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老师操场踢打学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女老师操场踢打学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老师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惩戒?
有人问:老师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惩戒?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界定“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按照新华字典的解释: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成年人(父母或老师)对小孩(子女或学生)的身体使用的体罚,可表现为大屁股、打手心、拧耳朵、罚站、罚跪、鞭打、蹲马步、操场蛙跳、不让吃饭等形式。
惩戒:就是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旨在制止和预防行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看了这两个词的解释,我们悲哀的发现,我们无法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有效的“惩戒”!
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用何种“有效”手段,来达到“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一旦惩戒手段运用不当,就会变成“体罚”!
那么,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行使教师的惩戒权了呢?
我认为,对于教师的所谓“惩戒权”,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在《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严密保护下,教师其实是无法独立行使“惩戒权”的!
所以笔者建议实行分级惩戒制度。
第一,对不同的违纪学生采取不同惩戒手段。
可以视学生违纪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惩戒方式,比如口头劝说、训诫、反思、警告、关禁闭、强制社区公益劳动、开除、强制参加工读学校等。
第二,实施惩戒权的主体权限要明确。
一般教师、班主任:口头劝说、训诫、反思
教务主任、德育主任:警告、关禁闭(这是国外教育经常干的事)
校长:强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开除
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强制送入工读学校
第三,需要对青少年相关法律、教师的相关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
如果不进行修法,则“惩戒权”将沦为一句空话!
第四,还需要对学校、教师的施教权依法保护,坚决拒绝“校闹”。
如果不能有效保护学校、教师的施教权,严惩校闹行为。那么,落实教师的惩戒权必将沦为一句空话。
马云说:赋予教师惩戒权,不是为了让学生向老师低头,而是要教育学生向规则低头!
白岩松说,赋予教师惩戒权,势在必行!
我简述自己的观点:
一要从法律角度明确老师的惩戒权限和范围。要用法律条文规定:学生犯了什么错误,犯错次数多少,造成了什么不良后果,犯错的动机是什么。这样老师才可以给学生适当的惩戒,惩戒方式和惩戒地点,都要明确规定。
二要依法保障老师的权利。不要像五莲县教体局那样,不知根据什么法规,一拍屁股决定给杨老师……的追加处罚。不管学校还是上级部门,处理老师必须依法处理,“无法”则无天,家长式的处理,其实质是封建专制主义在作祟。
三是广泛宣传惩戒教育的科学性,让全社会理解老师的惩戒权,形成科学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老师拥有惩戒权,是下一代健康成长的保障,希望这一天赶快到来。
老师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惩戒?这个问题有点大,最需要厘清的是什么是惩戒,什么算有效,老师在惩戒中又充当什么角色。
一、关于惩戒
惩戒,词典释义:通过惩罚使人警戒。
通俗的来讲,就是通过一系列惩罚措施,使犯错误的人警醒和引以为戒,起到预防违法、乱纪、犯错的作用。
那么,这一系列惩罚措施从轻到重就可以分为警示教育、讲道理、训斥、经济惩罚、肉体惩罚等。这一系列惩罚不是发泄,而是产生教育效果,让学生知对错、明荣辱,及时悔改,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
从这个角度讲,老师对学生的一系列手段,到底算惩戒还是体罚主要取决于老师的目的、惩戒方式和强度、最终效果三个指标,任何一个有问题,惩戒都有可能变成体罚。
1.老师惩罚学生的一瞬间,到底是发泄气愤更多一些,还是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很难说的清楚,但是我们可以从整个过程推断出一些端倪:
- 商丹高新学校王老师长期辱骂婷婷,这件事很明显是发泄居多,目标并不是教育,这就不属于惩戒,属变相体罚。
- 五莲二中杨老师因学生逃课而抽打,这件事情梁老师认为发泄和教育参半,并非单纯的惩戒,或是单纯的体罚。
- 某物理老师在考试前讲某知识点时和学生达成协议,这个知识点考试再错,打手心五下,三五名学生依然因粗心写错,物理老师按照协议打手心,梁老师认为这虽有体罚之实,但应该归于惩戒。因为老师和学生都没有带私人情绪,一方按照协议惩罚,一方因为感受到了自己的错误而受罚,并且提醒自己下次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
2.老师对学生的惩戒方式和强度是显性的。
学生犯多么严重的错误,应该得到怎样的惩戒,虽然暂时还没有具体的法规和文件规定,但是我们每个人心里都会有杆秤,惩戒是否合理,是否过度,一眼看得明白。
- 商丹高新学校王老师因婷婷成绩不好,没有通过了解婷婷的性格、习惯等细节,就选择了骂这种方式,这是不合理的,骂一次也就罢了,持续性辱骂,这就属于过度。
- 五莲二中杨老师,惩戒几个逃课的熊孩子,看这几个熊孩子的性格,应该是可以揍,惩戒方式梁老师认为是合理的,用书本打,未造成实质伤害,让他们通过痛记住教训,惩戒强度也算合理的。
- 物理老师因学生考试粗心大意,做错了刚讲过的知识点,在协议之下打手心,方式也算是合理的,打五下,只要不造成伤害,强度也算合理。
3.惩戒的最终效果决定了这次惩戒的有效性。
惩罚不是目的,警戒才是。惩戒效果如何要看学生是否悔改,哪怕悔改几个小时、几天,也算惩戒有效果,教育孩子本身就是一个反复纠正的过程。
可以看出,商丹高新的王老师不但没有起到惩戒的效果,还伤害了婷婷;五莲二中的杨老师也没有起到惩戒的效果,还被几个熊家长纠缠不清,被连续处罚;物理老师虽然体罚了学生,但起到了警戒的目的。
因此,教育惩戒并非那么简单。
梁老师认为,惩戒的概念应该是:老师在尽量平和的心态下,根据学生的性格、心理状态来选择合适的方式,选择合理的强度,对学生略施惩罚,以起到警戒的目的。
二、关于有效惩戒
什么算有效惩戒?
从近期的几件事情来看,老师即使以警戒为目的,选择了合适的方式、合理的强度,学生即使受到了教育,也不一定算有效惩戒。
有个暴徒,灭门一家三口,留下一个小孩,小孩长大后杀死了暴徒。小孩的行为合理么?有效么?暴徒应该交给法律来量刑,而不是让一个长大后小孩充当法律。
教育惩戒也是如此,老师是没有权力,也不可能来替教育来量刑的。失去了法律、法规的保护,老师一切看似合理的惩戒都会变成体罚、变相体罚。
有效惩戒一定是在强大的法律基础上,在确保教师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下,教师根据一定的既定程序,选用合理手段和措施,对学生起到教育和警戒作用的一种惩罚流程。
教师只有不参与定程序、定手段、定强度,一切由法律来定,教师只参与执行,才能算有效的惩戒。
现实中很多老师变得“佛系”,不排除他们是因为对当前教育环境的畏惧、无奈和失望,但肯定有一批人是不知道怎样惩戒才算合理。
三、怎样惩戒
7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1.惩戒的前提是国家法律的认可和敲定。
教育部的表态,无疑给教师教育惩戒吃了一颗定心丸,国家也意识到了教育惩戒是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教育方式。
我们期待着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将教育惩戒尽早列入国家法律,以确保学校和老师实施惩戒时的合法性。
2.惩戒的有效实施必须将老师摆正在执行人的位置。
我们希望教育部在制定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时不要太“粗略”,不要将惩戒程序、惩戒手段、惩戒强度等细节最终又甩给老师自己去制定,至少将这些细节下放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及以上来制定,老师只参与执行即可。
将老师只摆正在执行人这个位置,老师依法依规执行惩戒,才不会被社会妖魔化,才敢进行有效惩戒。
如果把制定惩戒程序、惩戒手段、惩戒强度的重任又交给老师,美名其曰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多数老师肯定依然选择“佛系”,因为出了问题,肯定还是老师“背锅”。
3.惩戒的有效实施要得到家长和学生的广泛认知。
什么样的问题,要接受怎样的惩罚,必须广而告之,让每个家长和学生都熟悉。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细则时,必要时可以请家长和学生参与探讨。教育主管部门可对新入学家长发法律法规宣传册,学校可制定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宣传单,每年新生入校时发给学生和家长,让学生和家长明确入校细则,犯错后的处理流程。
公开透明、广而告之的规定,才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可,消除社会对学校、对老师的误解,也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教师在实施起来也才更有底气。
总之,教师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惩戒,一言以蔽之:法律细则出台,教师依法处置,学生依法受罚并警戒之。相信教育会变得更和谐美好,社会上会越来越少地出现商丹高新学校王老师,五莲教育局这样的现象。
我是地理梁老师,一家之言,如有不对,请包涵。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女老师操场踢打学生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女老师操场踢打学生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