的动作,把婴儿装在一个袋子里,后来被人发现甚至连衣服都没给穿,而且明显是把婴儿往垃圾箱的深入放。其主观目的很明显,不愿意让人发现婴儿。而婴儿如果真没被人发现,在垃圾箱中的后果,死亡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因此,至少该婴儿的父亲是有杀人婴儿故意的,因为其母亲未出现在现场,我们不能确认她是只有把婴儿丢弃,还是也有放任其死亡的故意。这就要结合双方在遗弃婴儿之前对如何处理有没有商量过,是如何商量的了。
除了定罪问题以外,法律上还应该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婴儿的将来怎么办?
送福利院?可孩子的亲生父母还在,法律上要走一个剥夺监护权的程序,而且到福利院可就是政府负责了。
以前这类案子有些的处理结果是这样的:经警方教育,婴儿的父母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痛哭流涕表示愿意悔过,接回孩子要好好养。这样警察和政府的压力减轻了。 孩子的父母呢也可能因此被原该,被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得以轻判。
因为婴儿需要人照顾,所以母亲通常就可以顺利取保侯审了。没人挣钱,怎么养活孩子??”所以,孩子的父亲也可以痛心疾首地表示“请给我机会好好工作,挣钱养家……” 最后,可能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积极结果!
但是这样轻易就把孩子丢弃甚至要杀死的父母,真的适合养孩子吗?我希望司法机关认真核实一下情况,对于这样不但不负责任,甚至很没人性的父母,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最好不要把孩子交给他们抚养,费点事儿,该走司法程序剥夺监护权就走程序,给孩子一个安全的未来!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先把重要的事放在前面说,云南一男子把新生婴儿扔进垃圾箱,这个不应该是遗弃罪,应该是故意杀人罪。
其实这样的新闻都让我们感到愤慨,你说你不能养你能不生吗?说句再难听点话,你要是真不想养,你连个安全套的钱你都出不起吗?
这个视频我看了,让我非常气愤,一个男子将新出生的婴儿装在垃圾袋里扔进垃圾箱,然后监控录像把全过程都拍下来了。
事件在云南的宣威,有一个男的拿着一个白色的包装袋,实际上咱说的就是垃圾袋。小心翼翼地就把这个东西扔在垃圾箱里面,而且还扔在垃圾箱的紧里头,我们能从监控上就可以看到他是塞进里边去的。
他走了之后,过来一个大妈,在垃圾箱里边翻看有有没有值钱的东西,这个男的扔的这个东西是啥?是一个孩子,是一个活的孩子,衣服没穿,光屁出溜的就在这个袋里边装着,在垃圾箱里扔着,然后大妈回家给这孩子拿衣服,路过的市民,纷纷打电话报警。
因为我们监控系统还是比较发达的,报警之后,警察顺着监控录像,很容易就找到了遗弃的这名男子。现在婴儿的父亲也就这个男子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了,而这个母亲涉嫌遗弃罪。 现在是被取保候审,因为这个好像应该是坐月子期间就取保候审了。
实际上这个事让我们都感到后怕,也感到一些惊喜,后怕的是现在我们这个世界上还有这样的爹娘,真是让人难以想象。让我们惊喜的是孩子命不该绝,这个孩子命可太大了,而且这个老太太绝对是孩子的贵人。让我们觉得这个孩子将来叫什么,叫大难不死,必有后福。
现在警方给这个男的和女的定的是遗弃罪,我觉得这个罪定的有点问题,而且定的轻了,应该定故意杀人罪才对,为什么这么说?什么叫遗弃?把孩子放在福利院门口,放在别人家门口,让这个孩子有机会活下去,让别人能够发现他,能够救助他,这个才叫遗弃。像这种把孩子塞到垃圾箱里面的,把孩子放到深山老林里面的这种孩子的结果基本就是死亡,那么它实际上是故意杀人罪,我们想现在他把这个孩子塞到垃圾箱里面,如果说没有这个大妈没有这个老太太看见那么这个孩子什么结果,垃圾箱清理垃圾和垃圾混在一起倾倒掉,那么这个孩子命运只有一个就是死亡,所以说这个案子根本就不能定遗弃罪,完全应该定故意杀人罪。
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
首先区分一下两罪的差异:
遗弃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犯罪四要件来讲,遗弃罪的主观方面意图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此处的扶养包含抚养、扶养和赡养),客观行为表现为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弃之不顾。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致被扶养人于死地的意图,或仅存在放任其可能存在的死亡结果发生。但如果行为人将被扶养人遗弃在极端环境条件下,明知被扶养人极易死亡而依然遗弃的,其主观方面就不再只是拒绝扶养义务一点,同时更包含了积极追求或纵容被扶养人死亡结果发生,具有双重主观方面意图,此时对其行为再以遗弃罪评价就不再合理,而应当以故意杀人行为进行评价。
那么何谓“极端环境条件”?
综合考虑被扶养人的身体状况和环境因素,只要环境条件足以导致被扶养人死亡,都可以认定为极端环境条件,如:
将衣衫单薄的被扶养人独自弃置在冰天雪地中;
将被扶养人弃置在密封的空间中,该空间缺乏空气流通;
将新生婴儿弃置在荒无人烟的地点;
将被扶养人弃置在明确会发生死亡的地点,如将瘫痪病人弃置在铁路轨道上。
……
那么在云南宣威的这起案件,又是什么情况呢?
2018年1月15日18时45分许,双龙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报警人李某中称在兴和城门口的垃圾桶内发现一名被遗弃的女婴,指令双龙派出所出警核实。
接警后,双龙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女婴已被一位名叫缪某顺的老人捡起用衣服包住,随即,民警立即将该女婴送往宣威市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束后,民警将孩子送到宣威市民政局儿童福利院收养。
调查中,民警通过查看城市视频监控录像和调查走访等方式查找遗弃女婴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侦查,很快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系兴和城某楼一住户。1月16日17时许,民警在兴和城将涉嫌遗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峰抓获。
经询问,李某峰交代,其和赖某文同居两年多了,还没有领取结婚证和办酒席,赖某文怀孕有八个多月了,但从未做过产检。
1月15日,赖某文突然叫肚子疼,二人便换衣服准备去医院,刚到客厅,孩子便出生了。孩子出生后,李某峰将孩子放在床上便忙着照顾赖某文。
2个小时后,李某峰去看孩子时发现孩子身上有些青紫,二人以为孩子可能无救了,于是李某峰便拿了一块毛巾将孩子包住塞进一个食品袋送到楼下扔进了垃圾桶。
从新闻报道中可以明显看到,涉案的李某峰先是将孩子塞进食品塑料袋中,然后将其抛弃到楼下的垃圾箱中。
以上两项行为中,无论哪一项都具有明显致婴儿于死地的主观意图。
首先,将孩子塞进塑料袋中,此后婴儿显然无法正常呼吸,长时间以后定然会造成婴儿窒息,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次,从图片上看,李某峰将孩子抛弃的是直接被垃圾车回收的大型垃圾箱,而众所周知,此类垃圾箱在被回收时,是由大型垃圾车吊装后整体倾倒,而有所观察的朋友一定可以注意到,大型垃圾车的垃圾入口处,有机械臂一样的东西将入口处的垃圾推到里面,如下图:
如果婴儿被垃圾车倾倒进车斗,之后被这样的机械臂扫荡一下,生存的几率恐怕微乎其微。
即便该垃圾桶不需要经过上图的垃圾车清理,如果后续的住户没有及时发现婴儿而继续向内倾倒垃圾,也势必会造成垃圾掩埋婴儿造成其死亡。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行为人李某峰都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他的行为足以导致自己孩子的死亡,这就足以认定李某峰的主观方面意图,是故意杀人而非遗弃罪。
像李某峰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很多尚未成年的年轻甚至少年爸爸妈妈们,过早地尝试男欢女爱,但却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过早诞下婴儿,而或者为了逃避抚养责任,或者担心父母责罚,而将新生婴儿抛弃到各种地方。
其实我们在声讨和惩罚此类小爸爸、小妈妈们的同时,更应该反思如何才能够对少男少女们进行有效的性知识引导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尤其是性知识方面,更是摆在每一个父母面前的重大课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垃圾桶旁发现男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垃圾桶旁发现男婴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