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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的妻子和王思聪都加入了吴秀波的出轨门,之后会如何发展?
在这里本人不站队。要说人渣,俩个都是!一男一女都是狗男女!别一有事就往男人身上怪,一男一女者是成年人,搞苟且之事不能说谁勾引谁。明知男人有妻室,还往床上脱衣求欢,也不是什么好葱,这男人更渣。
这件事,我谁也不同情!七年的二奶就是七年的作贱吧?
倒是这吴妻才是欲哭无泪,还得站在这狗男一边去维护所谓之和谐。因为对女人最大的伤害就是她,这事她是最大的受害者,又要她去维护去对她损害最深刻之事!这等于一个男人,当你被决定于你荣华生死的伙家当着你的面把你唯一的女人糟蹋,而还让你为此喝彩。你是真心的吗?不是!你为什么喝彩。这种挣扎,不是是吴妻今天的无奈吗?
陈昱霖的行为构不成敲诈勒索罪?
渣男!渣男!渣男!渣得不能更渣了!
小三,渣女,渣女!
先说本律师对二位当事人的主观评价,然后在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为什么构不成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之勒索之刑法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刑法》对敲诈勒索是这样表述的,但是,由于对于何种行为是敲诈勒索,刑法的模糊规定,导致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敲诈勒索的认识不尽一致和相同,导致该罪频频引起社会重大争议。
比如2006年的勒索华硕案,大学生黄静于2006年2月9日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异常现象,经过华硕售后几次检修后,发现该笔记本电脑机内原装正式版Pentium-m7602.0GCPU被更换为工程测试样品ES2.13GCPU,而英特尔公司明确规定其不能用于最终用户产品。黄静发现之后,委托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多次和解谈判。谈判中,其代理人周成宇提出了要求华硕公司按照其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此后,华硕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其受到敲诈勒索。这导致2006年3月7日当事人黄静及周成宇被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2007年1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已收入百度百科,感兴趣的的可以查看。
二、先因型敲诈勒索罪在司法界的争议
因为所谓受害人先前原因引起敲诈勒索的,就是先因型敲诈勒索,例如前文中的勒索华硕案,当然,由于本案的重大影响,对于例如勒索华硕案的过度维权类型的敲诈勒索案件,刑法学界,实务界已达成共识,认为构不成犯罪。但是对于陈昱霖敲诈勒索吴秀波等类似的案件,学界、实务界有重大争议,争论不休,难以形成共识,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阵昱霖被刑拘,难道取保不可以吗!
就敲诈勒索罪之犯罪构成上,理论界对于此罪的界定基本上达成共识。如陈兴良教授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张明楷教授指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
从表面上看,陈昱霖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是,本案中有一个最关健的问题,陈昱霖的威胁行为使吴秀波产生恐惧心理,本案有没有,我认为没有,所以陈昱霖的行为构不成敲诈勒索罪。有人就会说有呀,吴秀波害怕陈昱霖在网上公布出轨证据,非常害怕呀!我认为,这算不上,如果害怕就不会报案了,因为报案将会使其出轨行为大白于天下,但他仍然坚持报案,所以他根本没有害怕。退一步来讲,他也可以不接受要胁,主动将自己的出轨行为公开,诚垦向社会道歉,不就什么事也没有了吗?再者,他可以对要胁不予理睬,大不了就是出轨大白于天下吗?京东刘强东都没害怕,你怕什么?所以说,本案中陈昱霖的威胁、要胁根本没有紧迫性,要不然吴秀波还能从容不迫地诱捕陈昱霖?最后,从社会危害性来说,渣男渣女撕逼的又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呢?
本案名列今日头条热点榜第一名,该案件有可能成为此类型案件的标杆性案件,让我们大家畅所欲言,亲身参与到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事件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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