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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市民追赶盗贼先后跳河,结果双双溺亡,小偷家属是否应该赔偿?
其实这事目前媒体的细节不够,仅仅说的两人先后跳河,并且都溺亡
似乎也很难证实两人是为什么都双双落入了河中。
是地滑的意外事故,还是小偷自己的慌忙存款。
追赶小偷的人,是为了抓小偷不惜跳水,还是被小偷抓下水中,还是为了救小偷落水性质差别都非常大。
比如,情况一,小偷慌乱坠入河中,事主跳河救人
如果当时是小偷慌不折路,意外落水,这时候追赶小偷的市民,奋不顾身的跳河救小偷,想着人命关天,岂料自己不幸遇难。
你看,这时候小偷的家属就不应该要求赔偿,甚至还应该感谢对方跳水救人,追加见义勇为,对不对。
情况二,小偷意外落水,落水前还把事主也拖拉下水,最终双双溺亡
两人当时追赶距离很近,小偷落水一瞬间还顺便把事主也拖下了水,最终溺亡。
你看这种情况下,小偷家属是不是还应该给事主赔偿钱
情况三,追赶小偷,然后逼迫小偷落水,自己也不幸落水呢?
目前,从现有的追赶小偷落水溺亡的案例中,的确有存在事主被判故意杀人,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例。
但是这限制在什么情况下呢?是把小偷逼迫跳入河后,故意不救,不让对方上岸,间接或者直接让小偷故意在水里被溺死的状况。
像这种单纯的小偷落入河中溺亡,过去最多无非就是人道主义赔偿
那么本案中,这样的情况呢?首先正如我前文所言,当前情况并不明朗。
但是可以预计的是,事主没有故意想让小偷落水让其溺死的故意,不然他自己也不至于溺水死亡
而即使最差的情况,小偷被逼迫落入河水中,死亡,而事主的死亡是由于追赶小偷自己的意外,那么也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小偷被追赶跳河逃跑叫慌不择路,而被偷者迫切抓住小偷,在小偷跳河时他完全能预见危险性,并选择其它方式。警情通报中并没说到两者之间在跳河前有肢体接触,这种情况下小偷家属不会对追赶溺亡者作出赔偿。
怎么说呢?不管事实到底怎么样,但我想说,偷盗是小偷行为,俗话说祸不及家人,小偷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代价,为什么人家属就该为此赔偿呢?
首先,偷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市民追赶也没错,俗话说狗急跳墙,什么事也干的出来,本来小偷就慌不择路,而市民穷追不舍,所以小偷本能反应跳河,不管看着已经跳河的小偷,市民到底出于何种心理,也选择跳河,这更无形增加了小偷的畏惧心理,才酿成双双身亡的惨剧,确实可惜!
其次,偷盗违法,但大家也要注意,碰到类似的事件一定要冷静处理,及时报警,切记不可一个人孤身追赶,人被逼绝境的情况下最容易走极端,给自身安全本来就是一种威胁,钱财被盗,多数人发现会去追赶,但这确实不是最佳选择,要相信法律,当然,钱财和生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钱没有了可以再挣,生命只有一次。
在类似事件中,或许有些人很自信可以降服小偷,但孤胆英雄的行为本来就是一种危险行为,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强,凡事千万要三思而行,量力而行。
我本人认为,虽然市民为此付出生命代价,确实让人可惜,但小偷同样也付出了生命代价,祸不及家人,我们个人没有权利去评判别人的生死,即使小偷再可恨,但也要由法律去审判。
现在双方当事人已经死亡,却谈及让家人承担责任,这于情于理不通,当然,这只是我自身片面认识,最终结果有法律解决,我们只有拭目以待结果吧!
按照这个情况估计没有谁会赔偿谁了。虽然从情理上,小偷是存在侵权行为,感觉应该是小偷赔偿失主。但是现实估计很难。
1.小偷是得手后带着失物逃跑,还是发现后逃跑。如果小偷是带着失物逃跑,那说明小偷的犯罪行为还在进行,失主的追赶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2.在维护财产安全的同时,对小偷的跳河应该预料到有危险。唉,其实这话我也不想说,可是以前还真有很多案子这么说了。在小偷跳河时,不应该继续追赶,否则,就超出了维护财产安全的必要限度。😓
3.失主虽然是在维护财产安全,可是,在小偷进去河中的时候已经是将自己置入危险境地。然而,失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不能预知自己的行为危险性,应该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所以自己的死亡后果必须自己承担。😰
4.如果小偷逃跑时,如果已经放弃了被偷的财物,说明侵权行为已结束。失主应该放弃追赶,及时报警。如果这个过程中,造成小偷死亡,失主还可能需要承担小偷的民事赔偿。鉴于失主也在此过程中死亡。最后估计都是自己负自己的责任。
这个事件想让小偷家属赔偿失主死亡的损失,唯有通过法律来理清各自的责任。找律师才是维护各自利益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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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一人做事一人当,小偷盗窃致追赶者溺亡,没有任何理由让小偷家属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小偷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只可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出现:
一、小偷有遗产,且家属继承了小偷的遗产,依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家属应当在继承小偷遗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种情形实质上还是小偷以个人遗产承担责任,而非家属承担责任。
二、小偷为未成年人,家属作为监护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家属承担责任还必须以小偷本人应当承担责任为前提,但在该案中,小偷本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依法存在争议。
一方面,追赶者的死亡完全是由小偷盗窃引起的,而追赶行为不仅合乎情理而且合法,有盗窃就有追赶,小偷作为始作俑者,理应为追赶者在追赶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追赶者作为一个理性的人,理应充分认识到跳河追赶的危险性。且跳河追赶完全系追赶者的个人行为,在其选择该危险行为问题上,小偷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小偷仅对盗窃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对跳河追赶行为承担责任。
所以,小偷是否承担责任在法律上都有一定依据,法律具体如何适用才公平、合理需要进一步探索、明晰,在当下并不明确。
广州六旬阿姨跳河寻短见,被两位环卫工人救起, 你怎么看?
先说六旬老人跳河寻短见,总有一些人想不开就去跳河,经常有施救者为就落水者而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因救人而牺牲的英雄即有正值青春年华、风华正茂的军人、也有才华横溢、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更有许多热情相助、见义勇为的普通民众。
太多的落水事件往往是落水者被救了上来,而救人者却消失在江河中,献出了自己年轻宝贵的生命,有的救人英雄甚至是独生子,实在让人扼腕叹息,非常痛惜。
有的人在生活中遇到困境,一时想不开,就要断然放弃自己的生命,选择跳河跳楼等极端方式,致使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动救人,尤其是消防战士冒着生命危险挺力出手相助,每次事件都会浪费很大的社会资源。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活着不容易,死却很容易。但是生命虽然是个体的,可它还有更多的社会性,比如还有家人的亲情,有没有想到自己轻率的离去,会给亲人造成多大的伤害和痛苦,那样是不是太自私了!
那些以想不开而选择自杀方式了结生命的人,看似勇敢,其实是非常懦弱,死就不怕,你还没有活下去的勇气吗?
其实每个人在生命的长河中都会遇到很多的挫折和痛苦,但每次都是一个坎,过了这个坎再回首看,就会认为是微不足道的经历了,失望不怕,但绝不能绝望。
说回正题,这位六旬老人也许同样是生活可能遇到了困境,或者是和家人出现了矛盾而走了极端,可庆幸的是他的生命被挽救了。
这次的救人英雄是两个环卫工人,他们不但干净了我们的城市,又奋不顾身出手相助,更赢得我们的敬重,向他们致敬!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东女子带小孩跳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广东女子带小孩跳河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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