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与人吵架被气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男子与人吵架被气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和一个7-80的老流氓吵架,把他气死了,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气死人”尽管“气”与“死”可能被评价为因果关系,但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弄清楚与老流氓吵架,将其气死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需要判断引起行为的是否有通常性。
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理论较为丰富,例如,除客观归责理论之外的学说外,还有诸如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合法则的条件说等;我国司法人员多数还是接受了客观归责理论,例如,我国司法实践通常将受害人因异常体质死亡等认定为有罪。
能提出因果关系理论,并被大多数人接受的,通常是著名学者;出于对著名人物的尊重,或者已经接受该理论的人出于惯性思维,多数人不能否认各种学说的正确性。因果关系应当通过“通常性”判断,某种行为通常引起他人死亡的,即可判断有因果关系。
例如,使用工具容易造成他人死亡,使用工具殴打他人造成死亡的,一般评价为有因果关系;又如,普通人拳打脚踢不易造成他人死亡,普通人互殴一般宜判断为过失致人死亡;再如,“对骂”一般不会引起他人死亡,气死他人一般不能认定有罪。
“老流氓”的认定
流氓有不同的含义,例如,侮辱妇女可以评价为流氓;再如,对财产利益的侵犯也可以评价为流氓,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等。所谓“老流氓”,是指反复实施某种没有理由的行为,或者说习惯实施某种行为,例如,占用他人自留地不撒手等。
任意占用他人财产而使用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本设问的行为人能够评价为“流氓”。评价为“老”是其经验“老道”,一方面,行为人利用了诸如菜园子等没有承包合同,受害人证明其使用权没有“黑字白纸”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受害人又长期在外,没有时间去证明其有使用权。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状态。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本设问的当事人之一“气”“老流氓”的目的是迫使其退出非法占有的菜园子;合法不向非法让步,“气”死一个人通常没有预见可能性,因而不可能成立犯罪;“老流氓”被气死应当责任自负。但客观归责理论可能需要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适当的民事赔偿等。
建议还是不要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
首先对方是个老人,你应当能预见对方在你的言语等行为刺激下可能病发,还可能导致猝死。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和对方争吵、推搡等,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肯定你得承担一部分责任。
对方把你告上法庭,法院就会依据鉴定意见、发病时间、争吵事件的起因、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综合考虑确定争吵人承担的责任比例。
建议你可以报警解决,保留所有证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起诉请求对方停止侵害。
领导和员工因工作事情吵架,领导当场被气死,员工属于什么罪?领导被气死算工伤吗?
我们有个领导在开会时靠在椅子上就悄悄死了,最后算了工伤处理,儿子12岁就接班了。你这领导在工作时间与员工因工作吵架而死,我想也可能会按照工伤处理。虽然没有受到伤害,都可能是自身有心脏病,脑溢血等病引起,但总归人家是死了,大的企业处于人道和照顾家属都会有安排。至于这位员工,我想没啥罪过,也不是故意而为,只是个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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